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涉黑案是2014年3月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涉及原
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刘汉、
刘维等36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这些被告人自1993年以来,无视国家法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
四川省广汉、
绵阳市、
什邡市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
社会生活秩序。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多个省市,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2014年5月23日,该案在
咸宁市一审宣判,
刘汉、
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2014年6月3日,刘汉、刘维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开庭审理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在其官方
【朝闻天下】刘汉刘维涉黑案件始末 网站发布公告称,定于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在湖北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犯罪案。
根据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湖北将有7个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同时开审该案,其中包括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咸宁市
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和第二审判法庭、
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
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和第二审判法庭、
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
案件侦办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
四川省、北京、
广东省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全力侦破此案,追缴军用手榴弹 3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刘汉等人及
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巨额资产,掌握了大量刘汉、
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检方指控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
绵阳市、
什邡市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
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刘汉等人掌控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多达70家,其中上市公司2家,境外公司4家。截至落网前,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坐拥资产近400亿元,购置车辆数百辆,其中不乏劳斯莱斯、宾利、法拉利等顶级豪车。
一审开庭
2014年3月31日8时31分,
刘汉、
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由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咸宁中院定于12时30分在咸宁市凯悦大酒店12楼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的庭审情况进行通报。
案件进展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
四川省、北京、
广东省等10余个省市,掌握了大量
刘汉、
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2014年2月20日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
咸宁市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串通投标罪,
非法经营罪,
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妨害公务罪,
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咸宁市检察机关对
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2014年4月1日、2日、14日,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
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
法定程序。
2014年4月19日,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
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2014年5月23日上午,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
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2014年5月23日,
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
2014年6月3日,一审宣判后,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
唐先兵、
田先伟、
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7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
新浪微博发布消息,将于2014年7月14日,分别于湖北省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
2014年7月14日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刘维等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将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案。
案件处置
经历17天庭审的刘汉案暂告段落,刘汉集团资产被冻结,官方处置意见现分歧。4月23日,
金路集团(000510.SZ)发布财报显示,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金路集团的1256万股股票处于“冻结”状态。而在2013年财报中,其中的1100万股“质押”给
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剩余股票处于可流通状态。
内部核算清单显示,汉龙系几乎所有企业股权、银行账户等资产都已被政法机关冻结,由于海外资产的股权尚未在列,相关估值有不同惯例,资产后续处置仍有较多变数。
刘汉被批捕6个月后,
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资金账户、股权、房产、汽车、土地也相继被司法机关冻结。资料显示,有92家汉龙集团及相关公司或刘汉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不等,有的股权冻结半月,有的股权则冻结两年。在司法机关冻结汉龙集团资产的同时,其所持股的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然发生变化。官方在资产处置上也未形成统一意见,
四川省和湖北方面在净资产统计口径不一样得出的结果也不一样,四川方面计算的结果是负资产,但总负债与总资产两相抵,负得不多,基本是平衡的,湖北方面统计的结果是约40亿人民币的净资产。这与
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核算出约77亿净资产有较大出入。
海外资产的股权尚未在被专案组冻结的公司股权清单中。是否涉及更复杂的控制权关系,目前还有待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