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自2008年4月发起筹备,经过一年的筹备工作,于2009年5月27日正式成立。协会是由
广州市地区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专家、专职社会工作者,市、区社会服务机构及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截至2011年5月27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共有会员577个,其中单位会员48个,个人会员529人。会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从事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服务的团体;二是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学者;三是从事
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的专业实务工作者;四是高校社会工作
专业学生。
协会大事记
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与广州大学签订了为老服务合同,并邀请啬色园资深督导
陈国安担任博爱园项目专业督导。
2010年5月24、25日,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召开的“社会工作协会发展与建设”座谈会于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省市的社工
行业协会负责人共计30多名同事出席座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李敏兰秘书长、李秀芬副秘书长参加了会议。
2010年5月27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即将迎来一周岁的生日。一年来,协会走过了不少的风雨,也见证了不少的
彩虹。协会特于5月22、23日两天举行“城乡社工,共同成长”庆协会周年活动。
2010年6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与香港善导会签署
社区矫正督导服务合同。
2010年6月1日至2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对2009年通过立项的33个试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整个评估工作总结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明确项目下一步的方向和目标,调整和优化项目计划,推动
社会工作项目的顺利进行,以保证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
2010年6月10日至14日,“2010联合世界大会——社会工作及社会发展之愿景与蓝图”在香港会展中心揭幕。来自113个国家及地区约3000人参与,其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者约980人,中国大陆参与者50多人,
广州市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20多名广州社工出席大会。
2010年7月至12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完成
广州市民政局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史的编辑和出版工作。
2010年7月2日,为庆祝建党89周年,成立于2009年12月的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党支部开展庆“七一”暨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党支部成立活动。
2010年7月8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与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签订《越秀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项目协议书》,标志着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项目的新模式及政社双轨开展社区矫正服务的开端。
2010年7月至10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调研组组织《广州市社会工作(民办)机构建设与发展调研》活动,对广州市30多家民办社工机构及前线社工进行小组访谈、实地调研及问卷调查,了解需求,共商对策。
2010年8月3日至9月中旬,在
广州市民政局的支持下,由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主办,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承办的“岭南社工大讲堂——社工实务系列”活动共举办五期,邀请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新家坡、
加拿大等地方专家授课,深受欢迎。
2010年8月17日上午,
广州市司法局李沃生主任,
越秀区司法局骆先洲局长、郭聪聪副局长,越秀区人民街武装部卢部长、司法所郭北灵所长,与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范教授师生4人来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参观交流。
2010年9月7日上午,广州市司法局纪委书记
邵国明等领导在越秀区司法局党委书记蔡子奇等陪同下来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进行参观指导。
2010年9月9日,应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工作者协会的邀请,社协秘书长李敏兰带领会员部主管刘冬妮、清源服务中心社工李春波前往上海进行交流考察,双方达成了开展“社工提速互访计划”共识,携手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
2010年9月21日,为了迎接一年一度的
中秋节佳节,欢聚于社工大家庭,我协会举办了以“
嫦娥伴你庆中秋”为主题的社工分享联欢会。
2010年9月27日,为响应
广东省省民政厅发出的“广东情暖灾区服务行动”倡议,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由秘书长李敏兰带队,紧急组织6名广州社工专家评估小组,首批广东社工前往灾区。2010年9月底至2010年11月底,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共组织了6批22名社工赴灾区开展服务。
2010年10月28日上午,
南海区民政局赵魁萍副局长一行7人前来
广州市学习社会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一站到达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参观交流。
2010年10月29日下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于大课堂召开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广州市民办社工机构的调研报告,通过了2010年工作计划。会议确定了李玉芬、李庆麟、肖春江、李秀芬、麦国娟5位同志因工作调整免去协会理事一职;同时增选陈丰有、关冬生、何俊华、何维、李延甲、罗建中、谭少君、
谢泽宪、杨国前等9位同志为协会理事,增选了陈斯思、海丰羽、黄圣惠、黎戈毅、莫舒涵、万乙、余梅等7位同志为协会学生理事。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
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受
广州市民政局委托,协同广州市社会服务福利协会制定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达标标准及评比方法。
2010年11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会同20家机构策划100多个社区迎亚运活动项目,《亚运有我,街坊齐参与社工行动汇编》出版。
2010年11月2日,“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城市文明志愿服务社区文明百日志愿服务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凌妙英带领市民政局、市
