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翔
曾任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副总裁
王俊翔,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曾任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吉林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长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21年11月,王俊翔涉嫌贪污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物经历
1991.09-1994.07,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会计系银行会计专业学生;
1994.07-1997.09,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清算中心科员;
1997.09-2002.07,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科员(1995.09--1998.07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会计学专业函授本科学习);
2002.07-2004.05,中国人民银行集安市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2004.05-2004.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集安办事处副主任;
2004.11-2005.0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集安办事处主任;
2005.05-2005.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双阳监管办事处主任科员;
2005.08-2005.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2005.12-2007.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主任科员;
2007.11-2008.01,吉林银行合规部负责人;
2008.01-2010.08,吉林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2010.08-2010.10,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
2010.10-2011.03,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2011.03-2013.06,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9.09--2011.06吉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6-2013.07,吉林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3.07-2013.11,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3.11-2016.09,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长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6年8月,拟提名为吉林银行副行长人选(试用期一年),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
2016.09,吉林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长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21年,经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拟任王俊翔先生为吉林银行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21.03,-2021.11,任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7月5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俊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11月,经查,王俊翔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隐瞒不报不良贷款,为他人承揽本单位的业务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
王俊翔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敬畏之心,在察觉组织对其调查后,仍不收手并积极策划重要涉案人外逃,对抗组织审查;政绩观扭曲,隐瞒不报不良贷款;利欲熏心,将处置不良贷款的公共财产变成个人的“摇钱树”,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俊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王俊翔(副厅级)涉嫌贪污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俊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俊翔利用担任吉林银行长春分行行长、吉林银行副行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