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1999年厦门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发生在1999年4月福建省厦门市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1996-1999年期间,厦门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组织的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从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450多万吨、植物油45万多吨、香烟300多万箱、汽车3588辆,以及大量西药原料、化工原料、纺织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2001年11月8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在厦门、福州市等地一审公开宣判,其中14人被判处死刑(包括缓刑),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5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圆满审结,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正公开透明的信心,展示了中国司法领域的长足进步和辉煌成就,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治腐败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力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懈努力。有力地推动中国追逃和反腐败工作的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背景
人物背景
1976年,18岁的赖昌星在福建南安县的驻军部队打工。驻军部队的工期完成后,他在农机厂当过锻工,摆过地摊,卖过挂历、阳伞、尼龙布等杂货。后来他又在晋江石狮开起一家鱼丸店。20世纪80年代初期,赖昌星靠走私赚取了一笔“收入”。1983年后,南方沿海地区兴起一种叫做“来料加工”的新型贸易,赖昌星在布料进口时以多报少,服装成品出口时则以少报多,两头赚,少报的布料或整匹或制成服装,直接拿到市场卖掉。以次充好、以劣报优,虚虚实实,有时用整箱的稻草夹杂碎石甚至垃圾,以此蒙混过关代替出口的返销成品。并且自己在《来料加工手册》上加盖伪造的“海关验讫章”,然后轻易地过关核销。1991年4月赖昌星从陕西某县转迁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并且通过关系取得居民身份。1991年6月,赖昌星与人合伙在香港注册成立一家“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一年后赖昌星与合伙人分道扬。1994年初,赖昌星以港商的身份回到福建,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初创到高速发展,政商关系不规范、基层治理缺失、法制贯彻还不到位,这些“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案件经过
官商勾结
赖昌星成立了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后,为了全面打开走私渠道,买通了厦门海关从关长、局长到基层人员共计160多人,占厦门海关总人数的13%。除厦门海关外,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还买通了一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口岸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将市领导、海关、商检、公安、边防、银行等关键部门关键人物的子女亲属招进公司,予以万元、甚至数万元的工资待遇。被买通的领导干部中最高职务者为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李纪周。
在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总部大门左侧的红色小楼对外被称做是远华集团的办公楼,但是据调查发现,红楼共计投资1.4亿元,装修豪华,内设包房、桑拿等娱乐设施,专门招待各路官员,红楼成了赖昌星和这些领导干部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场所。
扩大走私规模
赖昌星打造了一个家族式走私集团。除董事长赖昌星外,远华集团董事会其他核心人物分别是:赖昌星之妻曾明娜、兄赖昌标、弟赖昌图。旗下有全资公司7个、控股公司5个、参股公司1个。赖昌星涉足厦门市石油业、房地产业、文体娱乐业,以合作的名义,通过各种方式,先后利用厦门多家企业的进出口权进行走私。除了走私芯片,还走私石油、通讯器材、民用建筑材料、武器军火等。市府一位官员说,为了保护走私,独霸厦门走私市场,赖昌星还养了一帮打手。厦门别的公司走私要向“远华”交保护费,如果不从,轻则海关、边防连人带船统统抓走,重则打手上门寻衅殴打,对于堕落的官员也不例外。
闻风潜逃
1999年8月21日,专案组突袭远华,专案组得知赖昌星在境外后,公安部密电福建省公安厅组织抓捕。但这绝密指令却被泄露,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某在赖昌星即将踏入国门前一刻通知其潜逃外国。所以赖昌星潜逃至加拿大,并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难民资格申请,企图长期滞留加拿大,以逃避法律制裁。
调查和侦破
调查过程
1999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一封长达74页的举报信举报信,信中反映,赖昌星等人与厦门海关等口岸管理部门内外勾结、大肆走私的违法犯罪问题。
1999年4月20日中央领导做出批示,决定以海关为主,中央纪委组织协调彻底查清此案。经过筹划准备之后,1999年8月18日办案人员正式进驻厦门市,拉开厦门特大走私案查处工作的序幕,一天到十个部门,同时扣押了一些文件材料,有些人当天就被逮捕。仅用十天的时间就查处走私案值达110亿元。
案件侦破
1999年9月6日厦门特大走私案被列为中央直接抓的大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成立“中央420专案领导小组”。全国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精兵强将陆续进驻厦门市,拉开阵势全面查处此案。办案人员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相关部门以违反移民法规定,在温哥华赖昌星逮捕。11月28日上午,加拿大移民局就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的关键人物赖昌星的案件进行听证,决定是否继续扣留他。2001年1月24日,赖昌星和妻子曾明娜获准保释在家中软禁,并由一家保安公司看管。2001年8月31日,移民部裁审官做出释放赖昌星决定。2001年11月6日,由移民部4名代表向聆听案作结案陈词,指出赖昌星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犯,不符合加国公约难民定义,并提出复审的要求。最终,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加拿大被遣返回国,中加双方在北京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2012年4月6日至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赖昌星进行了公开审理。
调查结果
经查证,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化工原料、西药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的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走私案。
公开审判
审判过程
从2000年9月13日开始,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陆续在漳州市、厦门、泉州市莆田市福州市等地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加拿大被遣返回国。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6日提起公诉,指控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
审判结果
2001年11月8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在厦门、福州等地一审公开宣判,其中14人被判处死刑(包括缓刑),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5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5月18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同月29日生效。其余人判决如下:
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一百四十点七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且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庄如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五十四点五五万元,并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其外逃;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五百零五点七六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二百九十五万元,并有四百九十一点四八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已执行。 
