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是1996年发生于中国内蒙古地区的引发广泛关注的冤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 62天后被枪决。2005年,赵志红(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落网,自称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随即,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均成立调查组,对各自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吉勒图案在中国法治史上有特殊意义,此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自治区政法机关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评为2014年全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件”之首,写入国务院发布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法新社、
英国广播公司等国际媒体均报道了此案,并对中国司法的进步表示了赞扬。
人物背景
呼格吉勒图
呼格吉勒图,男,生于1979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1996年呼格吉勒图18岁。
被害人杨焕枝
杨焕枝,女,内蒙古自治区
兴和县人。1996年杨焕枝27岁。
案件经过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杨焕枝从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称去厕所。21时左右,
呼格吉勒图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回家取钥匙时路过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西侧的公共厕所时发现了异样,呼格吉勒图立即返回工作单位与同事闫峰到案发公厕,发现杨焕枝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与闫峰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4月9日当晚,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警察带入
呼和浩特市新城公安分局进行审讯。4月10日,闫峰获准回家;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呼和浩特公安部门认定呼格吉勒图有作案嫌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流氓罪”和“
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审判
一审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审及执行死刑
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案件争议
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结案之快和证据链条存在许多争议。
时代背景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的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出现一个犯罪高峰。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由公安部牵头成立了“严打办公室”。1996年5月3日,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
呼和浩特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1996年4月20日,内蒙古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多名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
精斑证据
在呼格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DNA鉴定。而在2005年
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呼格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血样存疑
内蒙古公安局指出呼格案的铁证是,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完全吻合。学者们认为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疑刑讯逼供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公安机关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然而当时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
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
呼和浩特市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赫峰披露“呼格案”细节,称当时的案卷中有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痕迹。据当时与呼格吉勒图一同报案的同事闫峰回忆称,自己当时在隔壁屋曾听到呼格痛苦的喊叫声,还有桌椅移动的声音。第二天早上就看到他被铐在暖气上。
复查
真凶认罪
2005年10月23日,
赵志红落网,被捕后主动交代了其于1996年呼和浩特公厕犯下的杀人案。在现场指认中,赵志红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带着警察准确地找到了作案地点:当年公厕的所在位置。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核查组,对该案件复查。
启动复查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带领警方前往案发原址指认了案发地点。2005年11月,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
汤计写出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正式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复查停滞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对
赵志红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了1996年4月9日的那起案件。赵志红当庭指出了这一问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
赵志红“偿命申请书”
2007年12月20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阐明自己于1996年4月在呼和浩特毛纺织厂公厕杀害杨焕枝的事实,希望彻查呼格吉勒图案,还呼格吉勒图清白。
汤计持续积极作为
2006年12月8日,
汤计写了第二篇内参《
呼和浩特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12月10日,汤计写了一篇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发到北京。上述情况反映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
2007年,汤计第三次写了内参,共两篇文章,一篇是《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另一篇是《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2007年11月28日,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写下第五篇内参《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2008年,由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人的更替,呼格吉勒图案复查停滞。
复查重启
2011年,曾主导复查此案的前政法委副书记胡毅峰重回政法系统,被任命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11年5月5日,汤计写下第六篇内参《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2013年年初,内蒙古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启动重审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终审结果
2014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撤销内蒙古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公开道歉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向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赵志红
生平经历
赵志红,男,1972年5月出生于内蒙古
凉城县。从1996年到2005年,赵志红制造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21起,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2005年10月,赵志红落网。
一审
2015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二审
一审结束,赵志红提出上诉,2015年4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
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死刑判决。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
赵志红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的刑事裁定。
死刑执行
201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案件后续
追责
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均已成立调查组,对各自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
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对26人进行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等,对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对呼格吉勒图家庭的影响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他的母亲在内蒙第一毛纺厂办理了内退,父亲在1996年退休。呼格吉勒图的大哥与三弟都因为此案影响了学习、工作及家庭生活。
2005年
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上访。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判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将呼格吉勒图骨灰迁入离
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的新墓地安葬。
社会影响
呼格吉勒图案是社会各界关注了十八年得以平反的事件。它是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定案执行死刑,而后为冤死者翻案的第一例,对于新民主和法制进程具有时代意义。
呼格吉勒图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全国“十大典型
刑事案件”之首,入选“2014十大监督案例”,同时也写入国务院发布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高报告中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第一起被告人死亡的刑事再审案件,体现了我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决心。法新社、
英国广播公司等国际媒体均报道了此案,并对中国司法的进步表示了赞扬。
评价
专家评价
中国诉讼法学专家
樊崇义:正义是永恒的主题,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这种正义是靠沉重的代价换取的。所以我们要沉痛地反思,要用制度和程序解决违背规律的难题,以实现公平正义,使正义不再迟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呼格案”的洗冤彰显了法治步伐。这起案件正式立案进入再审是2014年11月20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再审无罪的判决,是非常令人振奋的。而且,这是第一例公开宣判纠正的已经执行死刑的错案,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纠错,是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际行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更是关注民生、依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好的。
媒体评价
《人民网》秦川:呼格案再审之路并不平坦,不仅历时长,而且还一度传出受到阻力,这起个案的遭遇仿佛是个
隐喻,说明实现司法公正不可能一蹴而就,建立法治国家更不是轻轻松松的事情。
《光明网》刘白:法治社会绕不开“呼格案”。这起发生在19年前,随后几经波折又重新改判的案子,对于回溯过去法治建设情况具有标本意义,其中的重要时间点、几次转折,都“倒映”出当时的司法、执法状态,而现在复查和重审的过程,也将展现出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水平、“法治中国”的实际起点。
《
新京报》评论员:2300多年前,
商鞅用立木取信的办法,一举确立了变法改革的社会公信;同理,目前的呼格案追责,也是一个立木取信的机会。全社会都在看着:这么一起轰动全国、进入“两高”报告的案子,有没有进行全面、严厉的问责?这将考验推进“终身责任制”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决心。
呼格吉勒图之墓
呼格吉勒图墓志铭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厄难倏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厉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
中原地区震惊,然案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呼格吉勒图墓意象
呼格吉勒图墓,设计灵感来源于司法进程中的曲折之处,用叙事性设计方法将墓的整体结构和外形概括为:像一滴眼泪,也像一个问号。
呼格冤案是各界关注十八年多得以平反的事件,表达疑问是设计的初衷,化作一滴眼泪是人们的悲伤,运用场地与曲线建立的关系,形成了一个既像问号又像一滴眼泪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