规范
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基本形态之一,主要用哲学思辨的方法研究伦理问题,致力于揭示、发展和证明有可能指导人们的行为、行动和决定的基本道德原则。它从事实出发,给实际生活以伦理上的指导,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属于传统和主流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古希腊和
中原地区的
先秦时期。
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被许多人认为是第一部规范伦理学的著作,亚里士多德也被尊为“伦理学之父”。规范伦理学的理论试图给出在思考“对于某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才对”时的行为指南,即解答这些问题的程序。它提出了决定正确或错误行为的道德规则,总体而言就是给出人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准则。规范伦理学主要分为三种理论:结果主义、义务论、
德性伦理学,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道德观,对于很多论点存在互不相容之处。
规范伦理学的任务在于说明我们人本身应遵从何种道德标准,才能使我们的行为做到道德上的善。从学科的特点来看,规范伦理学通常被区分为一般规范伦理学和应用规范伦理学。一般规范伦理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对诸如何种性质为善、何种选择为正确、何种行为是应受谴责的等最一般的问题进行批判性研究;应用规范伦理学则研究具体的道德问题,试图用我们关于道德的一般原则来解释和说明我们面对具体道德问题时所应采取的正确立场。从
伦理学家对道德本质所持的看法来看,规范伦理学又被区分为
目的论伦理学和非目的论伦理学。目的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因此又称为结果论伦理学。非目的论伦理学则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因此又称为非结果论伦理学。
任何行为都涉及到三个部分:行为本身(包括动机)、主体(行为的推动者)、后果。目的论强调的是后果,行为的对与错是决定于后果的好与坏;义务论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特别是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本身的动机决定行为的对错;
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
结果主义主张判别行动好坏或是非的标准,依该行动所产生的结果而定。
功利主义是结果主义的一种,它表明能导致最多人获得最大幸福的行为是对的行为。功利主义强调后果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好的本质,视功利原则为最基础的道德原则,是检验任何行为对错的判据。国家后果主义或
墨家后果主义主张,通过管理有序、物质富裕、人口成长等现象导致增加国家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
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有道德的人会注重自我利益,能够获得最大自我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
义务论表明,在道德方面做抉择时,必需将义务纳入考量。有些行为是对的,有些行为是错的,这些行为的对与错不是由后果如何决定,而是由“义务”决定。例如,自杀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
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里,任何行为的理由都必需加以普遍性检视,行为必需符合普遍性原则,从是否出现任何自我矛盾可以分辨出行为的对与错。契约主义主张,道德行为是建立于生活在社群里的人们以某种方式共同达成的
社会契约。
柏拉图的克力同篇表达了
希腊版本的契约主义,而
约翰·罗尔斯的《
正义论》贡献出契约主义的重要现代版本,主张处于“原初状态”的一群理性人士,他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所允许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
德性伦理学聚焦于人内秉的个性,而不是特定行为。
亚里士多德与
托马斯·阿奎纳等人所主张的德性伦理学,过去半世纪,由于哲学家
伊丽莎白·安斯康姆、斐立帕·傅特等人的贡献,德性伦理学又重新成为许多哲学家的偏好。德性伦理学强调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关注的是道德主体的品质和性格,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或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