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省级地方组织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省级地方组织,简称浙江省工商联,又称浙江省商会,成立于1952年。
主要职责
参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本省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对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协助贯彻执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相关经济活动,协助政府对会员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税收进行检查和监督;参与会员企业有关技术鉴定、质量管理、科技项目申报、产品评优等工作;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咨询、融资、维权、科技、信息、新闻舆论、管理等服务,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积极发展与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和直属商会的工作,组织和管理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协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异地商会和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的指导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部)
办公室是保证会机关事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1、担负会长、党组、驻会副会长的秘书工作,负责兼职副会长的联系工作; 
2、负责本会全省综合性会议的会议服务工作,协助各处室做好专业性会议会务工作; 
3、起草和审核本会重要文件、报告和领导讲话; 
4、负责《工商联通讯》、《每月工作大事简报》、《情况反映》、《每周信息》的编辑工作; 
5、负责文秘、文印、机要、文书档案、信访、督查等工作,制订会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机关的信息工作,联系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信息工作; 
7、负责本会机关局域网和浙江省工商联(商会)网站建设;负责机关的信息工作, 
8、负责本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出国政审、纪检等工作,拟定并实施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工作; 
9、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11、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督查工作; 
12、负责与省级有关单位及各地工商联的联系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室 
研究室是负责本会的调查研究、参政议政、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省工商联的重点工作,为本会会务、商务的开展提供资料,对本会参政议政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要课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本会在全国政协及本省政协会议上的发言、提案选题的建议,并参与调研和起草工作,对本会在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承担本会参政议政委员会的工作; 
3、协同办公室起草或参与修改本会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 
4、负责本会史料及工商史料的收集、整理、撰写和研究工作; 
5、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6、联系、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调研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建设部 
会员处是负责天津市重庆商会会员发展、代表人士的联系和市、县宝安区总商会组织、基层组织、行业组织的建设工作,指导直属商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荐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管理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协会)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异地商会和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团组织的指导工作,负责推动、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了解其组织建设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承担天津市重庆商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 
2、负责本会直属商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围绕本会中心任务,协助直属商会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3、负责直属会员的发展工作,指导建立和实施与会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制度,广泛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收集资料,建立、完善和管理会员数据库; 
4、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考察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市、县(市、区)工商联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会同省委统战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培训工作; 
6、负责会员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出国出境进行商务、公务活动办理政审、出具证明,牵头会员企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和初次认定等服务工作; 
7、组织会员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联谊活动; 
8、做好有关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落实和互助金管理等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和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协会)等新社团的党建工作; 
10、负责拟定、修改、收缴、使用、管理会费办法; 
11、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2、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组织建设等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经济服务部 
主要职责:
1、熟悉国家、省有关经济政策,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状况,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服务工作;
2、负责与政府有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上规模民营企业等综合性调研,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管理等服务;
4、协助政府开展各类招商引资、经贸交流、服务、区域经济合作活动,拓展民营企业对外商务合作;
5、了解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科技服务,负责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等推荐、申报工作;
7、联系、指导基层工商联的经济服务工作;
8、负责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对口支援、社会公益事业等有关工作;
9、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在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对口支援等领域开展合作与联系;
10、负责光彩事业项目的组织、实施、推动和大型活动的筹备工作;
11、负责联系、指导基层工商联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光彩事业和新农村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工作;
12、负责省工商联经济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作;
13、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教育部 
宣传教育处负责本会的宣传报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浙江工商》杂志的编辑工作。 
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联的职能、地位、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经验和代表人士的优秀事迹; 
2、联系全省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报导本会重要会议及有关活动; 
3、协调和推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4、会同有关处室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5、指导本会直属的钱江业余学校和各级工商联所属的学校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及面向社会多层次教学; 
6、承担本会宣传教育委员会工作; 
7、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8、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9、编辑《浙江工商》杂志;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国际合作部 
联络处负责本会外事、外经、外贸等的管理和承办工作。 
主要职责: 
1、编制本会年度出访安排、来访接待计划,汇总并审核本会所属单位出国(境)组团计划; 
2、负责本会外事活动的报批、有关组团安排和外事纪律教育,承办人员出国(境)的护照办理和签证等具体工作; 
3、负责私营企业申办因公出国护照及私营企业赴国外办公司的前期审核工作; 
4、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推动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组织会员组团出国(境)开展经贸交流、考察访问,推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 
5、审核本会与境外工商社团有关协议的签订和督办执行; 
6、收集整理交往国家和地区的有关信息、刊物交流工作; 
7、负责机关日常外事活动,办理机关日常外事事务; 
8、承办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委托本会执行的外事任务; 
9、承担本会联络委员会的工作; 
10、联系、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11、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服务部
法律处负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
具体职责:
1、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2、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更好地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参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有关工作;
3、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4、开展与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工作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交有关部门参考;
