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创办于1994年5月4日,致力于全面开展各项青少年福利事业,全方位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服务,充分实现青少年发展权,
并集公众筹款机构和民间基金于一体的社团组织。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青少年全面成长为宗旨,推出系列品牌项目“手拉手计划”、具有广州特色的“扶孤助学工程”和“广州一家亲”主体系列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简介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为青少年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为己任,仅1996年至今,扶孤助学约1.5万人次,总计约300万元;1998年至今,扶困助学约23万人次,总计近3500万元;近年来开展的农民工子女助学和贫困大学生助学近4千人次,总计近1000万元。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国内外援建了近30所希望小学和希望医院,共计近1000万元。从2007年开始,我会在筹款方面逐步推出面向广大市民小额捐款的“羊城青少年公益计划”,通过设置捐款箱、网络捐款、短信捐款等渠道,营造小额捐款平台。并以此为主线,以专项资金的形式进一步拓宽筹款渠道,如环保专项资金、青少年维权资金、青年创业资金以及实现社会公益团体的资金托管等,在筹款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在资金使用方面,除了传统的品牌项目外,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要沿用“广州一家亲”的品牌,将资助对象由个人涵盖到团体,范围包括青少年的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权益救助、预防犯罪等社会事务,形成服务范围覆盖青少年成长发展全领域的基金会。
大事件
2007年,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模式转型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筹款和资助两个体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现代基金会的运行管理机制,努力打造基金会成为“知名度一流、运作模式一流、筹资模式一流的青少年社会公益服务机构。2007年累计运作资金近1,500万元,取得了成立以来基金会工作成绩新的突破。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构建完善
广州市地区大、中、小学生帮扶体系。
(一)致力于扶助困难青少年,逐步完善青少年助学体系,给家庭贫困的孩子带来希望。
1、发放助学款工作。发放“希望工程——
金龙鱼农民工子女助学金”,农民工子女716人次,发放助学金214,800元; 发放扶困助学金2,366,280元,帮扶 28461人次;发放扶孤助学金95,550元,资助228人次。
2、大学生助学工作。在05、06成功开展大学生助学的基础上,今年我会在
王老吉药业公司、
南方高科公司和热心市民支持下,资助大学生75人,共发放助学金385,060元。另外,与
广州市民政局等单位继续开展“福彩助学”活动,成功资助687人,资助金额达2,841,000元。全年合计资助困难大学生762人,基本覆盖
广州市10区2县持有“三证”并符合资助要求的困难家庭大学生。
(二)致力于改善贫困地区教学环境,加大扶贫力度,推进希望学校援建和扶贫工作,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办实事。
1、援建希望学校。11月,在湖南
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
洪江市援建希望小学2所,共70万元,并在该2所学校内设立了学生奖学金,为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学生提供直接的经济支持。
2、援建手拉手图书室。2007年起,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计划用三年时间向贫困地区小学援建约1000所“手拉手图书室”。5月,由市青基会组建的“蓝海豚”公益志愿服务队陆续开展了手拉手图书室援建的工作:在
河池市凤山县联同心桥助学的志愿者们共同援建了20所“手拉手图书室”,捐赠图书共1万多册;与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广东
河源市援建了30所“手拉手图书室”;7月10日,在广西
百色市西林县援建“手拉手图书室”30所;8日11日,在广西
梧州市援建“手拉手图书室”30所;8日上午,前往增城白江小学,送去了1000多册图书、200多套运动服以及一批文具;11月9日,到广东清远
英德市援建“手拉手图书室”30所。此外,还与乐助会共同为广东
乐昌市援建了30所“手拉手图书室”;与心桥助学在广西
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共同援建了30所“手拉手图书室”。迄今为止,市青基会已成功援建“手拉手图书室”超过200所,捐赠图书逾10万册。
3、赈灾扶贫。2007年,市青基会向
梅州市、
河源市等灾区提供物资和资金达到91733.9元。
二、诚信重诺,求实创新,两线工作取得突破进展。
2007年是广州共青团的志愿服务年和团建创新年,是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的一年。对于
广州市青基会来讲,则是关注并实践工作思路转型的重要一年。年初,我们制订了《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07-2009工作规划》,对运作模式和筹款模式进行了初步探索和调整。其目的,是要明确市青基会的核心价值观。总结起来,就是“关注民生、关注成长、诚信重诺,求实创新”,以“羊城青少年公益金”统揽筹款的各项工作,以“广州一家亲”统揽服务社群的各项事业。“公益金”倡导的是以无偿捐助为主,企业赞助逐步淡出;同时捐助方式又以打造长期、小额无负担捐助为方向,兼顾动员企业大额专项捐助为依托,逐步建立服务青少年成长各个领域的专项委托基金。“一家亲”经过几年的打造,已经是深入
广州市老百姓的一个品牌系列活动,转型后的基金会,将把其贯穿于整个青少年服务领域中去,从而提升品牌的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
(一)走进广州
1、积极开展新市民培训计划。“新市民”指跟随父母来广州生活学习时间不足2年的外来人员子女。如何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引导他们的身心向着健康成长的方向发展,减少他们因心理障碍而出现的不正常行为,市青基会与广州日报、
广州广播电视台、
华中师范大学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广州一家亲”——新市民培训计划。新市民计划分别在
黄埔区同仁小学和
