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又称梅津·何应钦协定、何梅换文,是
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华北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于1935年达成的秘密协定。
1931年,日本制造了
九一八事变,开启了入侵中国的脚步。1933年5月31日,
国民政府同
日本签订了《
塘沽停战协定》,但日本并未停止侵略脚步,反而加快实施分离
华北地区的政策。1935年5月29日,日方以天津日租界的亲日报社社长被暗杀一事,对国民政府进行施压。国民政府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
何应钦同日军代表经过多次交涉后,于7月6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复函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承诺”日方的全部要求,“何梅协定”就此出笼。
“何梅协定”的内容由梅津美治郎“觉书”的第一部分和何应钦的复函组成,主要包括:罢免
于学忠、
蒋孝先等人、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阻碍中日关系的秘密团体、第五十一军撤退
河北省外以及中国政府禁止排日运动等。
“何梅协定”的达成使中国丧失了对河北和
察哈尔省的大部分主权。此外,该协定还引发了
华北地区各地方实力派的生存焦虑,使华北地方实力派内部分化,导致华北政治秩序的紊乱。“何梅协定”达成后,
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也逐渐转变,开始更加积极的准备对日抗战。
历史背景
日本方面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蔓延到日本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摆脱内外交困的窘境,便加紧了侵华的步伐。1931年,日本制造了
九一八事变,占领了中国的
东北地区,并于次年成立
傀儡政权“满洲国”。但日本的侵略并未就此停止。与东北相连的华北是中国政治经济的重要地带,无论在工业、交通、财政、农业以及文化教育上,都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日本迫切想要吞并
华北地区,将华北变为第二个“满洲国”,进而独占中国、与美苏等国抗衡。1933年3月,日军侵占热河并越过长城,兵锋直指平津地区。5月7日,日军发动关内作战,不久便兵临北京城郊,中国举国震动。在此背景下,中国被迫与
日本签订了《
塘沽停战协定》。该协定事实上承认了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和热河的合法化,并将察东、
冀东的大片领土让给日本,日军就此打开了华北的大门。此外,《塘沽协定》第三条规定的中日两国军事分界线较为模糊,也为此后日军侵入
华北地区埋下了隐患。
然而,《塘沽协定》签订后日本并未停止侵略脚步,反而加快实施分离华北的政策。1935年初,日军诡称
察哈尔省省内的一些地区属于“满洲国”的辖地,并派兵进犯大滩、南围子一带,以武力胁迫中国驻军后撤,制造了
察东事件。日方要求中国军队撤出小厂、乌泥河一带,同时在长梁、乌泥河等地,凡日方认为是抗日反伪满的组织、机关,都要撤至后方。为避免日军扩大侵略,
何应钦对日方的要求表示可以接受并派人前往谈判。2月2日,中日双方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了解决办法,即《大滩口约》。这种以口头承诺、实际上履行,但不留任何法律性文字凭据的谈判方式实际上成为了日后何、梅谈判的预演。而
日本见此种方式奏效,便进一步将侵略势力延伸至
华北地区腹地,于是就演变为包括“何梅协定”在内的
华北事变。
中国方面
九一八事变之后到
七七事变前,
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着“剿共”与“抗日”两大难题。在内线,鄂豫皖、湘鄂西以及湘赣等地区的中共红色根据地是蒋的心腹大患,直接威胁
中国国民党政权的存在。在外线,日军陈兵华北,觊觎平津,而华北则控制在
张学良等地方实力派手中,因此在蒋看来华北危机是肢体之患。在权衡轻重缓急后,
蒋介石认为不能处在两面作战的困难境地,于是南京国民政府就采取了所谓的“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其对内积极布置,进攻苏区,想要一举消灭