5、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宣传及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6、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议;
7、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9、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协助会员企业处理经济纠纷,参与经济仲裁,完善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10、负责对本会有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解释,提供法律意见;
11、承担本会法律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12、联系、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联(商会)的法律服务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社会服务部
1、负责党和政府有关支农、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
2、负责组织和引导广大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工作;
3、负责组织和引导广大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开发等有关工作;
4、负责组织和引导广大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光彩事业方面的工作。
5、负责组织和引导广大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6、负责指导全省工商联系统的社会服务工作。
(九)机关党委
1、负责会机关党的工作,领导机关处室党支部党的工作。负责会机关党的政治理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承担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和会党组民主生活会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处室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
2、组织党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会领导、处室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4、承担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领导处室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机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和“六个严禁”。负责会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所属党组织和会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5、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7、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和谐机关建设。
8、领导会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9、完成会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异地商会指导处
1、负责外省(区、市)政府驻浙办事机构和本省企事业单位到省外(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承担国内省外浙江省商会(企业联合会)和外省(区、市)在浙企业联合会、商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社团组织的指导、服务工作。
现任领导
注:更新截止2024.10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法令;
(二)团结广大工商业者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三)协助政府继续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四)代表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反映工商业者的意见和要求,并发挥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五)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六)鼓励和推动工商业者发挥技术专长和经营才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竞赛,搞好生产经营和公私共事关系;
(七)加强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经济交流和世界和平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县设市、县工商业联合会。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受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合作社的全国总机构及公私合营企业的全国性总机构为会员;
(二)省、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以市、县及相当于市、县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及国营企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省级机构为会员;
(三)直辖市、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以本直辖市、市、县区域内的国营企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合作社)、合作商店、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会员;
凡在国营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工作的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和公私合营企业在职的与不在职的私方人员,都可以参加直辖市、市或县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会员;
手工业者和摊贩可以个人或集体地加入直辖市、市或县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四)对工商界有密切联系的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可以被邀请参加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出建议、批评与反映意见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
第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
(二)听取、审查和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通过财务报告;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
(五)议决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六)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权力。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直辖市、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县设主任秘书或秘书)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互选产生。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由执行委员互选产生。
执行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常务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领导会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日常会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秘书长(主任秘书或秘书)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 设立秘书长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由执行委员会聘任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过执行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或者常务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经过常务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或主任委员的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都必须有过半数的出席,才能开会,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直辖市、市、县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会员选举或推选产生。此外,还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通过有关的重大问题。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会议,由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召开。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可以根据需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办事处。区工商业联合会是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一级组织。
第二十四条 在直辖市和市工商业联合会下,可以根据需要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县工商业联合会在比较大的集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镇工商业联合会或镇办事处。镇工商业联合会是县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一级组织。在工商户不多的小集镇,可以设立工商小组。
第二十六条 摊贩可以按市、区、集镇或市场,组织摊贩联合会或摊贩小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为了举办事业,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请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征募事业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该向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章程另行制订组织简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国务院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资料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简介.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2024-02-26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领导.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2024-02-26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内设机构及职能.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商会).2024-02-26
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02-26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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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现任领导
商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