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是指1996年至2005年发生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
乌兰察布市的20多起女性被强奸、杀害的恶性案件。
在1996年至2005年7月期间,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区发生了多起女性被强奸、杀害的案件。公安部专家组来到乌兰察布协助侦办此案,并以一张模拟画像为参照物,发出了协查通报。专家组怀疑凶手还有更多犯罪记录,建议调出以往未破的强奸杀人案件进行比对。警方在呼和浩特市的毫沁营乡附近找到一个叫“红红”的人,经过排查,确定此人就是赵志红。最终,警方于2005年11月23日在
呼和浩特市其女友家中成功抓捕赵志红。经查明,赵志红连续犯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涉及21起案件。赵志红落网后交代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4·9”女尸案,即
呼格吉勒图案是其所为。但由于证据不足,2006年开庭审理时,法院未将此案一同起诉。随后,在记者
汤计撰写的内参以及赵志红本人写下的对“4·9”女尸案的“申请偿命书”的影响下,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暂时“休庭”,直到2015年1月才恢复审理。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志红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和部分
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并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要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赵志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维持了死刑原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核准了赵志红的死刑判决,赵志红在2019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
赵志红的犯罪的目标集中于女性,在他看来,女性是弱者,作案更容易得手,在一次又一次的残忍杀戮中,赵志红的恶念变得更加疯狂且欲罢不能。由于不能正确的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压力,
赵志红形成了畸形的心理,以致犯罪成为他寻求满足的一种途径。他的落网,对众多的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
人物背景
赵志红于1972年9月5月出生于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成长在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9岁时进入小学并于初中毕业后辍学。1996年2月,赵志红与妻子结婚,并在婚后不久染上性病。据赵志红自称,妻子的“非处女”身份及对“体验妻子之外女性的性”的渴望使其开始强奸和嫖娼,并再次染上性病。同时婚后生活的拮据使得
赵志红开始盗窃与抢劫,并于1996年5月19日晚实施了第一起入室抢劫。
案件经过
1996年5月19日19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潜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内,持刀威胁被害人池某某(女,时年21岁)交出财物。池某某呼救时,赵志红立即持刀捅刺她的左手、左肋等处数刀,逃离现场。同年8月某天14时许,赵志红途经呼和浩特市某厂房北墙外时,看见被害人宋某某(女,时年23岁)与一男子在沟渠处发生性关系。待男子离开后,
赵志红以宣扬此事相威胁,对宋某某实施奸淫。9月5日凌晨,赵志红携带尖刀进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厂院内一号
高炉前的
地磅房,持刀捅刺值班的司磅员王某某1(女,殁年29岁)胸部、手臂等处数刀,致王某某1大失血死亡,后对尸体实施奸淫。同年冬天,赵志红潜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国道旁侯某(女,时年22岁)经营的理发店内,强行对侯实施奸淫。
1998年9月6日7时许,赵志红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尹某某2(女,时年22岁)家中,以伤害尹的孩子相威胁,对尹实施奸淫。11月13日下午,
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庄,用铁棍撬开村民王某某5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次年1月31日7时许,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破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6(女,时年27岁)家中,殴打、威胁王,对王实施奸淫。
2000年3月4日14时许,赵志红来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
赛罕区)某村庄,用铁棍撬开村民郭某某3家的门锁,入室窃取现金980元。同月24日14时许,赵志红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以喝水为由进入被害人王某某7(女,时年19岁)家中,殴打、捆绑王,对王实施奸淫。
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5月20日10时许,赵志红以喝水为由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吴某某,女,殁年10岁)家中,强行将斯某某某按倒在地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下午,赵志红因
盗窃罪第一次与公安机关接触,但由于这一案件和上午的案件不在一个辖区,两起案件没有被串并。9月23日9时许,赵志红潜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村被害人薛某1(女,时年11岁)家中,将薛某1掐晕后翻找财物。接着,
赵志红在殴打了回到家中的薛某1的姐姐薛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2岁)后逃离现场。2003年10月,
赵志红因犯盗窃罪被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05年1月2日11时许,赵志红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附近骗乘被害人陈某某1(女,殁年36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Y2230的夏利牌出租车。当车行至内蒙古自治区
察哈尔右翼前旗某镇某国道西侧土路时,赵志红借故要求停车,强行向陈某某1索要财物,后在车后排座对陈实施奸淫。为灭口,
赵志红用电话线将陈某某1勒颈致死。赵志红劫得陈某某1的出租车、手机(共价值31300元)及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路边坑内,驾车逃离现场。13时许,赵志红驾驶其当天杀害的被害人陈某某1后劫得的车牌号为蒙JY2230的夏利牌出租车,在察哈尔右翼前旗某镇诱骗被害人张某某3(女,时年20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该镇北约6公里某国道西侧荒野处停下,强行对张某某3实施奸淫。同月7日18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车在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和某丁字路口,诱骗被害人高某1(女,殁年24岁)乘车。
赵志红驾车行至