中国工农红军;对外面临
日本分离
华北地区的侵略行动时,则一再退让妥协。此外,蒋介石认为日本对于中国的侵略势必会损害英、美两国的在华利益,英、美政府将会出来干涉,到时候中国就可以借助国际力量抗衡日本。然而,英、美两国虽然不希望日本独占中国,但由于此时日本在华北的侵略还没有危及它们的根本利益,所以也就采取了纵容的态度。英美这种绥靖政策,实际上也助使了
蒋介石在华北问题上的对日妥协 。
然而,由于九一八事件蒋介石下令实施“不抵抗”政策,以及此后
国民政府对
日本的一再妥协退让,中国国内不断掀起抗日反蒋浪潮,就连
中国国民党内部也开始出现了分化。面对全国人民的反对以及日本的步步紧逼,1933年5月,南京中枢连续召开国防会议,商议对日交涉的方针,确立了中日谈判的最后限度在平津不能失的原则。而对日交涉也“只可作为军事协定”,不得涉及有关领土完整的政治问题。因此,在日后的《
塘沽停战协定》、“何梅协定”、《
秦土协定》中,都是由负责当地的军事长官与日交涉,外交官员并不出面。而在《塘沽协定》以后,
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也转变为:在不承认伪满洲国,不签订降日卖国条约,以及不危及
华北地区主权与平、津安全的条件下,形式上的对日妥协与让步,都尽可能的忍辱接受,舍弃利用高涨的抗日民气,从事经济、国防建设,以求内政的统一与充实。
导火索
胡白事件
1935年5月2日晚,突然有两人乘车至天津日租界的北洋饭店,向在此居住的《国权报》社长胡恩溥连开数枪。案发后两名持枪者乘汽车逃往法租界,胡恩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四时左右,又有两人前往位于日租界的《振报》社长
白逾桓私宅。持枪者直奔白逾桓的卧室,向其连开数枪,致使白当场毙命。胡、白两人都为亲日分子,因此事件发生后北平
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室便发表声明,声称此案系中国官方主使,是“对日本之非常侮辱”。5月11日,日本使馆武官高桥坦前往会见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
何应钦,对胡、白两人被暗杀表示抗议。同时表示
华北地区中日关系恶化,是因为
蒋介石表面亲日,暗中排日,以及
于学忠(
河北省主席于学忠系
东北地区系军人)不遵守中央命令,要改善华北中日关系,必需去除这两大因素。
孙永勤事件
孙永勤原是热河农民,因不满日本和伪满洲国的统治压迫,便开始聚众武装反抗。1935年5月初,在日军的追击下,孙永勤部进入到遵化县东北沿长城边区一带活动(根据《
塘沽停战协定》规定,遵化县属于非武装区,日军和
中国国民党部队均不得随意进入)。孙永勤曾要求
遵化市县长何孝怡补给弹药,以便继续抗日,但遭到拒绝。此事被日方得知后,日军便诬指遵化县长接济孙永勤,违反了《塘沽协定》,同时派兵进入停战区追击孙永勤部。5月23日,国民党特警张庆余部接到北平军分会和河北省政府的命令,派遣两个中队协同日军夹击孙部。在日军和国民党特警部队夹击下,孙部很快失败,孙永勤本人也阵亡。
协定达成过程
日方第一次要求
胡白事件和孙永勤事件的发生,为日本制造
华北地区事端提供了借口。1935年5月29日,
酒井隆、高桥坦分别代表华北驻屯军和
关东军会见
何应钦,声称胡、白被暗杀系
中国国民党所为,孙永勤部得到
遵化市县长的接济也违反了《
塘沽停战协定》,日方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并表示日军有把“停战区域”扩大至平、津地区的需要。此外,酒井隆等还提出罢免
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
于学忠等人、
蒋介石放弃对日两面政策等苛刻要求。
面对日方要求,何应钦一方面表示罢免相关人员将尽量在自己权限内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又向
国民政府电告日方的要求。南京政府在收到何应钦的
电报后,下令何应钦尽量按日方要求“妥善办理”。同时派驻日大使
蒋作宾前往会见
日本外相
广田弘毅,请他从中调解,但广田却对此表示拒绝。在此情况下,国民党政府在5月31日下令,原定于7月迁往
保定市的河北省政府提前至6月1日开始迁移,次日又将
蒋孝先、曾扩情、丁正免职。
日方第二次要求
6月4日,
何应钦在
北平市约见
酒井隆和高桥坦,将上述两项决定通知日方,并表示关于胡、白二人被杀以及接济孙永勤部的责任问题,
国民政府已下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严查,如果属实,自当严惩。有关于学忠、
张廷谔免职问题,也已向
