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
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它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期货交易所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服务组织,它本身不参与交易活动,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商品,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
目前,全世界约有50余家期货交易所,其中大部分分布在美国和欧洲。我国目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4家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交易量已经仅次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位居世界第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期货合约的交易也十分活跃,是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的主力品种。根据我国《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市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历史沿革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这种契约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有中间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按期交货和付款,于是便出现了1571年伦敦开设的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改进运输与储存条件,为会员提供信息,1848年,82位商人发起组织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远期合同;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1882年交易所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流动性。
中原地区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既可以提供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价格信号,又可以防范价格波动造成市场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1988年2月,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研究国外的期货市场制度,解决国内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
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1991年5月28日上海金属商品交易所开业;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1992年9月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标志中国期货市场中断了40多年后重新在中国恢复;1993年2月2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1998年8月,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和上海商品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于1999年12月正式运营。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交易所成立;2010年4月16日中国推出国内第一个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011年4月15日中国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世界上首个冶金焦期货合约;2012年12月3日中原地区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首个玻璃期货合约。2012年11月股指期货成交量和成交额回升,11月股指期货成交量1181.94万手,环比增长23.47%,日均股指期货成交量53.72万股;股指期货总成交额7.87万亿元,环比增长18.73%;日均股指期货成交额3576.6亿元,环比下降2.86%。月股指期货成交额占股票交易额比4.49。期货市场及行业的金融创新和改革已在监管制度改革、产品扩容和业务创新等多个方面齐头并进: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主要为推进期货市场手续费、套保、套利、保证金及限仓等改革,提升市场效率;在产品创新方面,贴近“三农”需求,开发更多面向农业和农民的证券期货产品,开发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在业务创新方面,证监会支持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推动开展境外经纪业务试点和客户资产管理试点,推动专业化的期货投资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发行上市。
随着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期货行业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短期内,随着市场扩容和市场效率提升,期货行业将有望迎来业绩拐点;从长期来看,随着业务创新的全面铺开,期货行业将打开持续。
发展过程
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米价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会根据食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食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食米的买卖。  
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  
中原地区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上海市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市沈阳市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市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
设立条件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设立期货交易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交易所所在地一般为经济和金融中心城市,这些城市有较好的基础设施,能够满足现代期货交易对信息传递、商品运输以及各项服务的要求,可以提供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吸引交易者的参与。其次,交易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如优良的物业、高效的计算机系统和先进的通信设备等。最后,交易所应具备各种优质“软件”,这些“软件”包括大批高素质的期货专门人才、完善的交易规则等。世界多数国家的交易所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才能正式运行。我国《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是合约买卖双方的中介。这意味着,期货市场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并不直接在真正的买卖双方中发生,而是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结算,从而确保合约的履行。不过,期货交易所本身并不参加期货交易,只是向交易者提供有关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维护平等竞争。
作用/职能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如下:第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先进的通信联络设备、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和显示设备等一整套设施以及完备周到的配套服务。交易所首要的作用是交易功能,它有一个交易厅,这是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交易所还在交易厅内外提供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信设备等,以确保交易能在交易厅内迅速、准确地进行。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信息服务,即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一般而言,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必须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迅速汇总交易信息并公布于众。这一过程由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完成,最终在交易大厅内的led显示屏(报价板)上公布交易信息。这种报价装置还可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交易所联网,随时报告各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此外,交易所每天的价格还可通过相应的传播媒介向社会及时公布,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参加交易,指导进行相同商品交易的场外交易者。
