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燕,女,
汉族,1943年出生于湖北竹溪,毕业于
湖北大学,是
湘潭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人物经历
何文燕,1965年毕业于原湖北大学法律系(现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实际工作,曾任
绥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副院长等职,分管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院办公室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工作经历
1983年调入湘潭大学法律系,是湘潭大学法律系的创始人之一。
1985年至1987年任法律系第一届副主任(当时未设正主任),全面主持教学、科研及法律系的创建和发展工作。
1997年至1998任法学院党委书记。
1998年至2002年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点负责人。
2001至2006年,任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2004年任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2006年至今,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先后独立与合作出版专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编教材10余部、参编教材10余部。曾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项目、主持完成湖南省社会科学课题、湖南省教委、教育厅课题、
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多项。
主讲课程
1、法学本科生、专科生:
民事诉讼法法学、司法文书写作学、法学基础理论、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专题与案例分析等。
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外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
民事执行法学等。
3、博士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法学前沿等。
学术讲座
2009年7月29日,主讲《民事诉讼现代化——传统的扬弃与观念整合》,地点: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10年8月26日,主讲《中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现状与改革》,地点:韩国
延世大学法学研究院中国法研究中心。
获奖情况
1998年获湘潭大学“教书育人标兵”称号
2000年获湖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2004年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记二等功
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科研项目
主持纵向课题
1、1991年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课题:《
中国律师制度研究》
2、1999年主持完成
湖南省社会科学课题:《湖南农村经济法制系统工程研究》
3、2002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委课题:《民事经济诉讼专题研究》
4、2005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育厅课题:《中外民事诉讼专题比较研究》
5、2006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现代民商事程序保障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
6、2007年主持完成湖南省社会规划课题《民事诉讼处分权的现代解读——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7、2007年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社科联课题:《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研究》
8、2008年主持研究生教育课题:《
民事诉讼法专论》
9、2009年主持
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研究》
10、2005年参与完成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农村法律服务研究》
主持横向课题
1、2008年主持完成横向课题:《浙江桐乡市物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的法律分析》,项目编号:04KH/KH02014,参加人:易继松。
2、2008年主持完成横向课题:《企业民事、行政诉讼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4KH/KH02013。
科研成果
代表性专著及教材
1、《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
中南矿冶学院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2、《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3、《中国司法救济制度》,韩国世宗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
5、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
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6、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7、主编《法律文书写作学》,
中南矿冶学院出版社,1997年出版。
8、主编《新编法律基础教程》,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
9、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10、主编《法律基础教程》,
湖南省高校工委、
湖南省教育厅组编,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1、主编《法律基础》湖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组编,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2、主编《民事诉讼200问》,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13、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辅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2年出版。
14、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
15、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专论》,
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代表性论文
1、论在我国建立群体诉讼制度的构想,《
湘潭大学学报》1990年第期。
2、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湘潭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3、论
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权,《湘潭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民事诉讼模式选择与审判方式改革,《法学理论与实践》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调解与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法学》1997年第4期。
6、诉讼法上民、经不应分立,《湘潭大学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7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4期。
7、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8、关于诉与诉讼标的若干问题探析,《
湘潭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人民大学《诉讼法 司法制度》1999年第10期。
9、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4期。
10、
美国ADR对我国仲裁资源利用的启示,《法律适用》2000年第12期。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3期。
11、简评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日)《国际商事法务》2004年第1期、第2期。
12、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纠纷的社会控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2001年第6期。
13、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4、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湘潭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司法制度》2002年第期。
16、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7、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法理分析《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
18、再论
民事诉讼法典体例结构的调整,《
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19、论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0、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21、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之检讨与重构——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第十七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基于实体法与
程序法密切联系角度,《求索》2008年第2期。
23、民事公告送达的法理分析——基于传播的视角,《
求索》2008年第6期。
24、我国
民事诉讼法立法回顾与评析,《公民与法(法学版)》2009年第12期。
25、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行政化之检讨,《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26、诉讼实施能力初论,《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7、论法院委托调解,《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8、电子数据类型化及其真实性判断,《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代表性学术观点
1、较早地对
民事诉讼法目的进行研究,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确立民事诉讼制度、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多层次的综合性目的,也可以说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效果的总体追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其诉讼活动的目的自然要与国家总体目的一致,而在解决纠纷、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要一致,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才可能具有同向性,才可能相互作用,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的运行和发展。我国现阶段
民事诉讼法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权利保障、维护秩序。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和层次性,反映了民事诉讼主体和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在设计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民事诉讼模式及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综合考虑,克服片面性。同时,认为民事诉讼功能是民事诉讼具有的能力及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可能产生的效果,也即民事诉讼作用于客观对象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民事诉讼的功能包括调控功能、恢复功能、保障功能和教育功能等。
2、对于处理经济纠纷是否要单独设立“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一有较大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实证方法和比较方法对诉讼法上“民经分立”观点的种种理由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明确指出:引起不同的诉讼法分立的内在原因取决于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早已不是传统观念上局限于“私人”之间的那种狭义上的纠纷。“经济纠纷”实质是特定的民事案件,与民事冲突并无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
民事诉讼法与“经济诉讼”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适用法律的依据、审判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确认等都基本一致,理应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我国
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民事纠纷的变化,对民事诉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只能促进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不是分离民事诉讼程序内容、缩小民事诉讼涵盖力、另立“经济诉讼法”的依据。
3、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抽象概念,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概括,也是关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综合表述。在
民事诉讼法模式的选择上,应以我国现行民诉讼法所展现的诉讼模式为基础,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互动关系。
4、在当事人问题上,1990年以前就曾提出非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认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不能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应从两个法律关系的牵连性入手分析,并主张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异议权,以保护其权利。
5、对民事审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审判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分析了审判行为的变质及其原因,指出审判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机制的运转,也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认为审判行为失控或者变质,必然导致诉讼不公和司法腐败。民事审判行为变质的原因包括诉讼外的因素、诉讼内的因素和法官因素。针对这些因素,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规范和制约民事审判行为的三种基本途径: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质;充分尊重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制约;严格程序规范,健全责任制度,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
6、对民事诉讼现代化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现代化是一个创新过程,既要调整与重构法院的组织结构及法官运作审判权的方式,更要强化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的是转变传统诉讼观念。主张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对我国民事诉讼进行价值重构和模式的合理选择。改革的目标模式应依据转型期国家社会间新型关系,在审判权与诉权的合理定位以及相关制度的创新的基础上,建构中国特色的
民事诉讼法结构模式。
以上观点反映在所发表的有关论文以及《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等著作中。此外,对群体诉讼、诉与诉权、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诉讼证据立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问题均提出了一些独特见解。其中许多观点受到诉讼法学界广泛重视和认同,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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