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1980年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等5所教育部所属的重点院校开始试行定向招生。1983年定向招生加入高校
招生计划体系。1988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明确了定向招生的服务范围。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定向招生一度陷入低谷。2005年5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采取大幅度压缩招生计划、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管理责任等措施对定向招生政策予以整顿调适。2007年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和
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2010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并分布相关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2017年起国防定向生从起停止招生,医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定向培养等全国性定向招生方式仍在继续。
定向招生面向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生在校期间免缴学杂费,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
历史沿革
探索推广
1980年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等5所教育部所属的重点院校面向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贵州、
四川省等6个省区开始试行定向招生。1981年,全国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座谈会提出,“定向招生”是一个“需要研究,需要实践”的新课题,沈阳医学专科学校等多所高校根据会议精神开始调研并试点定向招生。1983年1月,教育部在
昆明市召开全国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在高校
招生计划体系里增加了定向招生这一计划形式。1984年教育部发出《关于改革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意见》指出,从急需人才而教育基础较差的地区定向招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线。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应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到这些地方工作的毕业生待遇从优。”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对定向招生做出相应规定。国家教委1988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明确了定向招生的服务范围。
1998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定向生免缴学杂费”“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进入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在定向招生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大扩招改变了定向招生的供求关系,定向招生一度陷入低谷。
调整创新
200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采取大幅度压缩
招生计划、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管理责任等措施对定向招生政策予以整顿调适。如,明确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自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招生计划。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决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和
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2010年《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并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分别发布《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等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政策。
201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提出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2017年起国防定向生从起停止招生,医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定向培养等全国性定向招生方式仍在继续。
定义
“定向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定向招生在招生时就明确了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任务
招生计划中,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定向生类型
中国高校定向招生大体分为四种类型:单位定向招生,如面向农业、林业、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的定向招生;行业定向招生,如优秀运动员上大学、定向医学生、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士官等;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特定区域定向招生,如少数民族
预科班。
形式
定向招生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的高等学校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定向招生。这类定向招生的计划由地方
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科类的安排以农、林,医、师为主,学历层次以专科为主,考生来源以县以下
高中毕业生为主。
第二种形式是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
测绘学、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高等学校,按其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
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国防军工
三线等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场所定向招生。这种定向招生的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需要下达,考生来源主要是本系统的职工及其子女。
定向范围
1.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2.国家教委所属学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中,个别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3.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
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劳动
劳动教养场所,以及国防军工
三线等地区定向;
4.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
招生比例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招生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
招生计划总数的5%;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
录取原则
定向生在录取时,省级招办一般安排在与非定向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院校投档。如果定向生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院校根据考生
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果降分后生源仍不充足,院校则会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在校期间待遇
定向生在校期间免缴学杂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就业政策
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