社会工作协会相关人员深入基层社区,走访了
广州市成长动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广州市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
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北斗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及广州市中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社工机构设立在我市5个区的6个社会工作服务站点(中心)。
2010年11月4日上午,
越秀区司法局社矫安帮分管领导郭局长、社区矫正科周科长、安置帮教科蔡科长、人民司法所郭所一行4人到访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与秘书长李敏兰、善导会督导杜国森先生、何卓仪姑娘以及清源服务中心全体同工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座谈交流。
2010年11月5日至6日,由
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主办的“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研修)班毕业考核评审会”在
广东省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举行。会议旨在对第一届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的学员进行考核,为学员一年来的学习实践作阶段性总结。
2010年11月11日,广州社会工作协会在单位会员广州市成长动力专业发展与资源中心、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的支持下,开办主题为如何协助处理突发性人群聚集和在危机事件中的谈判技巧的“亚运危机介入”大课堂,邀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深社工陈妙玲女士分享香港成功举办
东亚运动会及应付危机情况的经验,吸引了广州社工及广州义工共130多人参与。
2010年11月16日上午,
越秀区副区长陈大跃、越秀区司法局局长骆先洲、副局长郭葱葱、周蓉科长以及人民街司法所所长郭北灵一行5人到访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参观指导,并与中心全体同工就
社区矫正社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座谈交流。
2010年11月21日下午,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副司长
甄炳亮、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科技标准化处副处长李红梅、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人事处干部胡伟组成的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考察组来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进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检查评估工作。民政部考察组对报告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010年11月19日下午,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于
二沙岛开展“步量亚运城,享受新生活”第一站二沙岛活动,享受亚运,宣传亚运,受到街坊好评。
2010年11月21至23日,
广州市社协李敏兰秘书长率领数十家广州社工机构参加了由仁爱堂在香港会展中心主办的“关顾民困、共建和谐——慈善组织的角色和挑战”海峡两岸四地论坛。与两岸四地慈善组织负责人和学者共400多位嘉宾共聚一堂,探讨社会民生及福利保障发展。
2010年12月17日下午,广州市首届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研修)班毕业典礼在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顺利举行。市社工协会副会长、市民政局社工处杨海清处长,市社工协会秘书长李敏兰,香港社会服务发展研究中心陈圣光主席、李永伟总干事和培训(研修)班部分专家顾问代表以及全体同学齐聚一堂,共同庆祝本次培训(研修)班圆满结束。
2010年12月16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接待了香港善导会矫正服务考察团一行到访,包括社会工作员及朋辈辅导员等共22人。
2010年12月18日,筹备已久的
广州市社工机构生存与发展谋略大会在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的大课堂了拉开序幕,大会邀请邀请政府决策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等关心社会工作发展的人士以及广州市各社工机构及社工专家共商对策,共谋发展。
2010年12月21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代表参加“社工介入救灾行动程式及方法研讨会”。
2011年1月6日下午,
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黄成荣博士、黎定基老师及
犯罪学系学生一行约20人到访参观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并与清源全体社工进行了座谈交流。
2011年1月7日,“同行欢聚,斟杯品茗叙友情;祝福新春,携手并进谋发展”,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主办的“春暖花开”——广州社工2011新年酒会在
二沙岛玫瑰园西餐厅举行。
广州市市副市长陈国作为神秘嘉宾现身,为广州社工送上新年祝福和鼓励。当晚表彰了一批在“亚运有我,街坊齐参与”系列活动表现出色的活力社工及特色项目。
2011年1月17日至19日,在市民政局
社会工作处的委托下,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评估专家组30多人对2009年通过立项的33个试点项目进行末期评估。此次评估的顺利结束,不但总结出了广州社会工作的宝贵经验,而且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是广州市社会工作事业今后发展的重要保证。
2011年2月-7月,协会同工投身参与
广州市人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招投标的实践,共参与三次招投标,凭着协会的同工的努力以及协会的工作经验及良好平台,中标两次。
2011年2月14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命名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的决定》(民发[2011]22号),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成为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单位。
2011年2月17日,
越秀区司法局郭葱葱副局长、周蓉科长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中心参观指导。郭局肯定了清源7个月以来的工作成绩,并与中心同工一起探讨了清源接下来的工作开展计划,勉励清源中心社工继续努力,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而开创新天地。
2011年2月21日,市司法局莅临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参观、指导工作。协会秘书长李敏兰带领清源服务中心的社工接待来访。
2011年3月1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赴
都江堰市参加了民政部——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灾害社会工作研讨会。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司长戴均良、副司长
柳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计划、评估和监测处长Scott.Whpplery,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官员杨海宇,中国社工协会副秘书长南燕等出席了本次研讨会。我会秘书长李敏兰同志在会议上以2010年“情暖
