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上诉案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彭泽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彭泽洲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1974年7月
南昌市第十九中学高中毕业后,下放于
吉水县冠山公社冠山大队,任知青、大队团支书、公社团委委员。
1982年01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分配到
江西省地质局环境地质大队工作。先后任技干、南昌队队长兼书记。1985年10月起任江西省地矿局团委书记。
2015年7月30日,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由
上饶市选出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彭泽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上饶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彭泽洲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日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江西省地质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江西省地矿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公款旅游等问题。经查,2012年11月,彭泽洲将面积达211.21平方米的会议室改造为办公室和会客室,并连为一体由其使用,且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仅在其办公室隔出一个面积为19.21平方米储藏间,并继续由其使用;2015年5月27日至30日,彭泽洲带队到外省公务考察结束后,一行五人专程到多处景区游玩,并公款报销部分游玩费用。
2019年9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
江西省地质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上诉案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彭泽洲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依法对彭泽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彭泽洲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彭泽洲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彭泽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