察哈尔右翼前旗某村路段后停下,掐扼高某1颈部致其昏迷,对高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高某1推到车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处数刀,致高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高某1的手机(价值200元)及现金80余元,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2月22日5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火车站,诱骗被害人张某某1(女,殁年25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郊某公司东南侧(某村西南方向)停下,殴打、捆绑张某某1,对张实施奸淫。为灭口,
赵志红持刀捅刺
张某某1胸部两刀致其
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张某某1的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附近土坑内,驾车逃离现场。7月13日10时许,赵志红在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某村庄尾随被害人薛某2(女,时年12岁)进其家中,抓住薛头部撞击地面致薛
昏迷,对薛实施奸淫。薛某2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周后的上午,赵志红驾驶车牌号为蒙A78253的五菱牌面包车来到
呼和浩特市某厂门口,诱骗被害人要某(女,殁年17岁)乘车。
赵志红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某村南停下,在车内强行对要某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要某扼颈致死。赵志红搜得要某的现金70余元,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某厂至某大桥路段,将尸体掩埋在路旁树林内。
案件侦查
1996年至2005年7月期间,呼和浩特、
乌兰察布市等多个地区先后发生了20多起女性被强奸、杀害的恶性案件。2005年前后,乌兰察布市开始集中出现类似案件。2月,相关系列案件被列为公安部2005年督办的第二号命案。3月20日,公安部专家组来到乌兰察布,开始协助当地警方侦办此案。在这个专家组里,集合了痕迹物证、法医、以及人像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组找到2005年1月2日下午逃脱的女士对凶手进行模拟画像。凶手“男,27岁,一米六七左右,
呼和浩特市或本地口音,弯眉、
三角眼、小嘴”,这张画像也成为警方寻找凶手最为直接的一个参照物。根据专家组的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出了印有这张模拟画像的协查通报,请求各地排查近期出现与之相貌相符的可疑人员。
同时,专家组还怀疑凶手还有更多的犯罪记录,因此建议内蒙古警方,调出以往未破的强奸杀人案件,并将相关物证送交公安部进行
脱氧核糖核酸比对。这也使得警方将2000年5月20日在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的东古楼村的一起杀人案与这次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专家组将与
乌兰察布市相邻的
呼和浩特市开始被纳入了调查的重点,并把当地近些年来发生的有关性犯罪的案件翻出来进行了梳理后发现1999年的1月31日的一起强奸案也出自同一人。
警方在案件发生地呼和浩特市的毫沁营乡附近走访,发现有人曾在附近见过一个叫“红红”的人,且这个人曾经因为盗窃进过看守所。警方根据这个线索查找了当地所有关于盗窃的卷宗,并发现一名名叫
赵志红的人曾在1998年因盗窃而被拘留十五天,案卷中保留着他的指纹,警方将这个指纹与2000年5月20日那起案件中,作案者留在水杯上的指纹进行比对后发现是同一个人所留。
警方前往赵志红的家乡内蒙古凉城县调查后发现赵志红正在
呼和浩特市打工。呼和浩特警方得知赵志红在呼市一个驾校里学车后,组织安排警力布控,并以正常巡查为名检查驾校的每一名学员。在这所驾校的学员手册上,警方发现了“赵志红”这三个字,且确定系同一人。
然而
赵志红发现几名陌生人到驾校后,迅速从教练车上跳下来跑到高粱地里匍匐在高处张望。由于没有发现赵志红,警方决定另行制订抓捕方案。2005年11月22日,有情报显示赵志红当时正和一名女性幼儿园园长同居,并经常通过附近的公共电话偷偷和另一名外地女子聊天。侦查员赶往幼儿园对赵志红进行抓捕,然而执行任务的便衣错把另外一名幼儿园教职工带回到派出所。
警方的失误却让赵志红放松了警惕,据他后来的
口供称:“以为这一次警方来这里不是抓我的……所以就放心回来住了,其实我原本是打算去云南边境找机会偷渡越境,参加缅甸的贩毒集团。”2005年11月23日,便衣警察再次对赵志红进行抓捕,闯进房间时发现赵志红的同居女友小芳(化名)正在洗衣服,而赵志红半躺在床上和小芳聊天。赵志红被控制后,小芳还为其辩解。
案件审判
公诉
赵志红被捕后,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由于赵志红落网后交代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4·9”女尸案是其所为,时任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的
汤计了解到情况后,于2005年11月23日根据相关采访内容写了一份内参,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报道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于2006年3月初,成立了复查组。同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公安机关认为当年的案件有问题,公诉机关也认为当年起诉“4·9”女尸案凶手的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没有新的物证,仅凭
赵志红的
口供不能启动再审程序。2006年,公诉机关对赵志红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
一审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赵志红当场指出公诉机关没有对“4·9”女尸案提起公诉。因审理内蒙古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时,“4·9”女尸案未能起诉,
汤计写了第二份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与此同时,12月5日,赵志红于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写下“申请偿命书”,再次重申自己是“4·9”女尸案的凶手,并要求蒙古高级人民检察院重新侦查相关案件。这份偿命书的复印本辗转抵达汤计手中,他于12月20日将偿命申请书和一篇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发往北京总社。情况反映得到了中央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呼市中院对
赵志红的一审暂时“休庭”。
然而由于“4·9”女尸案已过去十年,按照当时的保存条件,关键的物证已不复存在,仅凭赵志红的
口供,没有其他犯罪物证可以证明“4·9”案件的真凶就是赵志红,也就不存在错判问题。2007年初,
汤计把“4·9”案的相关材料梳理一遍,第3次写了内参,共两篇文章。一篇《死刑犯
呼格吉勒图案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另一篇《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和浩特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但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无法抗诉。2007年11月28日,汤计写下了第4篇内参《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认为此案应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异地审理。然而次年,政法委、