第二,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为使期货交易规范、有序,期货交易所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统一的期货交易规则以及业务管理细则。第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期货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高效及满足交易者需求等原则,选择合适的时机设计并安排新合约上市。交易所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按照规定,期货合约中,除交易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形成外,其余内容都有统一的标准。这样做,不仅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甚至杜绝交易者之间因期货合约本身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第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交易所应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交易所还要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同时,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每一个会员的交易进行结算,监督每一张合约的保证金变动,直至会员单位的持仓合约经对冲平仓或通过实物交割而了结交易为止。第五,监控系统风险。期货交易所利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对市场风险进行多方面、多环节的监控,以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即期或远期合约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合约的履行得不到保证,主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的毁约往往给对方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甚至是重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期货交易所从形成初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制定能对交易者起到必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上采取会员保证金制度等。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只要符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凡是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的合约都可以得到履约保证,违约者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合约买卖的第三方,承担着保证期货合约顺利履行的责任,从而也就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增强交易所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我国《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因此,制定并执行各种风险管理制度,便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之一。
第八,发布市场信息。期货交易所把即时交易形成的价格以及相关信息向会员或公众公开。第九,监管会员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期货业务进行监管,严厉查处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保证期货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第十,监管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环节在期货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交割仓库的监管是交易所的重要工作。
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按照其组织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类型。两者都采用会员制度,但前者是非营利性的,而后者则是以营利为目的。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由全体会员出资组建。会员缴纳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之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行政组织系统和由总裁负责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系统。
会员大会为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特别会议。会员大会的职权有:①审议和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②选举和更换理事。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④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⑤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以及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期货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范围是:①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②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③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④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⑤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⑥决定对会员的接纳。⑦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⑧审议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⑨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检查、监督机构。其职责是:①监察理事、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②监察理事、总裁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③监察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情况。监事会有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则,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为保证理事会职责的履行,理事会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监管、结算交割、纠纷仲裁和专业市场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审查资格委员会负责审查交易所会员资格。其职权是:①根据交易所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申请及申请者提供的全部申请文件,审查申请者的会员资格。②审查会员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③根据会员的违规事实,审查会员资格。
交易监督委员会是交易所交易运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实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利益。其职权是:①检查交易运作状况。②向理事会提出修改期货交易规则的建议。③监督交易所员工的管理行为,对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管理行为提出处罚意见。④监督交易所会员的交易行为,对交易所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会员违规行为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结算交割委员会负责对交易所结算交割事务的监督和检查。其职权是:①监督各标准合约的结算价和各会员的未平仓合约量,遇有特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适当调整或控制。②调查会员的合约和财务状况,审查会员的财务账簿及票据。③监管实物交割,遇临近交割期但合约未平仓量仍较大的情况时,对多头、空头双方进行调查,保证交割顺利完成。④监管交割实物的品级贴水和异地贴水。⑤监管指定仓库的确定和变更。
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交易所的调解和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则,负责调解和仲裁交易所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纠纷。其职权是:①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并报理事会批准。②依据纠纷双方的要求,对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对纠纷进行调解。③在调解无效时,经纠纷双方申请,对纠纷进行仲裁。
专业市场委员会一般根据交易所相关上市品种设置,分别负责与本品种相关的专业市场的业务监管工作。其职权为:①负责相关类新品种的开发、合约的设计、申报工作。②负责相关上市品种合约的修订工作,并向理事会和期货监管部门报告。③协助其他委员会监管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管理工作。期货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总经理的主要职责范围是:①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②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③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④拟订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⑤拟订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⑥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⑦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一般设有交易部、信息部、结算部、交割部、研究发展部、综合部和稽查部等日常管理部门,它们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别负责交易、信息、结算、交割及交易所发展等具体业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是由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并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交易市场的Inc.,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它不参与交易,却向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使投资者受益。公司制交易所机构设置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机构等,也设置与会员制基本一致的专业委员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设立目的、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资金来源等方面,两者在以法人组织形式设立、接受证券期货组织监管等方面则是共同的。