蒋介石“呈请罢免于学忠与张廷谔”,待中央定酌。对于何应钦的答复,日本军部认识到何应钦已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作了处理,但当地日军“并不满意“。于是酒井、高桥又重申了于学忠、张廷谔必须免职;撤走
河北省国民党党部,结束
天津市国民党党部;撤销北平军分会政训处;调走驻
北平市的宪兵第三团的要求,同时提出国民政府必须调走驻平津的五十一军,并解散抗日团体。
面对日方的再次要求,
国民政府也基本都照其办理。6月4日当天,南京政府就决定将天津市划为直属政院,由亲日分子
王克敏担任市长。两天后,又将
于学忠调离
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职务。6月7日,国民党河北省党部奉令移往
保定市,天津市党部奉令结束,北平军分会政训处奉令裁撤,宪兵第三团也奉令从北平调走。次日,
何应钦下令北平军分会办公厅和平、津军政宪警各机关,严查和取缔有害于邦交的秘密结社和团体。
日方第三次要求
6月9日,何应钦再次会见
酒井隆和高桥坦,表示除五十一军决定移防但尚未行动外,日方的其他要求
国民政府均已接受。但日方仍不满足,酒井隆等人再次提出要求,包括:五十一军必须调走;取消
河北省省内一切党部;中央军第二师、第二十五师要离开河北省境;在全中国禁止排日活动。日方表示前三项要求没有让步可能,国民政府必须在12日上午给出答复,如果不立即执行,则
日本将采取自由行动,实际上是给国民党政府加以最后通碟。此时的日军正向古北口、
山海关区等地增兵,对国民党政府进行军事威胁。
面对日方的强硬要求和军事威胁,
中国国民党政府再次选择了妥协。6月10日,五十一军开始从
保定市调往
陕西省,中央军第二师黄杰部被调往豫皖边区,第二十五师关麟征部被调往陕西,
河北省省内包括平、津两市的国民党党部一律停止活动。同日,国民党政府还发布了《敦睦邻邦令》,宣称”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实际上是下令禁止排日。6月10日下午,
何应钦约见高桥坦,口头答复了日方提出的四点要求,并保证此前约定的其他事项都将切实履行。
日方要求书面承诺
至6月10日,日方已经完全达到其预期要求,但其仍未就此罢休。因为何应钦虽然全部答应了日方的要求,但都是口头承诺,并未形成正式文件。于是,6月11日,高桥坦携带一份由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签署的“觉书”到北平军分会。这份“觉书”的内容除何应钦于此前三次答复日方的全部内容外,还新增加了三项附带条件。高桥坦要求中国方面将此照缮一份,并由
何应钦盖印后送交梅津美治郎,由此形成一个正式签署的协定。
然而,早在1935年1月,中日双方在
察东事件交涉时,
国民政府内部就形成了与日方交涉“以不成文协定”的原则。因此,何应钦对日方的要求立即予以拒绝,表示中日双方此前交涉属于口头约定,不能以书面答复。次日,为了避开日方的纠缠,何应钦由
北平市南下前往南京,但日方并未罢休。6月15日,高桥坦找到北平军分会主任鲍文越,表示日方愿意将“觉书”改为“
备忘录”(但内容未变),双方可以由高桥代表梅津,鲍文越代表
何应钦,分别签字,但遭到鲍文越的拒绝。
“何梅协定”的出笼
虽然
国民政府拒绝了日方的要求,但
蒋介石等人也知道
日本并不会就此作罢,因此国民政府便试图通过外交来与日方交涉,希望利用外务省牵制日本军部。与此同时,
关东军又以张北事件为借口,向
察哈尔省主席
宋哲元和南京政府施压,这让蒋介石等人感到对日交涉已无退路。但在6月21日,高桥坦在南京会见何应钦时却表示,日方愿意再次让步,允许将“觉书”改成通告形式,并将草拟好的通告交给何应钦,何应钦照缮一份交给日方就可以。对此,
何应钦与中央各方面进行会商,最后由行政院决定,仍旧由军分会办公厅与日方继续交涉,能不出此通知最好,实不得已,必须删除所谓“附带事项”。于是,何应钦于7月6日对日方草拟的通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附带事项,以普通信函的方式,由北平军分会转交给日方,“何梅协定”也就此出笼。
协定内容
关于“何梅协定”的内容, 龚古今、恽修在所编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帝国主义侵华文件选辑》中,将梅津的“
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放在一起,作为“协定”的内容,此后有不少学者沿用。但学者邵云端等人指出,梅津的“备忘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中方对于日方曾承认实行的事项,第二部分是
日本新增的附带事项,后者
国民政府并没有承认。近年来,
肖如平等学者的研究也表明,
