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绿孔雀案又称为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是2017年,环保组织“
自然之友”对于
云南省红河(
元江)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对
绿孔雀、
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
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的侵害危险,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该案系中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3月,环保组织“
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绿孔雀
栖息地恰好位于在建的红河(
元江)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同年7月12日,环保组织“
自然之友”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和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
元江)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对
绿孔雀、
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
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
2018年8月28日,该案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同年12月3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案件背景
绿孔雀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被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全球性濒危(EN)物种等级,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被列入附录Ⅱ中。经2013年至2014年调查发现,
云南省绿孔雀
种群数量不到500只,绿孔雀在云南的核心分布区位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流域中上游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以及玉溪市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双柏县境内恐龙河州级自然保护区是全球最重要的绿孔雀
栖息地之一。
2011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批复同意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环保厅(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了该电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环评报告书。2014年8月19日,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复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原则同意新平公司环评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云南省红河(
元江)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以下简称戛洒江电站)于2016年3月29日开工建设导流洞,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计划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底全部机组投产。根据环评报告,该电站蓄水运行后,玉溪市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和
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绿孔雀重要
栖息地中的低海拔河滩、河谷以及
缓坡林地将被淹没。该水电站建设还配套有清库(即砍伐河道两边树木)、道路修(改)建工程。
案件经过
2017年3月,环保组织“
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
绿孔雀,其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元江)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该水电站的建设将毁掉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为此,环保组织“
自然之友”“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野性中国”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
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
栖息地。同年5月,原环保部环评司组织环保公益机构、科研院所、水电集团等单位座谈,就水电站建设与绿孔雀保护问题展开交流讨论。
因项目已开始建设,“
自然之友”于2017年7月12日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和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
元江)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对
绿孔雀、
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
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该案立案受理之后,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2018年3月7日,开庭审理前,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8月27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长达六个半小时的庭前会议。
案件审理
一审
2018年8月28日,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案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在“红河干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的大坝建设、清库砍伐、蓄水淹没等相关行为是否是生态破坏行为,是否对淹没区的生态构成重大风险”。同时,庭审中,“水电工程淹没区内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陈氏苏铁是否是国内发现群体数量最多的地区”,也引起了双方的争议。本案经过三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休庭。
原告方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水电工程淹没区所涉及的楚雄彝族自治州
双柏县和玉溪市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区域,是濒危野生动物
绿孔雀在中国现有
种群数量最大、密度最高的重要
栖息地,电站建设对绿孔雀关键性栖息地具有重大环境损害风险,极可能导致绿孔雀种群区域性灭绝。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政府文件、大量视频、照片、专家意见、文献、证人证言等,证明绿孔雀在该水电工程淹没区河滩上饮水、觅食、开屏求偶、沙浴、嬉戏,即淹没区河滩地是绿孔雀重要的栖息地。
原告专家证人、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刘健博士在庭审中说,他在该水电工程淹没区
绿汁江调研时发现,绿汁江分布有上千株陈氏苏铁,被告的水电项目将对淹没区苏铁
种群造成毁灭性影响。不仅如此,除了
绿孔雀和苏铁,专业人士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淹没区有
千果榄仁、
红椿木、多种
兰科植物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以及
黑颈长尾雉、
褐渔鸮、
绿喉蜂虎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里的
生物多样性之所以这么丰富而独特,是因为这里还保存有原始的
热带季雨林植被及沟谷中的热带雨林片段。而该水电工程将严重破坏该地原始的干热河谷季
雨林生态系统,造成无法估量的生物多样性损失。但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中不仅未对季雨林做全面调查和客观评估,对热带雨林也只字未提。
被告方意见
被告认为,
绿孔雀的主要
栖息地位于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内,动物可能会越过保护区界活动;虽然它们有时会在淹没区河滩地活动,但该区域并不是绿孔雀的栖息地。
关于保护植物
苏铁,被告辩称,该项目在进行环评工作时,仅看到6株苏铁,并未发现大量苏铁存在,且是
元江苏铁。如果工程在清库工作中发现珍贵物种,将及时采取措施。
两被告认为其并无主观恶意和过错,未对淹没区的生态构成重大风险,因此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责任。
一审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是
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
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陈氏苏铁进行评价,新平公司也未对陈氏苏铁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
2020年3月20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
自然之友支付为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
2020年12月31日,备受关注的上诉人北京市
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一案,当天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
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基础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否应永久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件影响
2017年7月21日,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致函新平公司,责成该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接到
自然之友起诉后,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于2017年8月主动停工。
2018年6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将
绿孔雀等26种珍稀物种的
栖息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020年3月25日,
自然之友、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野性中国和
阿拉善SEE基金会四家环保组织正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书面建议书,恳请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让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久停工,切实保护
绿孔雀在中国最后一片面积最大、最完整的栖息地。
“云南绿孔雀案”系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相关评价
“云南绿孔雀案”被誉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国人大代表、
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副馆长郭进评)
“云南绿孔雀案”是我国首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特点主要集中在“预防性”三个字上。在此之前在司法审判中我们更多侧重对环境发生损害事实之后的重建与修复,而较少考虑如何对事前的风险进行防控与预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弥补了这一空白,在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中,体现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保护原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苏静巍评)
“
绿孔雀案”充分展示出中国司法在自然保护中具有的不可替代作用。在环境审判中应用预防性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这一原则是审理“绿孔雀案”的中国法官认可的,“绿孔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各国法官越来越多地号召理解并吸收各国所接受的
环境法原则,并且在判决中维护环境权利,以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司司长帕特丽夏·卡梅里-莫博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