最近几年,公司制交易所在决策机制、产品创新、融资渠道、自律管理、运营效率等方面的优越性日益显现,从会员制到公司制,再到上市发展,成为国际交易所改制发展的新潮流。这股潮流开始于证券市场,然后很快推广到期货市场。目前采取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主要有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悉尼期货交易所(SFE)、国际石油交易所(IP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香港交易所(HKEX)及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
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区别
会员制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不但在设立时不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有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首先,设立的目的不同。会员制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司制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将所获得的利润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其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内,各会员除依章程规定分担经费和应出资缴纳的款项外,不承担交易中的任何责任;而公司制的股东除缴纳股金外,还要对期货交易所承担有限责任。
再次,适用的法律不尽相同。会员制法人一般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司制法人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制的期货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司法》来加以规范的。最后,资金来源不同。会员制交易所的资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资格金等,其每年的开支均从当年的赢利和会员每年上缴的年会费中取得,盈余部分不作为红利分给会员;公司制交易所的资金来源于股东本人,只要交易所赢利,就可将其作为红利在股东中进行分配。尽管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存在上述差异,但它们都是以法人组织的形式设立的,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要接受证券期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现状
国际现状
各大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是一种特殊的远期合约,它是一个标准化的(standardized),且在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合约。标准化意味着在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合约,其标的资产的种类、品级、交割时间、交割数量,以及交割方式都是标准化的。注意,与期货合约不同,远期合约不是标准化的而是个性化的(customized)。远期合约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约,并且是在场外交易的。标准化及场内交易的特征使期货合约流动性更好,并且不容易违约。CME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集团架构中包括: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以及纽约金属交易所(C0MEX)o除了CME集团以外,世界上还有其他9家大规模的期货交易所。
参考资料:
中国现状
中国现在共有4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交易所采取会员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公司制,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2013年11月6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INE以公司制运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是目前上海自贸区内注册资本金最大的企业。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交易所,传统的交易所大多为会员制交易所,是全体会员所有的非营利机构,属于互助性或者合作性机构,实行自律性管理。100多年来,期货交易所一直是以非营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并得到了普遍认可。近10多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行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企业步入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
以中国企业为例,更多的中国企业参与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融资,越来越多的企业如油脂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和能源企业等广泛参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所的交易,并不局限于国内交易所。竞争使得传统的带有垄断性质的会员制交易所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大大限制了交易所的发展,最终导致交易所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化。实行公司制,适应了不同会员的多元化需求,使得交易所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的过程中提高了反应能力,因而更加有效率。
首先,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类似于普通的商业企业。它只有向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交易所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维护交易所信誉,对侵害市场的行为加以限制和处罚,从而更能使监管落到实处。其次,公司制交易所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也有动力更新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并设法平衡各项投入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最后,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可以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公司管理,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交易规则,完善监管制度。而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
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所可以在发展需要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而成为上市公司后,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并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就会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募集资金将用于交易所自身建设,更有利于其良性发展,增强竞争力。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并不构成自律监管障碍,反而能促进交易所更加规范地运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正是适应了时代发展变革的需要,它使交易所在管理上更加规范,运作上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运作机制
期货交易所的运作机制1.基本运作机制交易所的运作机制在前面章节中曾经提到过,包括易所规定标准化的合约、交易所的CCPs是所有交易者的对手方、保证金制度、平仓方式、CCPs的违约基金,以及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的交易清算方式等。2.持仓量的变化规律和影响因素与远期合约不同,大多数期货合约并不会被持有到期,而是在合约到期前反向平仓以了结头寸。而市场上的持仓量(open interest)是指在某个时点未平仓头寸的总和。对于每个期货合约,一份多头持仓合约必然对应着一份空头持仓合约(有人买必然对应有人卖)。
在每个交易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都会随着投资者新建仓或者平仓而发生变化。从一张期货合约的出现开始,到交割月份结束的一段时间里,持仓量指标会出现明显的冲高回落的规律。具体来讲,每张期货从出现到交割日的交易时段中,都会出现持仓量有规律地放大和萎缩的情况。当期货合约出现后,多空双方按照自己的预测,同时在多空两个方向上开仓,致使持仓量指标不断放大。虽然行情延续,但是持仓量放大的趋势从未出现停歇的迹象,直到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前期。这个时候,正是投资者平仓获利,或者是止损出局的机会。相应的持仓量水平,会在交割月份到来之前提前出现回落的趋势。直到交割月份结束,持仓量都会在回落的趋势中延续。与此同时,以下行为会影响期货合约的持仓量:(1)当两个会员签订一份新的期货合约,那么持仓量+1。(2)合约签订后,一个会员进行了平仓,而另一个会员继续持有,那么持仓量将保持不变。(3)如果签订期货合约的双方同时平仓,那么持仓量将-1。