何应钦在给梅津的复函中,删除了日方新增的附带事项。因此,邵云端等学者认为,“何梅协定”的内容应该是梅津“备忘录”的第一部分和何应钦的复函。有关梅津的“
备忘录”与何应钦的复函,其具体内容如下。
梅津“备忘录”
甲、在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实行之事项如左:
(4) 军分会政训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
日本方 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邦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6)
河北省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及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乙、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记下附带事项:
(1)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
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3)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
何应钦“复函”
敬启者。
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军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24年7月6日
影响与评价
影响
日本扩大对华侵略
“何梅协定”虽然没有正式签署,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实际效力。
日本利用“何梅协定内容的不明确性,故意曲解和扩大适用范围,以达到其侵略目的。
河北省事件结束后,日军就将“何梅协定”的精神推广到河北以外的其他
华北地区各省。国民党政府虽然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但其华北各省党部继河北之后也都相继结束, 排日运动也被
国民政府严厉禁止。1935年12月,,
何应钦以南京中央新任命的“行政院驻平办事长官”身分返
北平市时,立马招致日方的反对,最后只能成立
冀察政务委员会,由宋哲元代何应钦主政华北,这实际上就是要将
南京国民政府的势力排除在华北之外。因此,“何梅协定”的达成使中国丧失了对
河北省和
察哈尔省的大部分主权,日军也基本上达到了《
塘沽停战协定》签订以后所要求的一切。
国民党政策的转变
“何梅协定”达成后,蒋介石也逐渐意识到一味的对日妥协最终也将是灭亡,因此
国民政府也逐渐转向积极抗日。首先是南京政府对日态度逐渐转向强硬。随着
日本侵略的脚步逐渐逼近蒋介石的底线,蒋介石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对日妥协,但其在
华北地区主权等重大问题上渐趋强硬,《
秦土协定》后国民政府基本不再对日作出重大让步。在国内政治上,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后,蒋介石取代
汪精卫成为行政院长,大部分部长也都由亲英美派担任,亲日派遭到排斥。同时,蒋介石还和平解决了
两广事变,有效地避免了内战的发生,保存了抗日实力。在经济上,
南京国民政府在英美等国的支持下进行币制改革,并开展了“
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为抗战做准备。在军事上,
国民政府加强了
战略要地和海防江防的建设,修建国防工事,整编全国军队,并以全面抗战为目标进行了
军事战略部署。在外交上,国民政府也逐步改善与
苏联的关系,寻求合作抗日的可能性,并试图通过签订秘密军事条约来扼制
日本的侵略。
华北地方势力变动
南京国民政府自建立后, 始终无法在华北进行全面有效的管辖,必须与地方实力派合作,才能维持中央在华北的
政治权威。南京中央想要实现华北的中央化,而地方实力派却时刻关注着自己的地盘和军队,由此形成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矛盾。1935年华北危机的爆发,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在日军侵略的外在压力下,被进一步放大。在”何梅协定“的协商过程中,
国民政府在日军压力下,被迫答应将于学忠、
宋哲元免职调往他处。这不仅引发
