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男,
汉族,1958年6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为1962年8月15日出生),
驻马店市确山县人。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1975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确山县法院执行庭庭长、副院长,
上蔡县人民法院院长,中共上蔡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上蔡县委副书记。
2001.03——2008.11,历任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中共驻马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驻马店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委书记(三级警监),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2年8月20日下午,
河南省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
朱明、郭建华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期间,负责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
城市规划、住房建设与管理、豫东北支线机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重点项目方面的工作。主管和联系单位: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人防办、园林绿化局、房产管理中心、地震局、公路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务
集团公司、华润燃气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土地储备中心。
2014年1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
河南省安阳市副市长郭建华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消息,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建华涉嫌行贿等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行贿于2014年7月3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
渑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7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华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渑池县人民法院遵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
庭前会议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建华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5)渑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30万元及息由扣押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郭建华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3月6日,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郭建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