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
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人
聂树斌(1974年11月6日—1995年4月27日),男,河北省鹿泉区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害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被石家庄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刑事拘留。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对此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4月25日,二审维持了原判。最终,他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河南省警方在荥阳市抓捕了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广平县籍农民王书金。王书金被捕后交代了四起奸杀案,其中包括1994年发生在石家庄的康某被杀案。201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强奸妇女案公开宣判,裁定无法认定聂树斌有罪,最终判决其无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家属寄送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各项赔偿共计268万余元。
聂树斌案获改判无罪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取得的重大成果,成为刑事司法制度迈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此案不仅体现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致力于重塑司法公信力、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更展现了其勇于直面错案、疑案,坚持正义的精神风貌。此案复审后,被评选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人物生平
聂树斌于1974年11月6日出生,河北省鹿泉区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因涉嫌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失踪案,被石家庄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传唤;9月24日,聂树斌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聂树斌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并提起上诉。4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故仍判决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1994年8月5日,大约在下午五点,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骑车离开液压件厂。8月8日,同事发现康某1没有来厂里上班。8月10日上午,康某的父亲向公安局报案称康某失踪。下午,康某的父亲和康某的朋友余某某等人联想到其上下班需要经过的玉米地,便在该区域寻找康某,最终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康某的连衣裙和内裤,发现时衣服都卷成一卷塞在禾本科杂草里。8月11日上午,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找到了一具已经高度腐烂的尸体,旁边还有一辆自行车,经辨认,死者是康某。发现尸体后,警方立即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当日下午对其尸体进行了检验。一个多月后,警方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河北省石家庄日报》和《社会治安报》刊登的报道记录了当年警方抓捕聂树斌的过程,具体为:当时有群众举报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经常在附近闲逛,行为鬼祟,总是在女同性恋上厕所时跟过去,该男青年骑一辆蓝色的山地车。警方认为该男青年可能是杀害康某1的嫌疑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涉嫌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一审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于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法院判决认定:“聂树斌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聂树斌对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的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证人余某某所证一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其系初犯、年龄小且认罪态度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二审
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所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原判决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再审
关键人物
王书金,1967年12月生,广平县人。2005年1月18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一个砖厂打工。民警核查王书金的身份时,他报了十几个假名字,最后他承认自己叫王书金,并自认自己杀过人,共交代了六起案件,其中四起强奸杀人案,两起强奸案。
王书金与聂树斌案的牵连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警方将王书金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核实他供述的六起案件,其中包括1994年夏,他声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强奸并杀害一名妇女的案件。然而,当邯郸市警方前往石家庄深入调查时,发现该案早已告破,凶手实为聂树斌,且已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执行。王书金公安局详细供述了杀害康某1的经过:他自称当时将骑车的康某1拽倒,掐晕后带至玉米地,实施了强奸并杀害。为证实其供述,王书金两次引导警方前往玉米地指认犯罪现场。此外,王书金还透露了一个此前未见于媒体报道且未公开的隐秘细节:被害人的自行车上挂有一串钥匙,作案时他将钥匙丢弃于草丛中。但有民警指出,即便王书金自称为聂树斌案真凶,其供述的真实性仍需审慎考量。原因是案发期间,王书金在距玉米地仅百多米远的工地上工作,可能因此对案件细节有所了解。
王书金案的程序
2006年3月,检察机关正式对王书金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及四起案件,但其中并未涵盖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发生的强奸杀人案。尽管在程序层面,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无直接关联,但两者在关键事实认定上存在交集。王书金声称,他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件,构成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请求司法机关从轻量刑。2007年3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执行死刑。同年4月,王书金以检方未就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件对其起诉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上诉案进行二审审理后裁定,指出王书金对该案的供述细节,如作案时间、方式及受害人特征等,与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及尸检报告不符,因此无法认定其为该案凶手。河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外界普遍推测,王书金之所以承认并上诉涉及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案件,意在拖延死刑执行时间。然而,王书金本人坚称,此举是出于对聂树斌家庭的愧疚,希望为其平反昭雪。
舆论推动和复查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发表了一篇标题为“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报道中称,聂树斌案在十年后,一个疑似真凶出现,聂树斌可能是冤枉的。该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轰动,并引起了河北省高层的重视。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政法委表示,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机关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聂树斌案,一个月内公布结果。卷宗显示,当时调查组对聂树斌案中是否存在对聂树斌进行刑讯逼供进行了调查,但那时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直到2005年底,对本案的调查仍未有明确的结果。12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又向《南方周末》称:“调查一直在进行,只是难度太大了。”多年后的两会期间,多家媒体采访河北省高院得到的回复都是正在对本案核查中,尚不能得出该案是冤假错案的结论。
2011年9月,一位长期关注冤假错案的山东省律师自费邀请专家学者和律师,于9月11日在石家庄市举办一场关于聂树斌案的研讨会。会后,与会的五六十名律师学者联名发表《关于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的呼吁书》。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从2013年2月22日起就开始坚持发表文章,希望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据徐昕教授自己统计,他发表的关于聂树斌案的新浪微博,累积转发62万余次。种种行动让聂树斌案重回公众视线。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接受新华出版社采访时表示:如果最终确定不是王书金做的案,就没有必要核查聂树斌案。这个表态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此前已经判决不能认定王书金是本案的凶手)。
在推动聂树斌案再审的过程中,媒体通过各自的深入调查与采访,不仅为案件信息披露开辟了渠道,还有效传达了聂树斌家属及代理律师的声音,使其为公众所知。这些公众媒体借助舆论的力量,持续推动案件进展,确保本案长时间保持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之下。