海珠区海珠中学举行了“破冰”行动,通过心理辅导、人际交往、亲子关系、知识擂台等方面游戏,帮助他们了解
广州市、增进对广州的认同感,提高他们人际沟通能力,增强心理的承受能力。
2、积极利用
文化广场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如在天河宏城广场、
好又多连锁超市广场、越秀英雄广场等地点,结合社会热心企业等品牌活动宣传和公益捐赠活动,积极打造“广州一家亲”青少年慈善公益广场建设,增强广大市民对广州的认知度;扩大市青基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开展扶孤助学宣传。
(二)温馨广州
1、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节电号召,开展第三届
广州市青少年“智慧用电先锋”活动,安排“智慧用电先锋”小记者深入各企事业单位摸查全市用电情况,呼吁全社会关注电力紧张的问题,节约用电。
2、发动青少年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在全市大、中、小学和商场,采取废旧学习用品回收和置换方式,动员我市学生把不再使用的学习资料、课外书籍、学习机或
书包、笔盒等学习用品捐给贫困地区的青少年学生,并通过“蓝海豚”服务队把物资送到农民工子弟学校和山区学校。该活动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共募捐了图书达10万余册,作业本5万余册,铅笔超过5万支及书包等学习用品一大批。
1、慰问活动。2007年
春节慰问活动主要通过向社会招募爱心家庭、爱心情侣与蓝海豚志愿服务队队员,组织走访了羊城的接近100户贫困家庭,为他们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总费用约67308元。8月15
中秋节佳节期间,又招募了100对志愿情侣和公益团体人士,到广州孤儿院与小朋友一起玩游戏、吃
月饼、过节日,让孤儿感受家庭温暖的同时激发市民的爱心。
2、赈灾工作。今年6月
河源市、梅州地区又遇水灾,市青基会随即开展“
广州市一家亲,情系灾区”活动,组织企业家和市民代表,募集大米11吨,
面条10吨以及饮用水、饼干、药品等物资,前往两地探访慰问灾区群众。7月,又与广州流花交警大队一起到封顺县其他村镇进行慰问。
3、大型筹款活动。在纪念
广东省实施希望工程15周年之际,团省委、省青基会、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决定联合举办纪念广东省实施希望工程十五周年大型书画作品慈善拍卖会,具体实施由市青基会负责。我们承接这项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及时总结我们近10年来的工作,理顺和整理好工作思路。另一方面,是为了锻炼部门工作人员的活动组织能力和完成筹款任务。但是更深一层,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为了实现与省一级单位的资源共享和工作联动,通过全省性活动宣传和突出广州市青少年慈善工作和理念,吸引更多的资源壮大和发展我们自己。这次拍卖会,我们的筹款总额为513万元,是我会创会以来一次性筹款最高额,也得到了广州慈善会的好评和认可。
三、树立科学管理理念,以公益团体为依托,延伸工作领域
方旋同志在团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曾经提出: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相应的青年组织来实施。在国际领域里,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工作,无论是民间的公益自治组织、还是青年志愿组织,都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共同目标的,是共青团工作延伸工作领域最好的着力点和支撑点。作为服务于青少年慈善事业的社会服务者,有着和其它志愿服务团体不同的理念和特殊的专业要求。为此,市青基会于2007年2月,成立了“
蓝海豚公益志愿服务队”,目的是通过设立“
广州市地区公益社团爱心联盟”,团结、凝聚、整合在广州地区从事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自治组织,为他们提供公益信息平台和公益活动平台,实现青少年公益事业的社会化和最大公平。随着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加大投入和希望工程工作的逐步深入发展,也使基金会的服务内涵产生了新的变化:即从单一的“经济贫困”工作转向更深层次的“思想扶贫”,从资助学生个体转向资助慈善团体。
一年来,“蓝海豚”在市青基会的领导下,自筹经费发展、扩大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捐资助学工作,并团结和号召其他社会公益团体共同参与政府的公益事务:累计参与“羊城青少年公益金二元计划”向外界筹款达4多万元;在7个月时间里与其他公益团体共同援建手拉手图书室超过200所,捐赠图书10多万册;举行了“爱心
月饼”的捐赠活动,共募捐到1600盒月饼把“爱心月饼”直接运送到广西苗族自治县和
四川省彝族自治县的山区小学;与市内各大高校团体共同携手开展“
广州市一家亲,军服送山区”募捐活动,共募得军训校服达7000多套。“
蓝海豚”组织队员和车队分批到各高校把军训校服回收、运送到洗衣店进行清洗消毒以及分类整理;并与民间公益团体一起把服装送到
河池市、
柳州市、
百色市、四川省
乐山市以及
韶关市、
清远市等偏远山区的学生手中,该项工作至尽仍在进行中。
按照规划要求,我们在年内完成了调研工作,联合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对广州地区民间自发、非政府背景的公益自治组织进行摸底调研,初步探讨民间自治团体共同合作的可能性、合作的方式和合作的领域,起草了《民间公益组织生存报告》。同时,我们尝试以“资金支持、
项目管理”的方式,为这些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提供支持,指导他们开展青少年公益活动,逐步实现
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逐步吸纳这批公益社团为“蓝海豚”的团体会员,在我们的统揽指导下开展自身活动。
四、拓宽筹款模式,倡导小额捐款,开展羊城青少年公益计划。
为鼓励积极参与及捐赠,与国际慈善事业逐步接轨;提倡以自愿、长期小额捐赠方式,实现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共同营造一个充满爱心的和谐社会,与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发起“羊城青少年公益计划”。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围绕青少年发展权的维护和落实,具体包括六个方面:助学、创业、文化、健康、环保、志愿服务。
正在实施的有二元计划和
新希望集团救治基金项目:二元计划主要在市民中倡导开展长期小额捐款,通过挂设捐款箱现已筹得4万余元;新希望救治基金主要面向救治家庭困难的新生患病儿童,目前正以
广州市儿童医院为试点开展,分别由匡耀先生捐赠了
港元20万元和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捐赠了人民币80万元,另外健牌公司捐赠的20-40万美元将于本周内到帐。
