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英文名:A Theory of Justice),是二十世纪
美国哲学家、
伦理学家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一部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著作,主要讨论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的解决方法。该书于1971年首次出版,1975年罗尔斯在当年出版的《正义论》 德文版中针对初版收到的评论做出了修订。
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的
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变革的历史时期,
民权运动突出了美国的种族不平等问题,社会贫富差距增大,政治激进主义引发了社会对正义、民主和政府角色的质疑,美国亟待调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系列的社会危机促使
约翰·罗尔斯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秩序,因而写下《正义论》。《正义论》全书共3篇,9章。第一部分为理论篇,是全书立论的理论基础,主要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第二部分为制度篇,通过描绘符合自由原则和
平等原则两项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以及检视这两项原则所蕴含的义务和职责,来阐释正义原则的内涵。第三篇为目的篇,主要讨论了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同时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感的概念。
该书中不仅体现了二十世纪西方社会动荡所带来的思想影响,更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正义论》激起了二十世纪末期关于正义和公平的广泛讨论,并对现当代政治哲学、
经济学、
伦理学和公共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尔斯撰写的包括《正义论》在内的多本学术著作一版再版,并被不断地翻译成世界各国语言。如今,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已成为全球各大知名大学课堂的重要授课内容,《正义论》亦成为学生的必读书目。
加拿大政治哲学史家威尔·金里卡 ( Will Kymlicka) 评价道: “规范的政治哲学复兴于
约翰·罗尔斯于 1971 年出版的 《正义论》,要想了解当代的各种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个自然的出发点。”
书名释义
在古希腊城邦中,“正义”的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和社会。而在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仅限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而不再包括
个人行为。罗尔斯在评价社会制度时,将“正义”放在了优先位置。认为一项社会制度,只有在满足了“正义”这一前提条件之后,才能去考虑效率、稳定性、福利等其他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以“正义论”为书名既是对作者中心思想的高度总结,也有利于读者在短时间内理解作者写作本书的意图。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二十世纪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西方新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在2008年的一项全美政治理论家调查中,罗尔斯被评为“过去20年来对政治理论影响最大的学者”。
约翰·罗尔斯在1921年2月21日出生于
巴尔的摩。他的父亲威廉·李·罗尔斯(William Lee Rawls)是当地一位富有名望的律师。罗尔斯的母亲阿艾贝尔·安娜(Anna Abell Rawls)曾积极参与妇女竞选活动。在母亲的影响下,
约翰·罗尔斯从幼年开始就对妇女权利等社会话题产生浓厚兴趣。这个过程培养了他最初的正义感。1939年,
约翰·罗尔斯进入
普林斯顿大学学习,涉猎多个学科,最终选择哲学成为他终生的研究领域。在作为普林斯顿大学
哲学博士毕业前,罗尔斯本人曾应召于1943年入伍参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他在此期间被派往
太平洋战争服役并担任步兵。他参加了几次关键战役,包括在
新几内亚岛和
菲律宾的战役。在参战过程中,他目睹了战争的残酷和人性的黑暗,这激发了他对和平和正义的渴望。此外,他还见证了美国轰炸
广岛市的后果,这影响了他的人性观和道德观。1946年,
约翰·罗尔斯回到
普林斯顿大学继续哲学研究,并在沃尔特·斯台斯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该论文涉及性格评价和反基础主义的程序。他于1950年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随后在多所美国著名大学担任教职,其中包括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以及
哈佛大学。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期间获得了
牛津大学基督教堂的富布赖特奖学金并前往英国牛津大学进行学习访问。在那里他受到了
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和法律理论家赫伯特·哈特(H.L.A. Hart)的影响。他在哈佛大学长期担任教授一职,直到于1991年退休。2002年11月24日,
约翰·罗尔斯在
列克星敦市的家中逝世,享年81岁。
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罗尔斯一直在研究社会正义问题。他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其中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正义感》《非暴力反抗》《分配的正义》等,而《正义论》则是他结合这些论文的主要内容后形成的一部完整的理论著作。除《正义论》外,
约翰·罗尔斯还著有《
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万民法》等作品。罗尔斯的学术成就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为热烈的反响,并影响了二十世纪后期欧美哲学的发展方向,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例如
托马斯·内格尔和乔舒亚·科恩等。此外,在当代政治哲学家中,罗尔斯的理论经常被美国和
加拿大的法院判决论述所引用。
成书背景
思想背景
二十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掀起一股强劲的“后现代转向”思潮,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哲学的“方法论转向”、历史哲学的“叙事转向”、社会科学的“文化转向”相继出现,而“语言转向”则贯穿其中,推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转向”。罗尔斯采用了
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来解决政治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思想来源于
让-雅克·卢梭、
约翰·洛克和
伊曼努尔·康德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探讨。在
牛津大学访问期间,