家属和律师申诉
2005年,聂树斌家人从记者处得知王书金承认西郊玉米地案是他犯下的。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找到律师李树亭,请他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律师协助张焕枝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个部门申诉,请求重审聂树斌案,但是面临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聂树斌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聂树斌案发生在1996年以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向被告人家属送达判决书。李树亭多次到河北高院索要判决书,都被以正在阅卷为由拒绝。直到2007年,李树亭才从康某1的家人中获取了原审的判决书。
从2005年到2014年,聂树斌的家人委任了六任律师,但一直未争取到阅卷机会。王书金案一审判决后,聂树斌家人和代理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院申诉,请求再审。但2007年11月5日,最高法院立案庭回复张焕枝:“根据我院关于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已函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你与该院联系。”随后便是三年的杳无音信。2010年4月,张焕枝与李树亭解除委托,随后,聂家委托北京律师刘博今。
直到再审启动后,2015年3月,张焕枝的代理律师在山东省高院首次查阅到了相关卷宗。律师认为当年判处聂树斌死刑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很多疑点。
制度变化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和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始在中国确立。2013年,中央政法委也发布相关规定,提出要坚持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2013年,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常务副院长也表态要关注冤假错案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再审启动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一案。
2015年4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山东高院认为聂树斌案“案件重大、复杂,案发历史久远”,先后四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复查期限。最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再次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半的复查,认定原审判决缺乏能够对聂树斌定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下强奸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山东高院的意见,决定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
再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了阅卷,还到案发现场进行核查,并查看了聂树斌原工作单位、死者租住地和上班路线等,并找了原来办案的人员和证人,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最高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在聂树斌案再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检成立了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办案组成员分别独立审阅了所有材料,形成了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办案组2016年10月31日赴河北省开展证据复核工作,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对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来源,隐蔽性证据,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在案证据缺失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审查,将有利于认定和不利于认定的证据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最终,办案组将一份对聂树斌案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检察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提交至最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
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当年尸检未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体检验报告仅凭尸体颈部缠绕衬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据不足”。
2、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衬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聂树斌偷拿了花衬衣(作案工具),且聂树斌偷花衬衣的动机不足。
3、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现场中发现了一串钥匙,但是聂树斌从未提到过该钥匙的存在以及位置。
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卷宗记录聂树斌对花衬衣进行辨认,但是卷宗中未附有提供给其辨认的照片;对于自行车的辨认,辨认对象和混淆物差异明显;对现场和衣物的指认,未附照片,亦无证人在场,指认的真实性存疑。
5、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案发后,被害人的衣物中并未检测出精斑,“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其犯强奸妇女罪”。
6、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1)群众提供的线索与案件缺乏直接关联,由此认定聂树斌是犯罪嫌疑人缺乏依据。(2)其有罪供述前后矛盾。(3)聂树斌供述偷拿花衬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4)其到案后的五日内供述缺失。
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再审结果
201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聂树斌强奸妇女案公开宣判,原审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害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最终判决了聂树斌无罪。
事件结果
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聂学生(聂父)、张焕枝(聂母)申请国家赔偿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包括聂树斌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身自由被侵害的损失赔偿费、聂树斌父母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68万余元。聂树斌父母表示接受,不再上诉。
家属状况
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后,聂树斌的父母认为如果儿子确实犯下了罪行,理应承担责任,但是他们内心并不相信儿子会是一个强奸杀人犯,他们也曾申诉过,却无疾而终。
聂树斌案平反后,2017年,聂学生使用国家赔偿金在医院做了手术(膀胱病变)。他们重新装修了房子,给儿子聂树斌留了一个房间。
意义和影响
聂树斌案将推动中原地区的法治发展,其得以再审和纠错,得益于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冤假错案;得益于社会的普遍持续的关注;得益于人们司法观念的进步;得益于中央主导下的司法改革。聂树斌案树立的典范,有助于成为今后其他类似案件纠错的范例,还提出了一系列预防冤错的要求。
检察日报》评聂树斌案的三大标杆意义:获得了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反映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坎坷,要吸收经验,强化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
聂树斌案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案件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具有重大借鉴作用。
聂树斌案获改判无罪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取得的重大成果,成为刑事司法制度迈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此案不仅体现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致力于重塑司法公信力、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更展现了其勇于直面错案、疑案,坚持正义的精神风貌。在案件复查过程中,面对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秉持“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改判无罪,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树立了典范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聂树斌被再审改判无罪后进行的国家赔偿,是衡量中国人权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标志性案件。
参考资料
关注聂树斌案.中国法院网.2024-08-07
揭秘聂树斌案再审检察意见“出炉”始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01-18
聂树斌案警示了什么.手机央广网.2023-01-25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法院判决
一审
二审
再审
关键人物
王书金与聂树斌案的牵连
王书金案的程序
舆论推动和复查
家属和律师申诉
制度变化
再审启动
再审调查
最高检意见
再审程序
再审判决
再审结果
事件结果
国家赔偿
家属状况
意义和影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