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太清一年(547年),于梁州齐兴郡置兴州,改齐兴郡为南始平郡,后复改为齐兴。郧乡县为兴州及齐兴郡治所。西魏郧乡县属豫州
淅阳郡。
唐武德一年(618年),置
南丰州,郧乡为南丰州治所。武德八年(625年)废南丰州,郧乡属
均州。唐
贞观二年(628年),废均州,郧乡县属淅州。贞观八年(634年),废淅州复置均州。郧乡县属均州。
清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布政使司为湖北布政使司等,郧县属湖北布政使司,直至
清代灭亡。
民国时期,郧县先后隶属
湖北省襄阳道、湖北省第十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民国23年(1934年),改属湖北省第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民国36年(1947年)12月30日,郧县城解放,时属豫陕鄂第四专署(两郧专署)。1950年3月,划归湖北省建制,隶属湖北省郧阳专员公署。1
952年12月,
郧阳区、襄阳专署合并,郧县改属襄阳专署所辖。1965年6月,国务院批准恢复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建制,郧县复归郧阳专署。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郧阳地区行政公署与湖北省十堰市合并,实行市县体制。郧县隶属十堰市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