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刑法罪名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侮辱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且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该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中国有关侮辱罪的规定最早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的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即需要通过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程序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侮辱罪、诽谤罪等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然多是“小案”,但关乎民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通过打击侵犯人格权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立法沿革
中国有关侮辱罪的规定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侮辱罪,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文革”中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况再次出现,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的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侮辱罪条款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客体
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
客观方面
侮辱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必须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行为人表达的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分为暴力侮辱及其他方法:
暴力侮辱:“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其他方法:是指以非暴力的动作侮辱,言词侮辱,文字或图画侮辱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与人握手后作出嫌弃的样子,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该罪。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外,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该罪。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该罪。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该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不成立侮辱罪。这种阻却违法性的具体条件为:一是所散布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是公众进行民主自治等应当知道的事实;二是散布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三是所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
主体
侮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
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将虚伪事实当作真实事实散布的,属千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侮辱罪。
常见问题
暴力方法实施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侮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该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提起公诉的情况
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自行到法院告诉。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区别为:
一是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二是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三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与侮辱罪
“人肉搜索”现象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人和线索的途径,其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总是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人肉搜索可细分为单纯公开隐私型与损害名誉型两大类。损害名誉型是特定人隐私等信息被网络公开后产生了名誉受损的可能。
损害名誉型的人肉搜索,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既可以是手段恶劣,如多次侮辱,也可以是侮辱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等。而损害名誉型人肉搜索导致他人自杀的,能否因为介入了所谓“被害人自我决定、自我答责”的行为而否定情节严重,对此存在争议。情节严重在这里是作为轻罪的侮辱罪的入罪条件,并不需要额外的严格限定。只要能肯定侮辱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的条件关系即可,甚至不需要要求行为人对于被害人自杀具有预见可能性即过失。
对虚拟名誉的损害与保护
对于网络虚拟身份的名誉保护,需要关注如下几点:
一是肯定网络虚拟身份具有主体性和人格权属性。但要明确,对于“网我”名誉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对“真我”名誉的保护,这就要求必须有明确的现实中的法益主体。最终可以肯定“真我”的名誉与“网我”的名誉融合在一起,对于“网我”之贬损就是对“真我”之损害的场合,才能将这种网络虚拟身份明确解释为作为刑法上侮辱罪(或诽谤罪)保护对象的“他人”。
二是在肯定网络虚拟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人格权属性的同时,必须要对入罪的定量条件“情节严重”从严把握。
三是就具体的司法实务操作而言,需要明确虚拟身份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社会一般人能否根据针对虚拟身份的相关侮辱(或诽谤)事实推断出对应到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个人,是法官判断相应现实个体的社会评价(而不只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评价)是否受到贬损的关键。
救济措施
侮辱罪的救济规定为:第一,侮辱罪原则上告诉才处理,即需要通过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程序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三,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救济措施:
1.当事人在遭受侮辱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保存证据。
2.如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则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同时,被害人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3.如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侦查,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行为符合侮辱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自诉人应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5.自诉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一是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二是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三是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四是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与其他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
法律对于此两罪保护的利益不同,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行为自己决定权。两罪主观目的不同,强制侮辱罪除以暴力、胁迫等强力实施外,还具有追求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主观上更恶劣,可谴责性更强,法定刑更重。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强制侮辱罪的下流行为可以针对任何妇女实施,犯罪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侮辱罪的行为人一般出于泄愤报复、发泄不满的动机,其犯罪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具体的。
然而,公然强制狠亵、侮辱他人的行为,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故两罪不是对立关系。 公然对他人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虽然损坏了他人的名誉,触犯了侮辱罪,但性行为自己决定权的法益性质重于名誉,应按强制狠亵、侮辱罪处罚。
诽谤罪与侮辱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二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三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
“辱骂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种行为均有损贬、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之故意,均包含有“辱骂他人”之行为包含有不文明言语,会对他人的人格及心理造成伤害等。在一些情况下,二者还存在竞合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一是侵犯客体内容有区别。寻衅滋事罪更多地体现对社会公共交往秩序的破坏,且行为必须发生于一般公共交往场合。而侮辱罪侵犯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人格权,不一定是对公共交往秩序的破坏。
二是行为内容及方式不完全相同。在行为内容方面,“辱骂”型寻衅滋事罪仅包括言语上的贬损、谩骂,不包括行为上侮辱。而侮辱罪的行为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侮辱,包括暴力行为侮辱、言语侮辱和文字侮辱。在行为方式方面,侮犀罪要求必须是“公然侮辱”。但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并没有“公然”或“当众”方面的要求。
三是诉讼程序不同。侮辱罪主要被作为刑事自诉类案件处理,除非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否则都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寻衅滋事罪都属于公诉类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后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评价与意义
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与线下的侮辱诽谤行为相比,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在传播性和危害性上显然要大得多,给受害人带来的影响也是难以消除的。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也严重污染网络生态、毒化网络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相关犯罪。
侮辱罪、诽谤罪等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然多是“小案”,但关乎民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通过打击侵犯人格权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在涉网络暴力刑事案件中较多的为诽谤罪、侮辱罪。这些违法行为通常会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或伤害,进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普通公众作为此类案件原告的占比更高,体现了加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立法实践
司法实践
2019年至2023年9月,中国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213人,共起诉涉嫌侮辱、诽谤罪的被告人415人。
2022年3月21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典型案例
2013年蔡某青侮辱案
蔡某青因怀疑徐某在其“格仔店”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青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同时,法院认为其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
2018年常某一等网络侮辱案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市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做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新浪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涉案游泳池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侮辱罪
2024年1月25日,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写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精准指控犯罪,不仅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的女性人格权,还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对此类网络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发布隐私视频的行为以严厉警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节选,来源于“国家法律数据库”,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条文节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施行日期:2023年9月26日)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中国人大网.2023-10-16
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中国人大网.2023-10-15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区别浅析.中国法院网.2023-10-16
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6
【每日一法条】侮辱罪.微信公众平台.2023-10-16
侮辱罪“公然性”关键看结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3-10-15
刑事自诉须知.中国法院网.2023-10-23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界定.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23-10-15
“按键伤人”?让网暴者受到制裁、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16
目录
概述
立法沿革
构成要件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常见问题
暴力方法实施
侮辱罪的处罚
提起公诉的情况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
“人肉搜索”与侮辱罪
对虚拟名誉的损害与保护
救济措施
与其他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
诽谤罪与侮辱罪
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
评价与意义
立法实践
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
2013年蔡某青侮辱案
2018年常某一等网络侮辱案
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侮辱罪
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