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隋代第一部法典
《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隋文帝即位后,令郑译、杨素等大臣十余人借鉴以往的立法经验与教训,参考魏晋以来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以采用适合当前形势的法律为原则,修订新律。然后又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反复修改删减,最终确定留有五百条,共十二篇。《开皇律》就此定型。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约”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做改动,依次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从而形成了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就简明而言,《开皇律》最终定留五百条,比号称“科条简约”的《北齐律》减少了近一半;就宽平而言,《开皇律》将笞、杖、徒、流、死作为基本的刑法手段代替了前代的醢刑,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标志着中原地区古代刑法由野蛮走向了文明。《开皇律》以北齐提出的“重罪十条”为基础,首次提出“十恶”,作为封建法律重典打击的对象。历代封建王朝均给予采纳承袭,将其与“五刑”一起作为法典的基本制度予以保留。《开皇律》提出“八议”制度,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优待,保护贵族地主的特权。
《开皇律》在刑罚制度方面对前代进行的改革,为唐以后中国封建刑罚奠定了基础;突破了历代封建刑法科条的繁琐,铸成了中原地区法制史上“刑纲简要”的楷模;也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内容简介
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文言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姓宇文姓、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绞、斩、枭、,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背景及过程
杨坚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醢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内立法成就
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1 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2 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实体法有所区别;
3 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原地区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刑罚简明宽平
确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具体表现在:
1 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
2 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死刑种类; 3 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醢刑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4 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原地区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创设十恶制度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继承发展
贵族官僚特权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
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
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作用及地位
杨坚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内容简介
背景及过程
内立法成就
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刑罚简明宽平
创设十恶制度
继承发展
作用及地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