处罚权
规则来源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善和系统的期货法律对期货交易所进行法律规制和监管。我国主要是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期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和监管。
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我国期货交易所是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自律,即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律组织是指具有“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性质的社会民间组织机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指期货交易所在组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以及对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会员等期货交易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和期货交易本身进行管理监督。因此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可知,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赋予了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权力。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的授权期货交易所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根据《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并非完全是期货交易所自治的。从侧面也可以推出期货交易所在章程中规定的期货交易所的处罚权是经过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相对比《条例》第45条对期货行业协会的规定,期货行业协会的章程不需要经过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其理事会的成员也不需要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任命。《条例》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程度明显严于期货行业协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从侧面推出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对会员处罚的规定是经过行政组织批准的,得到了行政组织的授权。
法律属性
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与期货行业协会等社团的纪律处分是有区别的。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由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章程可以看出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的对象不仅限于内部组织的成员还包括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对于其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罚”决定。
因此在处分的范围上,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范围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对象应该是该组织的成员,期货交易所作为一种自律性的组织其成员应该是其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本身不能够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不属于期货交易所的成员,因此期货交易所对于会员或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可以称作纪律处分,而对于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等非期货交易所内部人员的制裁属于一种具有外部性质的处罚行为。纪律处分可以是基于内部组织管理的需要对于其内部组织人员的违反纪律的行为的一种制裁的方式,但期货交易所的制裁方式不仅仅限于对内部的处分还包括对外部的处罚。
处罚权的行使
有学者称交易所的处罚权为“社会行政行为”。如果将交易所的处罚权通过法律的规制承认其是一种行政行为也即参考德国日本的“私人行政”通过法律的规制赋予期货交易所行政处罚权,将其视为行政机关,让其在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接受规制。德国当初提出的“委任私人行政权限制度”也是针对德国出现越来越多的私人行政现象为了减轻国家负担,规制私人行政保护私人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提出的理论制度。根据德国委任私人行政权限制度理论,将私人也即特许者视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应该遵守关于规制行政机关的法律。如果我国引进这种制度,将期货交易所视为行政主体时,那么期货交易所必然要受到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规制。
制度的缺陷
1. 复议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 《条例》和《办法》没有对期货交易所内部复议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内部复议的制度,究竟属于内部不当行使处罚权纠纷的调解制度,还是行政复议制度甚至是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制度。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期货交易所内部复议制度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进而导致内部救济的公正性很难实现。
2. 复议救济的程序不明确 期货交易所的违规处理办法没有对期货交易所的处罚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期货交易所不当行使处罚权的内部救济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内部复议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如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告知制度等由于没有严格的复议程序制度的保障导致期货交易所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复议处理部门的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3. 内部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根据《办法》第25条和第32条的规定可知,期货交易所的理事会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纪律处分的专门委员会,纪律处分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通过查询郑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发现,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并没有设置纪律处分专门委员会,而是由内设部门法律. 内部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根据《办法》第25条和第32条的规定可知,期货交易所的理事会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纪律处分的专门委员会,纪律处分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笔者通过查询郑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发现,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并没有设置纪律处分专门委员会,而是由内设部门法律.
处罚权的规制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认为期货交易所处罚权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因此期货交易所行使处罚权时也应当适用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 以《郑州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例,其处罚办法并没与对期货交易所的纪律处罚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体现期货交易所处罚程序的正当性。违规处理办法只是规定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裁决。只有保证期货交易所处罚程序的正当才能保证期货交易所处罚权行使的正当。
内部救济制度的完善 “有权利,必有救济”期货交易所的处罚行为对相对人具有“侵益性”,“不仅涉及到财产、名誉和职业发展,而且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对当事人的生机发生严重后果”自律组织监管与政府监管一样,都有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缺乏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期货交易所的内部救济相比较司法救济而言更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因此期货交易所的处罚权的规制应该充分借助内部救济方式,既要保障处罚的程序严格又要保障期货交易所的自治性,因此司法介入期货交易所必须以穷尽内部救济为原则。
参考资料
财经知识:期货.微信公众平台.2024-02-07
..2024-02-08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发展过程
设立条件
作用/职能
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区别
现状
国际现状
中国现状
运作机制
处罚权
规则来源 
法律属性
处罚权的行使
制度的缺陷
处罚权的规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