茂名市社工行动”为例,发表了题为“社工介入自然灾害救援阶段程式与方法之探讨”的讲话。
2011年2月28日至3月4日,为加强社工价值观教育,进一步了解灾区社会工作的发展情况,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相关人员一行十三人,由李敏兰秘书长带领,赴
四川省考察。考察团主要走访了
成都市、
都江堰市、
北川羌族自治县、汶川四个县区,期间深入到当地民众和一线社工,以不同的角度去体验当地生活及社工开展工作状况。
2011年3月1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苏志佳、副市长陈国一行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视察。
2011年3月22日,
荔湾区司法局肖副局长等一行来中心参观指导,社协秘书长、清源中心行政督导李敏兰女士带领清源中心全体人员接待到访人员。
2011年3月22日至23日,由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主办的“广东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角色与发展研讨会”在
广州市举行。3月22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李秀芬副秘书长出席了研讨会,并进行主题发言。3月23日,广州市
社会工作协会接待了广州、深圳、东莞、
珠海市、惠州、
佛山市、
江门市、
中山市、汕头民政局及广州、深圳、东莞、珠海社会工作协会等单位代表共约40人的参观交流。
2011年3月24日下午,在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的三楼召开了“
越秀区司法局
社区矫正社工服务工作座谈会”。
2011年4月9日至5月29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第三次考前培训班。于4月9日开课,共组织了4个班:社协班、黄埔班、银河班、福利班,用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在协会大课堂或送教上门,协会专家会员给予社工考试冲刺,工作人员授课辅导。
2011年4月17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柳拯副司长率领民政部调研组一行4人到
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参观了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展示厅,听取了相关人员对广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情况的介绍,就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进行了座谈,充分肯定了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的工作。
2011年4月20日下午,
广州市司法局黄处长、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嵇昆梅、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
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一行5人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参观指导,并就北京市司法矫治和广州市司法矫治发展现状进行分享交流,秘书长李敏兰及清源服务中心全体同工参与了此次分享会。
2011年4月23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策划的岭南社工大讲堂之2011社工实训班第一期课程在工作坊正式开讲,接下来每月都有相应的实训课程开展。
2011年4月25下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广宁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桂芳、市委副书记苏志佳等市领导,以及市直机关负责人、各区(
县级市)政府负责人来到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考察。
2011年5月13日,
广州市第二届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研修)班在大课堂举行开班仪式。
2011年5月17日至20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
属下专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清源社工服务中心,受邀出席由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和香港善导会联合在
香港大学举办的“2011预防犯罪及更生康复国际研讨会”。
2011年5月24日、25日,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清源服务中心接受
越秀区司法局对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试点项目的工作考核。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为 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其缩写为GZASW。
第二条本会是由
广州市地区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专家、专职社会工作者,市、区社会服务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市的社会工作人才网络,推进广州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
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开展专业化
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培训、宣传普及与服务策划工作;
(二)总结
广州市本土性社会工作经验,参与研究制定专业化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广州市专业化社会工作的管理。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移交、授权、委托;组织在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社区工作、老年人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残疾人工作、司法矫正等方面服务项目的试点和实施。具体包括:
1、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注册,继续教育工作;
3、社会工作机构评估及年度绩效评估;
4、社会工作项目的评估、鉴定;
(四)社会工作各领域的管理规范、经验交流和总结评估;
(五)提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对社工领域中的人员与机构进行表彰;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发展会员:
(一)从事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服务的团体;
(二)是从事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和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协会的管理制度,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申请,同意后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第十二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会员证书统一由协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代表请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协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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