吴宇波: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八百七十四点七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已执行。
方宽荣: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一百二十九点八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等四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走私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土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可象: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黄克臻、陈文远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丰: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四十五点六万元,并有七十四点八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国荣、张永定、陈育强:分别就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一科原副科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严立平、李松谋、陈国俊、陈雅歌、陈小浩、李中华、陈赞成、朱伏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昌星之兄赖水强、之弟赖昌图: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主犯,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十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和全部财产。
其余五十六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走私罪的本质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它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构成本罪,有数额的要求。依刑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刑法》专门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兜底性罪名,也就是说,本罪规制的是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如走私大量汽车、电视、计算机等入境,有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远华案中的走私对象主要包括汽车、香烟、酒、成品油、植物油等,这些物品均属于普通货物、物品。但赖昌星走私集团走私物品的数量特别大、价值特别大、偷逃国家税款特别多。据统计,赖昌星走私犯罪活动走私货物货值达274亿元,逃税140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赖昌星完全符合走私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而且为了牟利,他用金钱“扫除”一切障碍,足见其明知且希望的直接故意心态。综上,赖昌星本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刑法分则中的法理研析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要求必须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的,另定单位行贿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
从主体看,行贿罪要求一般主体即可构成,赖昌星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主观方面,从赖昌星的一系列行为看,他对其行为完全是故意心态,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还希望如此,因为他期望通过此举打通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直接故意心态表明此种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重。有人或许认为,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重,行为人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只是把自己的钱给别人罢了。但是赖昌星之所以能够持续性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无不与其全方位、长时间的行赔有关。他的行赔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互为条件,正是由于他不断行赔以获得“保护”,才建立起了他的“犯罪帝国”,使得走私活动能不断持续下去。赖昌星共构成上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随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事件影响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震惊国内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人员多、案情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严重。该案的圆满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治理的弊端,经济犯罪与腐败活动相勾结,暴露出了严重问题,有力地推动中国追逃和反腐败工作的进程。
远华案见证了中加国际司法合作的开展,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正公开透明的信心。加拿大与中国之间并没有双边引渡协议,基于其国内法基础上的非法移民遗返程序要求高、时间长,两国司法制度也存在差异。即便这样,我国一直没有放弃努力,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加拿大相关司法程序,最终使赖昌星得以回国接受审判。
对赖昌星的成功遣返表明,无论逃到天涯海角,犯罪人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有罪不罚”的历史必须终结。本案的巨大影响给所有外逃嫌疑人带去了震撼,做了亏心事不可能逃脱法律制裁。为我国追逃追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树立了典范,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力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懈努力。
针对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产生了一批有关的影视作品及展览,其中包括《赖昌星的逃亡生涯》《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展览》等。
《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展览》位于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红色小楼的门口右侧。在展厅的第四部分,悬挂着一只大钟,以“警钟长鸣”为主题的图片中,展示了部分贪官的忏悔书,读来令人深思。在展厅的东北墙上,有一块高3米、宽5米的黑色“耻辱墙”,上面列举了厦门特大走私案中被查处的部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名单。他们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放纵走私罪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关评价
原福建厦门市市长朱亚衍今日表示,厦门特大走私案给厦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它搞乱了经济秩序,腐蚀了个别领导干部和部分国家公务人员,给国家也给厦门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厦门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并且表示厦门一定会从特大走私案中吸取教训。
福建法院网厦门发布,远华特大走私案有力地推动中国追逃和反腐败工作的进程,见证了中加国际司法合作的开展,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正公开透明的信心。
目录
概述
背景
人物背景
案件背景
案件经过
官商勾结
扩大走私规模
闻风潜逃
调查和侦破
调查过程
案件侦破
调查结果
公开审判
审判过程
审判结果
司法解释
事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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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