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万峰,男,汉族,1958年出生于长春市。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是一位高级经济师。自1978年起,万峰开始在工厂工作,并于同年考入吉林财经大学前身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学习。1982年,先后担任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和分公司副经理。2003年,万峰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随后在2007年晋升为总经理。还曾担任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兼任CEO的职务。
2023年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万峰于1958年出生。1975年,他下乡并在1978年开始在工厂工作。同年,他考入吉林财经大学前身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学习。1982年,他获得经济学学士。2000年,他在香港城市理工大学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3年,他在南开大学获得了金融学博士学位。
工作履历
1982年,万峰进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始从事人身保险工作,先后担任过人身险处处长,分公司副经理。1989年,他被总公司派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助理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高级副总经理。1997年,他担任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2003年,万峰被任命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06年6月,他成为了新华保险的执行董事。2007年,他被任命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万峰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保险董事长兼CEO,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席风险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3月,他成为了新华保险第六届董事会的董事长,以及公司的首席执行官。2019年1月16日晚间,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万峰因个人年龄原因辞去了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席风险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其他一切职务。
2022年6月,他被任命为华泰股份的董事。他曾任国寿慈善基金会理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董事。
人物事件
一审开庭
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华保险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万峰在任中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新华保险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17年中秋节前,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万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万峰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给予其减轻处罚。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华保险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万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万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万峰在担任中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深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新华保险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系未遂。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万峰有自首情节,主要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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