约翰·罗尔斯受到康德哲学的对于个人自制和道德义务论述的深刻影响。义务论出现于古代以及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义务论强调人们的道德动机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认为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的判断准则只需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而不是行为的结果。
功利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并在当时的社会中成为了流行思想。功利主义的目的是最大化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满足感。因此,如果少数人的牺牲被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所抵消,功利主义者会基于该原则选择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功利主义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衡量行为的正当性。受到康德哲学的影响,
约翰·罗尔斯认为每个个体都拥有生而为人所附带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可侵犯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思想更明确的体现出义务论的正面影响并继承了其与
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立关系。
约翰·罗尔斯希望通过《正义论》系统性的展示和论述自己的观点,以实现对功利主义的反驳并推动社会的反思。
社会背景
约翰·罗尔斯创作《正义论》的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是美国一个动荡变革的历史时期。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所包括的
民权运动突出了美国的种族不平等问题。二战后的
美苏冷战背景强调了不同
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
越南战争和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广泛的政治激进主义引发了社会对正义、民主和政府角色的质疑与反思。所有这些都显示
美国社会正处于一种危机之中,亟待调整现有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面对着政治动荡和社会贫富差距增大等问题的加剧,
约翰·罗尔斯通过《正义论》讨论了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个人背景
约翰·罗尔斯于1921年2月21日出生在美国
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在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二。罗尔斯的父亲威廉·李(William Lee,1883-1946)是一名律师。他的母亲安娜·阿贝尔·罗尔斯(Anna Abell Rawls,1892-1954)积极参与妇女权利运动。安娜作为社会活动家的进步理念,影响了
约翰·罗尔斯童年时期正义观念的塑造。
约翰·罗尔斯的童年经历了两个弟弟的死亡,这使他对生命的价值和社会的不公有了深刻的感受。他在青年时期前往
太平洋战争服役,参加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目睹了战争的残酷和人性的黑暗,这激发了他对和平和正义的渴望。他说:“我经常想知道为什么我的宗教信仰发生了改变,尤其是在战争期间。我原本是一个信仰东正教圣公会的基督徒,但在1945年6月,我完全放弃了它。我根本不明白为什么我的信念改变了,或者相信完全可以理解这样的变化。”他在
普林斯顿大学接受了哲学教育,受到了
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
伊曼努尔·康德等社会契约论者的启发,也受到了
查尔斯·达尔文、
H·L·A·哈特、
以赛亚·伯林等当代思想家的影响。他在
哈佛大学任教期间,目睹了
美国社会的动荡和分裂,如麦卡锡主义、
民权运动、
越南战争、贫富差距等,这促使他思考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秩序。
成书过程
约翰·罗尔斯在在哈佛的教学和研究期间,尤其是1962年至1971年,罗尔斯将主要精力投入《正义论》的写作和讨论中。他将《正义论》一书的写作和教学结合起来。他曾以《正义论》一书的文本作为课程讨论的蓝本,还曾将稿子发给学生们讨论。可以说,正是这种治学态度,成就了《正义论》这部伟大的著作。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这本书是在他十几年间发表的几篇重要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文章包括:《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年 )《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年)《先发的自由利正义的观念》 (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年) 《分配的正义》(1967年)。1975年,
约翰·罗尔斯在当年出版的《正义论》 德文版中做出修订,其后就没有再对《正义论》进行过更多的修订。在1975年的修订中,罗尔斯对“自由优先”的论证以及对“基本善”的解释进行了修订,而其正义理论的基本结构和论证都延续了初版《正义论》的论述。
内容概要
《正义论》主要分为三篇九章,由“理论”“制度”“目的”三板块组成,分别讨论了正义原则的选择、正义原则的应用和正义原则的稳定性。
理论篇
理论篇共三章,是
约翰·罗尔斯提出并论证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的部分。第一章“公平的正义”类似于“理论篇”的导论,主要论述“正义论”理论的基础。第二章“正义的原则”主要内容是对“正义”进行阐述。第三章“原初状态”的中心内容是对正义的两个原则进行社会契约式论证。
公平的正义
约翰·罗尔斯在开篇首先提出了自己对正义论述的基础——“公平即正义”。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而社会制度的正义由它是否符合一些道德原则决定,这些原则是人们在一种公平的选择场景中所接受的。这种选择场景就是罗尔斯设计的一个思想实验,称为“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罗尔斯假设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处于原初状态,即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天生资质等因素。在这种原初状态中,参加利益划分的各方处于相互平等的状态。同时,每个参与者将出于理性最大化自己的可得利益。
约翰·罗尔斯认为由于人们对财富的满意度取决于绝对水平而非相对水平,他将该现象称之为“相互冷淡”。在该条件下每个个体将会采用最大最小化原则,试图通过最小化他人的可得利益来将自己的财富最大化。然而,在该思想实验中参加利益划分的各方并不知道自己将得到哪一部分的划分结果。罗尔斯认为,为了确保自己不会由于分配不均而处于不利地位,理性人最终将决定平等的划分社会利益。经过不断的辩论与反思,参与者能在一定限度内达成某种对于“正义”原则的共识。在这一章中,
约翰·罗尔斯还指明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社会正义的概念肯定了社会契约论的主张,认为理性人出于促进自身利益的目的会同意在一定程度上转让自己的基本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障和秩序。一个正义的社会结构需要人们的行为不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
正义的原则
