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东企业商会
2005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于2005年12月23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管。商会是以“联谊互助、共赢发展”为宗旨,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来建设和发展,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山东在京的企业和有识之士。搭建京鲁两地经济、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为企业和商会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增添活力,为京鲁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发展历史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商会自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联谊、互助、共赢、发展”的宗旨;以“诚信鲁商集团、智慧鲁商”为核心价值观;以“结天下儒商,创四海之业”为品牌目标。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来建设和发展商会,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在京的山东籍企业和有识之士。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创建交流平台、寻求商贸合作机会;弘扬齐鲁文化与鲁商精神;为京鲁两地经济、文化、企业与政府之间交流搭建桥梁和纽带。
山东省在京人数众多,创办企业数万家,涉足房地产开发、建筑设备租赁、电子通讯、生物科技、园林绿化、文化教育、餐饮旅游、能源化工、文化艺术、担保投资、矿产开发、商品零售、工程安装、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物流业等各个专业行业和领域,遍布各区县,带动了一方经济的发展。
七年来,商会在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提出了“商会是典型的服务型组织”的精准定位,倾听企业心声,全方位的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大环境,真诚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多种学习交流机会,搭建起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和商会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增添活力,为京鲁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300多家,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拥有泰安市淄博市两家二级分会,聊城市济宁市、德州、东营市等四家二级分会筹备会。此外,通过整合商会内外资源,与国内外数十家商会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商会利用自身政务、经济、学术等资源优势,整合国内各行业专家、学者以及齐鲁名仕组成专业委员会,包括金融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医疗保健委员会、经贸信息中心、媒体运营中心、文化艺术委员会、交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八大优势服务平台,可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组织机构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300多家,聊城市泰安市东营市等三个二级分会,秘书 处下设有宣传服务部、法律维权部、文化交流部、金融服务部、经贸信息部、建筑信息部、保健委员会和顾问团等多个专业服务部门。
宣传服务部
为本商会会员以及其它有意寻找宣传服务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专业宣传。
1、办好商会刊物《鲁商之家》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加大宣传力度
2、维护商会网站利用网站扩大商会宣传。
3、提供平面、网站、企业文化、影视后期、活动策划、雕塑、培训
4、利用多方媒体资源,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宣传服务。
法律维权部
为本商会会员以及其它有意寻找法律援助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视案件实际情况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仲裁和谈判
3、提供法律基本知识培训
4、草拟、审查、修改商会有关法律文件,协助商会进行各类谈判
5、积极全面维护法律援助对象合法权益
文化交流部
服务内容:
1、与中原地区建交的国家的文化,经济和经贸的交流与合作。
2、对华使馆和国外政府的交流。
3、对外的大型活动和策划,新闻发布会,演出和影视剧拍摄和制作。
4、帮助中小城市企业引资招商。
金融服务部
为会员企业或会员企业提供的非会员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平台。包括:
1、项目或企业融资服务
2、会员企业联合投资,包括项目信息,项目共享及联合投资的协调管理
3、会员企业的其他一致行动的沟通协调
4、企业投融资项目管理人才推荐选拔
5、组织参加投融资会议
经贸信息部
1、协助企业开拓北京市场、为企业提供贸易信息、项目对接、介绍贸易 等全方位服务
2、为中外企业介绍合作项目、提供从介绍对象、贸易谈判、代拟协议、代办手续、项目实施监督“一条龙”代理服务。
3、提供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相互沟通服务。
4、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国外标准及相关信息查询。
5、发展及规范展览市场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全方位服务标准和准则。
6、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市场介绍会等。
建筑信息部
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会员以及有意寻求合作的单位提供建筑信息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
1、项目交流合作
2、项目规划设计
3、项目信息交流
4、建筑技术合作
5、建筑劳务输出及输入
6、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
山东会馆
山东会馆的职能主要有:
1、组织与安排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所有的会务工作。
2、负责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的对外接待工作。
3、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主办或承办的所有文艺、联谊活动提供场所。
4、宣传山东经济、文化、旅游等。
5、北京山东企业商会顾问、领导、会员活动的场所。
组织章程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 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商会由山东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山东省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山东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诚信山东”的品牌形象,为山东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鲁两地政治经济学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山东省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山东人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山东企业和山东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三)山东省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山东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山东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等;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形式: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自荐及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及副会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实施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商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会费交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建立会长常务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日常一般性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大的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执行。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在会员大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2005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级分会
泰安分会
淄博分会
德州分会
聊城分会
济宁分会
临沂分会
参考资料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北京山东企业商会.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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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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