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开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开封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
常设机关是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自1949年2月我市召开各界代表大会(系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前身,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到今天。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历史时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挥它的历史作用,从支援前线、恢复发展生产,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到今天的
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振兴开封无不发挥其巨大作用。
根据1975年制定的我国第二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所以,将
开封市革命委员会执政的时期视为开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开封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讨论、决定
开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开封市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
河南省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一)罢免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
河南省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