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豁免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免除某些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应缴的税款。这种豁免通常由政府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来决定,包括豁免期限、豁免对象和豁免范围。税收豁免可分为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两种形式,前者指免除部分应纳税款,后者则意味着免除所有应纳税款。
常见的税收豁免类别包括关税与货物税的豁免以及所得税的豁免。关税与货物税的豁免有助于降低商品的价格,从而减轻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所得税的豁免则能够激励投资活动,推动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实现特定的
社会政策,维持社会稳定。
税收豁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依照国际公约规定的特殊免税优惠。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
税收法规中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在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免税待遇,以及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豁免。
国际上,通过签订相关条约,各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及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其中包括税收豁免。这一做法旨在确保和方便外交人员履行其职责,并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中国的税收豁免规定始于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并在后来加入《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后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