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市青基会运作模式取得新发展。
召开了理事会会议,吸收了新的理事成员,构建了新的架构。市青基会在2007年 月进行了换届选举,全力打造了由社会上有爱心的、有能力和有精力的善长仁翁组成的理事会,组建一支有社会影响力、号召力和感召力的高素质的理事队伍。
制定了理事项目负责制,充分调动理事的积极性。由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理事们成员主观能动性和个人积极性,朱培坤副理事长、王锐祥、黎文龙理事(同时是
蓝海豚服务队队长)等,充分调动他们的资源,不遗余力参与到各种活动中来,并在各种社会场合全力宣传青基会工作。特别在这次的慈善拍卖会上,朱培坤副理事长、王锐祥理事、金赞平理事、黎文龙理事等除全部亲自积极参与竞投外,还邀请其他企业家共同参加,他们累计捐赠善款超过200万元,为我会在2008年工作的开展和良好信誉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动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青少年组织的联系,发展海内外青少年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广东省
广州市人民北路875号5号楼4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人士为青少年事业发展筹集资金、向社会募捐;
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基金管理方式:投资、购买证券、股票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组织实施助学工程,资助品学兼优而又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学业,为
欠发达地区援建希望小学、添置教具;
(四)推动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
(五)奖励
广东省省内各地区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组织或资助市、县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七)支持和推动青少年问题的研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8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第9条 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1、承认本会章程;
2、热心青少年公益事业;
3、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业家和青少年事务相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
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保留否决权;
享有知情权和提出动议权;
有遵守章程的义务;
有维护基金会权益的义务;
有贯彻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讨论和决定市青基会的战略性的规划。
(四)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七)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
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提名、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派选;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到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有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理》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的工作,代表基金会签署一般性文件,受理事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审批;
(七)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八)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资金和资产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得公益活动和资金得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扶孤助学工程”和“手拉手计划”,资助家庭困难的青少年读书和改善贫困地区教学环境;
(二)资助开展
广东省省内各地区、单位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广东省内各地区青少年优秀人才以及为青少年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资助开展中国地区内、海内外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交流。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规模较大的义卖、义演和设置募捐箱活动;
(二)银行存款、投资国债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投资兴办企业、委托理财;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会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入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制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于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由于(一)、(二)、(四)项情形终止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在自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1]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http://www.yccyc.com/viewnews.aspx?news_id=5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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