公检法工作人员经历了大换血。直到2011年1月,在政法委时就一直关心此案的胡毅峰被任命为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院长。
汤计让新华社内制作了一个电视片在
优酷上播出,社会反响热烈。5月5日,汤计趁热打铁又写了一篇内参《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个内参引起最高院领导重视,内蒙古高院组建了一个复查小组。2013年初,内蒙古高院内部启动复查“4·9”女尸案,结论认定此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并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了最高院。2014年12月15日,“4·9”女尸案中的
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次日,公诉机关对“4·9”女尸案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
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2015年1月5日至7日,
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恢复审理内蒙古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指控赵志红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4项罪名,共涉22起案件,为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法庭并没有公开审理,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和相关案件的家属旁听了庭审。据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张瑞军介绍,庭审前会见时赵志红依然承认自己就是“4·9”女尸案的凶手。在庭审中,审判长问赵志红要不要为自己辩护,赵志红说:“我不想为自己做什么辩护,因为我犯的罪太大。”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
赵志红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同时法院认为赵志红即为“4·9”女尸案的凶手。但法院认为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对赵志红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
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宣判后,
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而一审法院宣判表示赵志红归案后自愿供述了一些公安机关尚未得知的犯罪事实。这些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了解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类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然具有坦白情节,部分
犯罪行为并未成功实施。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二审
2015年4月14日至15日,内蒙古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二审在内蒙古高院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个部分:14日上午公开审理的是赵志红所涉及的盗窃、抢劫犯罪的事实;14日下午至15日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案件。
14日的庭审中,
赵志红的辩护人当庭提出一审认定的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三起抢劫、盗窃事实,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5日的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围绕赵志红两起强奸案、四起故意杀人案以及一起强奸案中的盗窃案进行,其他的犯罪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赵志红在最后陈述阶段依然强调“立功表现”,他表示,经过10年教育改造,自己现在改头换面,希望法官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
赵志红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人民币,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死刑复核和执行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2019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对于其中4起犯罪案件,因
赵志红的供述与部分证据不相吻合、部分供述内容存在矛盾,无法确定这些供述的真实性,法院对这4起案件不予确认,其中就包括“4·9”女尸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
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赵志红于2019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
相关案件
1996年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死者在被
猥亵后,凶手用手掐住其脖颈致其死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
呼格吉勒图因为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被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认定为凶手。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不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而
赵志红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毛纺厂公厕内杀害了一名女性,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建的案发地点,其细节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
呼格吉勒图。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
记者
汤计了解到了相关情况,并于2005年至2007年先后撰写5篇内参,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2014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次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7日,时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被捕,随后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员也相继被
有关部门约谈。
各方反应
赵志红被抓捕的那年,他的母亲刘爱女从警方处了解到儿子犯下了强奸杀人罪。从那时起,赵志红在其母亲眼中就成为了一个坏人。在“4·9”女尸案再审前夕,刘爱女曾表示,如果案子有错,她愿意向两位受害人的父母道歉。2014年12月15日,当得知