在第二章中,罗尔斯指出他认为“公平的正义”乃是两个义务原则,第一原则指的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为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指社会和经济制度应确保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此目标的实现依系于机会在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他对最有效率的社会的定义是: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能够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他进而主张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社会可以采用差别原则,即为那些天生财产较少的人和那些出生在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总体而言,社会与经济的改善要以“最不利者利益最大化”为标准。
约翰·罗尔斯此思想体现出了平均主义的色彩。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一部分与社会和经济利益有关。第一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第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都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如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财产自由等,而不与他人的自由权相冲突。第二原则要求机会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并且所有的职位和地位都应该在公平的机会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而被限制,而不是为了其他目标或利益,第二原则中的公正
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原初状态
在第三章“原初状态”中,
约翰·罗尔斯运用前文中得出的概念和原则,并将其应用到社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本章基本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对原初状态的解释;一种可用于其间的选择的各种原则的概述;一种对实际应采取哪个原则的论证;两个正义原则和古典功利原则的对比。
约翰·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后,人们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其他的原则,如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
自由主义。他用了多种方式来论证这一点,如直觉性优先判断、反证法、比较法、稳定性分析等。但
约翰·罗尔斯同样意识到,以上两个原则仍不足以纠正偶然因素所带来的不平等。其中一个决定
公正性的重要概念是程序正义,指某个结果的决定过程的公平性。
约翰·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完美的程序正义和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完美程序正义指的是一个程序所保证的结果能够用一个独立的标准来衡量其公正性。不完美程序正义指的是在公平结果有独立的衡量标准,但程序不能保证结果能够符合该标准。此外,他还回应了一些可能的反对意见或批评,如对无知之幕设想的合理性、对正义原则选择的动机、对正义理论与现实社会关系的适用性等。
制度篇
在制度篇中,
约翰·罗尔斯通过描绘符合两项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以及检视这两项原则所蕴含的义务和职责,来阐释正义原则的内涵。《正义论》第二篇共三章,作者的写作的目的是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平等的自由
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涉及
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为了联系制度形式具体地说明并谈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约翰·罗尔斯为读者描述了一个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以立宪民主制度为该社会结构的主要制度,考察正义原则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约翰·罗尔斯首先建立了运用正义原则设计制度的四阶段的序列——在原初状态中选择原则、制定宪法、制定法律和规范的应用,并将这一过程看作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然后给自由概念下定义,按上述程序探讨良心的平等自由和宽容、宪政的正义和参政自由,以及与法治相联系的个人自由。在这一章节的最后,
约翰·罗尔斯从
伊曼努尔·康德义务论的角度解释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分配的份额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其中涉及
经济学。罗尔斯以现代国家为背景,描述符合第二原则的制度安排。
约翰·罗尔斯首先阐释
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正义概念,认为经济制度既塑造人、决定人,又因为制度的选择涉及到人类善的观念和理想,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好可以为社会经济制度提供一个
阿基米德式的支点。接着罗尔斯评论了当前美国的经济体系,指出
自由市场并不一定只能存活于私有制体系之下,
社会主义背景下也能出现自由市场。也就是说,私有制和公有制都被包含在两个正义原则之内。罗尔斯还假设了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提出政府职能部门划分(即将政府按功能划分为配给、稳定、转让和分配四个部门),探讨代际正义和储蓄率问题,强调正义高于效率(第二优先规则),强调公平份额的当下性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转移。最后,
约翰·罗尔斯试图以分配份额为例,阐述正义常识准则从属第一原则,并区分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moral desert),反对一切利益均按照道德价值来分配的观点。
义务和职责
第六章“义务与职责”讨论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选择了社会原则后,当事人还将选择个人原则、
国际法原则和优先规则,构建“作为公平的正当”的完整的正当观。 罗尔斯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中的一组称为由公平原则指导的各种职责(obligations),将另一组称为自然义务(naturalduties)。履行职责有两大前提:一是背景制度符合正义,二是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好处。进一步的,
约翰·罗尔斯借助一种非暴力反抗的理论来解释职责和义务,并在本章的最后指出,只有当权力和权威被滥用时,正当的非暴力反抗才会显示出公民和谐生活的样态。
目的篇
在目的篇中,
约翰·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
理性的善
第七章“善的合理性”,罗尔斯提出了比原初状态更全面的善的概念。
约翰·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善由在合理有利环境下的合理的生活规划决定。
