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
律令制
律令制,又称律令体制,是东亚古代中央集权的统治制度,源于中原地区后来传至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琉球王国儒家文化圈地区,指基于律令建立的法律体系与相关制度。实行律令制的国家又称律令国家。奈良时代的日本在唐律的基础上,结合其国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日本律令制。
历史发展
律令制于晋朝时出现,但“律”和“令”的概念可以追溯至秦汉。其中“律”指恒常之法,多规范刑罚,类似今日的刑法;“令”指皇帝颁布的命令,多规范刑罚以外事项,类似今日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法等。东汉末年的动乱之后,为了重建社会,政府以“令”的形式颁布重建社会的土地、租税、兵役制度。律令制经过长期发展,在南北朝北魏颁布的均田制、西魏府兵制、隋的租庸调标志着律令制的成熟。同时律令制也带有儒家思想,例如:均田制呼应儒家思想推崇的周代“一夫授田百亩”制度。
唐朝中期由于上述制度无法维持,律令制因而瓦解。然而在盛唐时期作为律令制基础的制度便已开始崩溃,由于人口增加,加上均田制允许永业田继承,可供分配的土地减少,导致均田制崩溃。均田制的崩溃一方面导致人口迁移至土地较多的地区,户籍制度因此崩溃,租庸调也无法征收;另一方面以均田制作为经济基础的府兵制也难以维持。唐中叶后律令崩坏,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募兵取代府兵,以“令”规范的制度难以顺应时代需求变化,由皇帝颁布的“敕”取代“令”的作用,可以更快速应对时代变化需求,也反映皇权的高涨。
日本古代国家时期(6世纪-1192年)668年中大兄皇子正式即位,称为天智天皇,之后日本开始引进天宝法制体系,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自己的律和令,建立起自己的律令体制。681年制定飞鸟净御律令,701年制定大宝律令,“律令之兴,盖自大宝始”,大宝律令标志着古代国家的律令法体系初步确立和律令制国家的形成。
中国的律令
中国历史上的律令包括泰始律令、太和律令、天监律令、河清律令、开皇律令、武德律令、贞观律令、永徽律令、垂拱律令、神龙律令、太极律令、开元律令、宋刑统、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泰和律令、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大明律、大明令、大清律例等。
东亚其他国家的律令制
除了中国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确制订和实施律令与相关制度的国家。朝鲜半岛的三国也都有制定律令以及相关制度的纪录,例如新罗丁田制,但是未见完整律令保存至今,仅有关于少数制度的描述纪录于史书中。另外越南晋朝~唐朝为北属时期,多数时间由中原地区控制,实施中国的律令制度,越南独立后虽然也颁布律令,但是届时律令制在东亚文化圈的重要性已经降低。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历史发展
中国的律令
东亚其他国家的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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