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遗弃罪是《刑法》的第261条规定。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法过程
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134条对遗弃罪作了如下规定:“对于有养育或特别照顾义务而无自救力之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在此,遗弃罪被规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中,而且遗弃罪的义务包括特别照顾义务,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
在1979年刑法典中,遗弃罪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当中,这说明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旧刑法中的传统观点 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行为主体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并且是按照亲属法的规定来定义行为主体与“扶养义务”的。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设置,将其中的6个罪名全部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遗弃罪的保护法益明显不是家庭成员间的伦常关系,而应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者说应该将“拒不扶养”解释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一)法律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遗弃罪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构成要件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根据对这一内容的理解,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归纳为四点:  
(一)客体要件  
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在古代宗法社会,遗弃罪一般仅限于亲属之间,或者说仅限于家庭之间,遗弃罪的罪质便是义务的违反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社会因素发生变化,必要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很容易使一些人处于无自救力、需要扶助的状态,因此遗弃罪的客体范围应该不断扩大。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进行理解和认定。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我国学者苏彩霞在《遗弃罪之新诠释》 一文中将行为人的扶养义务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三)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当然解释 (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 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 的一个重要界限。例如,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甚至致人伤亡的,孤儿院、福利院管理人员将多名孤儿、患者等送往外地的 ,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 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托老所、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以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无论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还是其他卑鄙动机,都要求是故意为之。
罪行认定与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以下四点:一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有无扶养义务;二是被害人是否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三是行为人拒绝扶养是系于故意,过失,还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有有扶养能力而故意拒绝扶养的才构成犯罪;四是遗弃行为情节是否恶劣的,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二)遗弃罪的处罚规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案例分析
2022年江苏省宜兴市遗弃罪案情介绍
2022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弃罪案件,19岁的单身母亲晓柳将出生27天的儿子遗弃在路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柳对男婴实施遗弃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男婴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男婴的父亲身份不明,无法征询意见,其外祖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晓柳住所地村委会明确表示不担任男婴监护人,而男婴被晓柳遗弃后由宜兴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中心代养至今,由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晓柳对所生男婴的监护权,指定宜兴市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
案例详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亲生父母将子女遗弃的案件。被告人晓柳作为母亲,对年幼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规定,既是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和制约,也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被申请人晓柳作为母亲,是男婴的监护人,依法负有对男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晓柳在男婴出生27天时即将其遗弃,不对男婴进行养育。因该行为构成遗弃罪,晓柳被判处刑罚。而刑满出狱后,晓柳对代养在儿童福利院的男婴仍未能积极履行监护人义务,并明确表示无能力抚养男婴,同意民政局提出的变更监护人申请。晓柳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男婴的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20年吴某娟、吴某林遗弃罪案情介绍
2016年下半年,吴某娟、吴某林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离开如东县,将年幼无生活处理能力且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被害人吴某宇(2015年4月1日生)遗弃给年迈且身患疾病的祖父母抚养,后二人均失去联系并长时间不履行对被害人吴某宇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被害人吴某宇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以吴某娟涉嫌遗弃罪、重婚罪、吴某林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11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遗弃罪、重婚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吴某林涉嫌遗弃罪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目前孩子已回到母亲吴某娟身边,且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吴某娟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愿意承担抚养职责。
案例详解
吴某娟、吴某林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履行对吴某宇的监护义务,已经构成遗弃罪,且吴某娟在此期间主动供述其涉嫌重婚罪的事实,重婚期间又生育一女,虽根据《意见》规定,可以撤销吴某娟对吴某宇的监护权,但考虑到吴某娟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与其说明利弊关系,并在向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后,听取吴某娟本人是否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并征求村居干部、其他家属等人意见,综合考量后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法院最终也采纳该建议,给其设定二年缓刑考验期,让吴某娟履行好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给其罚当其罪的同时,也让两名未成年人在母亲的监护下成长。
立法影响
法益的变更导致构成要件的重新解释,从而对遗弃罪做出扩大的合理解释,可以准确地把握遗弃罪的内涵和外延,做到刑法规定与刑事诉讼更好的衔接,如此可以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关评论
在现今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通说关于遗弃罪犯罪构成的解读不能有效规制家庭之外层出不穷的新类型的遗弃行为,既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应当对刑法中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解读,以更好地保护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弱势群体受扶养的权利。(检察日报林辛建 评)
参考资料
如何适用遗弃罪?.人大网.2023-06-16
遗弃罪法律规定.找法网.2023-06-17
遗弃罪.青海法网.2023-06-16
生母弃子不养,法律自有说法.人民法院报.2023-06-17
遗弃罪需重新解读.检察日报.2023-06-17
目录
概述
立法过程
法律依据
(一)法律相关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罪行认定与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二)遗弃罪的处罚规定  
相关法律
案例分析
2022年江苏省宜兴市遗弃罪案情介绍
判决结果
案例详解
2020年吴某娟、吴某林遗弃罪案情介绍
判决结果
案例详解
立法影响
相关评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