约翰·罗尔斯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Aristotelianism)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动机原则,并由此展开了大量论述。为了确保正义优先于善,他区分了弱意义的、不充分的善概念和强意义的、充分的善概念。尽管每个人对价值的总体定义各有不同,罗尔斯认为某些概念每个理性人都能够认同的,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罗尔斯将这些概念统称为“基本善”,也就是善的弱理论。而强理论指的是不同个体的特殊性价值所导致的对善的认识。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以及代表人的期望;后者用于阐明人的道德价值,解释社会价值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机构通过确保基本善的公平分配来维护社会正义。罗尔斯由善的三个阶段的定义及其道德上的中立性,转到作为合理规划生活的善的定义——合理的生活规划必须符合合理选择的原则(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并经过深思熟虑才能制定。综上所述,善的定义既是纯粹形式上的,又有一部分是人类能够得到的善。
正义感
第八章和第九章都在讨论稳定性问题。第八章“正义感”讨论了社会成员如何培养正义感,以及正义感由不同道德观念影响时产生的相对力量。
约翰·罗尔斯首先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定义为是一个有利于维护其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并简要说明了稳定性的意义。接着,
约翰·罗尔斯讨论了促进社会基本结构处于稳定的正义状态下所需要的道德情感。 罗尔斯以
经验主义的传统(当代如社会学习论)和
理性主义的传统(当代如让·皮亚杰的学说)为理论基础,假设了一个经由两个正义原则指导,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权威的道德是最初级的,其初级形式可看成是由一系列命令和规定构成的儿童式道德, 原则的道德是道德的最高形式,意为按照道德的首要和根本原则行动。
约翰·罗尔斯联系道德心理学的三法则,点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将会产生更强大和更稳定的正义感,比其他正义观念更具可行性。最后,罗尔斯强调,人区别于动物而能获得平等的基础,正是因为人具有善和正义的观念。
正义的善
第九章“正义的善”继续探讨了如何将公平的正义与作为合理性的善结合起来。
约翰·罗尔斯认为,在符合两项正义原则的社会中,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会加强正义感。他分析了自律与正当和正义判断的兼容性,认为这样的社会有助于减轻嫉妒等负面情感,支持自由优先原则。最后,他总结性地阐述了正义感与善的一致性对于稳定性的关键作用,完成了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的全部解释。
重要概念
结果正义(Justice of result):
与程序正义相对,指某种程序之结果是否正义。
约翰·罗尔斯依据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间的关系区分了三种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程序正义。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两条正义原则中第二条正义原则第一部分的内容。罗尔斯认为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社会应当采用差别原则,为那些天生财产较少的人和那些出生在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
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约翰·罗尔斯将自由定义为:某人免除某种限制而做某事。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良心的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
代表人(Representative persons):
罗尔斯将在社会分配中最不走运的人挑选出来作为“代表人”,将其称为“最小受惠者”。
代际正义(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约翰·罗尔斯设想,在原初状态的各方为一条条代表各种要求的连续线,想象他们作为家长,因而他们希望推进至少是直接后裔的福利。或者要求各方同意一样的受限原则:他们希望所有的前世都遵循同样的原则。以这样的方式,罗尔斯将不同世代的人们关联起来,使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正义原则能够恰当地考虑不同世代的利益。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罗尔斯认为如果要选择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人们应该想象自己处在一个不知道自身的身份和天赋的情况下,也就是在一个无知之幕后。这样,社会中的个体就不会偏袒自身或者某些群体,而是会考虑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
版本信息
英文修订版《A theory of justice》
中文版《正义论》
德文版《Eine Theorie der Gerechtigkeit》
法文版《Théorie de la justice》
相关著作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自1971年出版以来,罗尔斯《正义论》的影响力和学术价值已被全球公认,成为了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发现《正义论》中的一些理论假设和结论在现实中可能并不完全适用。在此背景下,罗尔斯推出了他的第二部政治哲学作品《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著作可以被视为对《正义论》的一种补充和修正。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进一步阐述了他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并尝试解决《正义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在《正义论》中,
约翰·罗尔斯关注的是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理论建构。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则更多地关注了如何将这种公平正义的学说转化为实际的政治正义观念,从而为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指导。罗尔斯在《
政治自由主义》中认可了现代民主社会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曾设想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其中所有人都接受一种共同的、完备性的道德学说。然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认识到了这种设想的不现实性。因此,他提出了“重叠共识”的概念,即尽管公民们可能无法在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但他们仍然可以在一些基本的政治正义观念上达成共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
约翰·罗尔斯进一步强调了政治哲学的中立性原则,认为政治哲学应该保持对各种完备性学说的中立态度。他认为以此可以使政治哲学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评估各种政治制度和社会安排。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伯特·诺齐克是美国的著名哲学家、自由至上主义学者。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一部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该书系统地阐述了作者对于无政府状态、国家及其理想状态的思考,为理解政治哲学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一部分的讨论主要围绕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国家的起源展开。他主张国家的合理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和欺诈,并强制履行契约。诺齐克还讨论了乌托邦与国家理想。他反对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主张通过个人自愿的合作来实现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在该书中,他对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所代表的