华北地区各地方实力派的生存焦虑,也使华北地方实力派内部分化,进而导致华北政治秩序的紊乱。日方为能够顺利实施蚕食华北的计划,便利用华北政治秩序的混乱,有意挑拨中央与华北地方实力派的关系,使得彼此冲突日趋恶化,进而推动华北自治运动。
评价
一二九学生爱国运动时,曾有人反对
何应钦出卖主权。
蒋介石在次年召见全国中等以上学校校长及学生代表训话时表示: “绝对没有这个‘何梅协定’。这件事是怎么讲起来的呢?就是
日本向何部长提出要求……何部长回一封极简单的信,答复他说这些事不待你要求,我们中国已经自动办好了……但是,他拿了这封信就无中生有,张大其词,说是成立了什么‘何梅协定’。”但其在1937年7月的日记中却写道:“见敬之致梅津之函件,愤恨又不能自制,何愚劣至此,于此痛心之至……阅何致梅函稿而更愤激,何愚劣至此,诚贱种也。”
“
七七事变”发生后,日本曾指责
华北地区与国民党中央派部队进入
河北省违背 “何梅协定”,当时《
字林西报》对此评价道:“ 所谓协定并无书面之存在,纯属一种口头而关于特殊时局与当时时局所涉及之特殊组织者,而今者此种时局业已过去矣。纵进一步论,谓该协定与目前华北纠纷案确有直接关系者,然
日本曷为不将该协定实在条件或意旨公布于众,以释双方之疑乎?”
邵云端(原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理事)认为, “何梅协定”是国民党政府代表
何应钦与日本帝国主义代表
梅津美治郎于1935年6至7月秘密达成的卖国协定。它是继《
塘沽停战协定》签订之后,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变
华北地区为第二个“满洲国”的又一个严重步骤,是
蒋介石投降卖国的又一例铁证。
谢国兴(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兼任教授):“就
日本而言,强调何梅协定可以作为其侵略行为之合理 掩饰,且在武力作后盾下,推衍协定之应用范围在中国方面,即使不断否认何梅协定,但处于日方高压之下,实际作为却又符合何梅协定之精神。任何协定之作用,在于其约束力,中国既已实际受制于此一具争议性之协定,而又强调协定不存在,则其否认仅具维护主权之形式意义而已。”
日本学者古屋奎二在《蒋总统秘录》中认为: “用
打字机打出来的一纸通知,日本方面则擅自为之取名为《何梅协定》,并且宣传就像是签订了正式性的军事协定一般,实则……根本就没有所谓《何梅协定》的存在。”
“何梅协定”的争议
关于“何梅协定”,一直存在着是否存在的争论。
日本侵华期间,日本始终宣称有“何梅协定”。在日本昭和50年(1975年),由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编著的《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中,也确认有“何梅协定”之事, 但其承认协定都以口头方式进行,最后是
何应钦附上一封信函作为证据。但国民党方面长期以来却否认有“何梅协定”的存在。1936年1月,
蒋介石对全国中等以上学校校长及学生代表谈话时,曾公开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作为当事人的何应钦,自始至终都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1977年,他在台湾发表 《河北事件中绝无所谓 <何梅协定> 》一文,证明他没有签订,也不存在所谓的“何梅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梅津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也曾表示“何梅协定”是一项“君子协定”,并没有形成文字 。
然而,何、梅之间确实有一封“便函”存在。学者谢国兴认为,根据
国际法惯例,条约的形式与名称很多,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都是一样的。
何应钦的“便函” 虽不是条约形式,但与“通知”类似,是一种“类似条约 的文件” 。而且,何应钦致函梅津虽属“单方行为”,但在国际法上,类似条约的文件与单方行为,也具有法律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何梅协定”确实存在。但是,何、梅二人之间也并没签署正式协定。因此,学者
熊宗仁建议,在今后的史著和
教科书中,应该说明是日方以
备忘录、何应钦以承诺通知书的方式达成了秘密的协定,即“何梅协定”。“何梅协定”这四个字不应该用
书名号,以免让人以通常协定的形式来理解这一特殊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