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10日,
天津市戏剧曲艺工作者协会成立。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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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21日—23日,中国戏剧家协会天津分会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
1988年11月21日—22日,中国戏剧家协会天津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1995年5月29日,天津市戏剧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2005年12月26日,天津市戏剧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协会组织
名誉主席
顾问
名誉理事
马少良、王大光、王守义、刘、青、刘、琦、孙亭福
主席
高长德
副主席
秘书长
韩之栋
理事会理事
王建、王悦、王艳、王磊、王卫中、王友萍
王甘生、王立军、王永良、王寿山、邓沐伟、孔祥玉
刘志欣、刘连群、刘易民、刘桂娟、刘景范、刘德胜
张定豪、张春生、张树德、张振宇、张艳秋、张曼君
孟广禄、孟祥友、易春英、金洪跃、钟、海、胡小毛
赵秀君、高长德、郭秀芹、席德敏、梁波、崔洪
2007年12月28日,增补、李少波、江大维、
万镜明、张艳玲、
于双印、黄少忠、
杨丽萍为
天津市戏剧家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专业委员会
1、舞台美术学会
2、业余评剧专业委员会
5、戏剧文学分会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天津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戏剧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
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天津市戏剧家协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加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天津市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员
第五条我市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戏剧团体和组织,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经申请并报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公民身份的本市戏剧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在戏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创作或理论研究,以及在
戏剧教育、编辑、出版、翻译、组织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外省(区、市)会员调入我市工作,需向本会提交完备转会手续,经核实同意,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职责,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本会将通过主席团审定并按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九条本会根据宪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务
第十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戏剧理论、戏剧创作的研究和探讨,组织各种艺术观摩和学术活动,尊重各戏剧门类创作的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和扶植优秀的艺术创新和艺术流派,不断提高我市戏剧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推动戏剧理论研究,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创作,促进戏剧创作的创新与发展。对戏剧领域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举办全市的评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努力促进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在
社会主义、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创作活动。加强同各省市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戏剧组织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戏剧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五条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和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天津市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为: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建议人选由
东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会同协会主席团在充分商议后提名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并聘请。
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
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
天津市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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