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启忠,男,
汉族,1957年7月出生,山东
沂源县人,大学学历,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月参加工作,干部代表。
2016年9月7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牛启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历任沂源县中庄公社民办教师、中庄公社电影队放映员,卫生局医训队学员、张庄医院文书,卫生局秘书、
人事局秘书,地委组织部干事,地委组织部秘书科副科长,干训科科长,组织部副部级巡视员,沂水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等职。
2010年01月至2011年05月,任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山东省推进
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2015年6月10日,山东省纪委通报:牛启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查,牛启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非法占有公款,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2015年6月消息,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7日消息,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牛启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牛启忠,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启忠在担任山东省
滕州市市委书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牛启忠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另一案件中发现其有受贿1万元的线索,而接受
山东省纪委调查的。到案后,牛启忠除交代自己受贿1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131.686万元贿赂的事实。这也成为辩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牛启忠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
2016年9月7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牛启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