平等主义倾向进行了深入的评价和批判。
罗伯特·诺齐克在书中从自己的价值观念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反映出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不足和缺陷。但
罗伯特·诺齐克在书中的
自由意志主义也反映出了罗尔斯的影响。这本书对于理解政治哲学中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影响
现实影响
《正义论》被公认为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重要的理论著作之一。该书以核心教材的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
政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它通过引入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创新概念,将人们的探讨焦点重新引向了社会契约传统。如今这些思想实验和概念已成为哲学分析的核心工具。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在古希腊正义思想基础上启蒙, 发展了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 尤其是差别原则,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财富普遍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占人口多数的中低阶层财力与之贫富差距悬殊。针对这些现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显示出的平均主义思想能够起到缓和社会内部矛盾, 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推进社会健康
和谐发展的效果。《正义论》促进了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和人权保障。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了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不应该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受到歧视和剥夺。黑人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同性恋权利运动等社会运动引起了罗尔斯的反思,使其在著作中重拾传统正义观的概念。《正义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
社会政策的改革,增进了公民的参与和监督,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思想影响
在学术理论上,《正义论》激发了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复兴和发展。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社会契约论和
自然法思想进行了重新阐述,提出了一种基于公共理性和无知之幕的正义原则,试图为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提供一个理性的、公平的、普遍的依据。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引发了广泛的学术讨论和争议,也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产生了影响,如
罗伯特·诺齐克的
无政府主义、桑德尔的共同体主义、
尤尔根·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等。《正义论》标志着哲学和
伦理学潮流发生了转变:从关注形式问题转向了关注实质性问题,从怀疑和否定走向了试图重新确认,从分析实证转向了概括思辨。这个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十九世纪以及之前的古典的非怀疑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兴,是对康德、
约翰·密尔等人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重新审视。《正义论》被公认为20世纪前半叶最具影响力的哲学作品之一。
《正义论》推动了义务论的复兴与发展。
约翰·罗尔斯在书中明确提出了“正义优先于善”的观点,这一观点对义务论的核心思想——即人们应当履行其道德和伦理义务,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进行了深化和拓展。在罗尔斯看来,义务论并非仅仅关注个体的道德责任,而是应当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公平和正义。他强调,社会的正义原则应当是公平且兼顾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思想为义务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其更加关注社会公正和个体权利的平衡,同时进一步巩固了义务论在西方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在
约翰·罗尔斯看来,
功利主义过于强调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这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和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此外,他还批评功利主义者的功利原则总是将社会选择当作个人选择的简单扩大去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忽视了分配的正义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差别原则”,即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中,只有当这些不平等对最不利者有利时才是可以接受的。这一原则直接挑战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即只要能够增加整体的幸福总量,就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约翰·罗尔斯认为,这种原则忽视了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是不正义的。在重视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资本主义西方社会,罗尔斯对
功利主义的反驳有效地推动了二十世纪后期社会对功利主义的深刻反思。
从学术发展脉络看,中国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兴起受到了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推动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复兴的影响。《正义论》的出版开启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围绕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建立在功利主义、
自由意志主义、社群主义、
