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全军,男,出生于1970年4月9日,大学本科学历,伊春8·24空难失事飞机机长。
齐全军于1992年10月开始飞行,原为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2010年8月24日,齐全军担任机长,驾驶从
哈尔滨市至
伊春市的航班,于当日21时36分失事,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中他未履行机长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12月19日,其因重大
6.24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齐全军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0日,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齐全军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齐全军刑满出狱。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齐全军出生于1970年4月9日,1990年8月,他进入空军航校,1992年10月开始飞行,大学本科学历。
飞行经历
齐全军为军转民飞行员,持有民用航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时间4250小时。齐全军原为
深圳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2009年1月,齐全军与鲲鹏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借用协议,从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借到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4月被聘为ERJ-190型飞机机长。同年9月,鲲鹏航空有限公司更名为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根据河南航空飞行技术管理记录,机长齐全军飞行超限事件数量大、种类多、时间跨度大,特别是与
进近着陆相关的进近坡度大、偏离或低于下滑道、下降率大、着陆目测偏差较大等超限事件频繁出现。
2010年8月24日,齐全军担任机长,执行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RJ-190机型B3130号飞机
哈尔滨市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遇天气大雾,因飞机迫降处置不当,飞机突然断裂、起火、爆炸,造成40多人遇难,齐全军在事故中受伤。作为事故当班机长,他未履行《民用航空法》关于机长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导致飞机撞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飞机撞地后,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2014年12月19日,齐全军在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接受宣判,因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齐全军不服,上诉至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齐全军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齐全军刑满出狱。
人物事件
事件背景
伊春林都机场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东北部,跑道长2300米,宽45米,可起降A320、B737-700及以下机型,机场代码为ZYLD,于2009年8月26日通过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机场行业验收和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审查,获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次日正式开放使用。
伊春空难案发当日,伊春机场2名管制员身体状况良好,值勤时间符合规章要求,岗前8小时内没有饮用
乙醇类饮料,无用药记录,无不安全事件记录。机场导航、助航设施设备工作正常,通信设备工作正常,机场道面、跑道、围界等正常,未发现鸟情。
事件经过
2010年8月24日20时51分,齐全军驾驶飞机从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21时36分,飞机失事。事发后,机场2台
消防车、6名消防队员即刻赶赴现场。失事地点距跑道2公里,位于机场铁丝网外,杂草丛生。现场飞机起火冒浓烟,消防队员用两支泡沫管枪覆盖燃烧的飞机残骸。22时15分,伊春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一中队、特勤中队抵达,一路沿巡场路两侧2公里内搜寻遇险人员,另一路灭火。22时25分,又一批消防队员到达。因巡场路窄需留救护车通行,消防车无法进入,新增援队员部分徒步灭火,部分在巡场路入口为前方泡沫车接力供水。22时55分,
伊春市其他地区消防队员陆续赶到为主战车供水。23时34分,飞机明火扑灭。之后,消防队员分成挖掘清理组、遗体搬运组、装袋运输组,清理飞机残骸下的遇难者遗体。8月25日2时45分,清理遗体工作结束,共挖出42具遇难者遗体。
伤亡损失
“8·24”伊春空难致44人遇难、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
事件调查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组长由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梁嘉琨担任,副组长由时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
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李健、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建盛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国资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全国总工会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黑龙江省同步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事故调查协调服务工作组等专项工作组,全面开展事故救护、善后处理等项工作。2012年6月29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了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当班机长齐全军未履行机长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飞机撞地后,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800米)的情况下实施
进近。机长违反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机组违反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追责审判
伊春空难案发后,齐全军被以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起诉,这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案件。2014年12月19日,齐全军在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接受宣判,法院宣判齐全军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齐全军不服,上诉至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重大
6.24飞行事故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齐全军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
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齐全军认罪悔罪的表现,可对齐全军从轻处罚,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