呼格吉勒图案被改判无罪的消息后,刘爱女通过电话向呼格的母亲表达了歉意,说了一声“对不起”。
最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
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4·9”女尸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相关评价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认,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令人痛恨,备受委屈的冤假错案令人同情。缘于此,一时间产生“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情感宣泄、两极观点,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事实上,越是惩恶扬善,越是避免悲剧,越需要呼唤法治、认可法治。可以说,无论是赵志红案的裁定,还是
呼格吉勒图案的改判,既是慎重认真的,也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呼唤法治的前提是尊重法治、尊重事实,任何案件都绝不能含糊,也绝不能例外。
《
北京青年报》:所谓“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
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要知道,司法审判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事实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并不简单等同于现实生活中已存在发生的事实,而只能是一种建立在确实充分证据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这意味着,即便
赵志红事实上确为“
呼格吉勒图案”真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我们也不能在司法上予以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仅能充分彰显“
疑罪从无”的原则精神,也才能尽可能地有效防止类似“呼格案”这样冤案的发生。
《
人民法院报》:即使赵志红是一个犯下17起恶性案件的暴徒,即使他始终自认是“呼格案”的真凶,但在这起案件的确认中,最高法慎之又慎,最终因证据不足未予确认。当除恶扬善的进程推进到了最后一步,我们的司法机关依旧坚持证据底线,全面客观认定
法律责任,让人们看到了人民法院坚守正义的勇气与担当。“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司法审判唯有坚守证据底线、坚持
疑罪从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方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方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南方都市报》:因为
赵志红主动认罪,在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这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无形的影响。法院应当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保持司法中立,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沈彬:面对重重压力,司法机关认为赵志红就是当年的真凶,是“最省事”“最皆大欢喜”的。相反,司法机关不如此认定,却要面临重重压力和公众严苛的审视。但是,不这么认定,是在坚持
无罪推定原则。哪怕有
赵志红主动的有罪供述,达不到法定的证据标准,也必须作出无罪的结论。这也是为了避免此案可能真的另有真凶,一旦草草认定就可能放纵了真正的凶手。不认定赵志红的真凶身份,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坚守、对真相的负责,这需要拿出更大勇气,也值得公众点赞。
《
宁波日报》:认定赵志红的犯罪事实,也必须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
疑罪从无原则。哪怕赵志红已经主动“供认”自己是真凶,哪怕赵志红罪大恶极,也不能放松定罪标准,让其再为一起命案“背锅”。
案件争议
赵志红在一二审供认的21起案件中,有4起在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的《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难以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并不予确认。
赵志红被抓后主动供述了有关该案件的一些事实,其中有些内容与案件中的证据基本相符,比如作案地点和主要手段。然而,在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情况、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以及奸淫时是否射精等作案细节方面,他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此外,他的供述在某些重要情节上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矛盾。因此不能直接证明
赵志红与这起案件的直接关联。
赵志红在本案中供述的事实,作案地点、对象和主要手段等与案件相符。然而,在作案的具体时间、被害人面部锐器伤的成因、被害人自行车受损情况等重要情节上,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从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也存在较大差距。对于被害人面部锐器伤的成因,
赵志红的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存在矛盾。此外,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的自行车并未受损,而赵志红的供述中却提到了自行车的破坏,也存在矛盾之处。
赵志红在案件中供述的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内容,这些供述与案件中的证据基本一致。然而,在现场大门是否关闭、实施奸淫的具体位置以及被害人尸体状况等作案细节方面,
赵志红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者未提供相关供述。此外,高某某阴道拭子未经检验且检材已灭失,同时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照片也已遗失。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赵志红与这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
赵志红供述了有关该案件的一些具体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等,这些供述与案件中的证据基本一致。然而,涉案擀面杖等物证尚未进一步检验,且已失去检验条件;另外,被害人董某某的内裤、阴道分泌物等检材已灭失,无法进行DNA鉴定,这些都导致
赵志红供述的部分重要情节没有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在案件中,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在案证据,主要用于证明现场情况和被害人死亡原因,以及曾遭受性侵害,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赵志红与本起犯罪事实的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