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等不同政治哲学基础上的正义理论竞争,为规范性政治哲学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苏提供了舞台。
约翰·罗尔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重新将长期被视为“非科学”而被排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置于政治理论的核心地位,更在于他为正义价值重建了“运行良好社会”的基础,使过去仅强调某一价值优先性的政治哲学面临理论挑战。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更高阶、更具包容性的价值概念,代表更高的价值取向。
评价
近现代
美国哲学家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其1974年出版的著作《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中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评价道:“任何权力过于广泛的国家都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然而,许多人仍试图证明一个权力更加广泛的国家是正当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但正义的概念并不像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所暗示的那样完全等于理想分配的概念,而是强调实现分配所使用的正当的方式。” 他对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了批判,坚持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
近现代
美国法理学家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是美国法理学家在1977年出版的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中对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评价道:“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社会契约传统的有力延伸。但它的原则虽然是优美的,却没有回答关于权利的作用以及自由和平等之间的适当平衡的关键问题。” 德沃金更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正义的基础应该来自于权利,而非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近现代美国哲学家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在他1973年发表的《罗尔斯论正义》中,他对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评价是:“罗尔斯创造了一个正义理论,这个理论比本世纪的任何理论都更有说服力。”
现当代印度经济学家、哲学家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在2009年出版的《正义的理念》中评价道:“罗尔斯对公平的强调是对
功利主义忽视人的独特性的有价值的纠正。”
现当代美国法律学者、法学家查尔斯·弗莱德(Charles Fried)在1972年他在《自由,平等和法律》中对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评价道:“在他的《正义论》中,约翰·罗尔斯完成了一项罕见的壮举:他在一部不朽的著作中改变了政治哲学领域。”
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德中在他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现实的还是乌托邦的》一文中评价道:“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是现实的,也是乌托邦的。但它首先并且在根本上依然是乌托邦的。
约翰·罗尔斯将其目光投向未来,而非拘泥于当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理想理论优先的、需要满足基于理性善的稳定性的‘现实乌托邦’。”
中国
浙江大学特聘学者、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张国清对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评价道:“罗尔斯站在直觉论者的立场, 提出了直觉论正义观念的某种合理 性。 但是, 他最终提出了直觉论及其批评者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个可识 别的伦理原则’ 观念的
模糊性。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要解决直觉论的这 个难题, 给不同的首要原则以明晰的权重排序。 这可以说是罗尔斯正义理 论的重要学术贡献。”
批评争议
自由至上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该思想对
约翰·罗尔斯的批判态度以
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为代表。自由至上主义者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特别是其差别原则,认为该原则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们认为,罗尔斯提出的通过社会再分配来补偿最少受惠者的原则,超出了政府的职能权限,侵犯了个人财产权,从而限制了个人自由。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过分强调结果的平等,而忽视了过程的正义和个人的自由。因此自由至上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持怀疑态度。他们主张,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努力,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再分配来实现结果的平等。同时,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无知之幕”和“原始状态”的假设之上,这些假设被自由至上主义者视为虚构的。他们认为,这些假设并不能真实反映现实社会的情况,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在现实中难以实施。
社群主义的批评
社群主义主要关注个体与社群、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关系。该主义对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普遍主义观点持批判态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无知之幕”的假设,其中个体被设想为没有特定社会背景、文化传统或价值观念的抽象存在。社群主义者认为这种假设忽视了人的具体性和社会性,无法真实反映人的真实状态和需求。
约翰·罗尔斯的理论强调普遍主义和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而社群主义者则他们强调社群的价值和目的对于个体的决定性影响,认为价值和目的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所塑造的,因此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同时,社群主义者批评罗尔斯过于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而忽视了社群的整体利益和价值。他们认为社群是构成个体的基础,因此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在社群的框架内得到实现。
参考资料
正义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