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成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当事人
王明成(1954年—2003年8月3日),男,陕西汉中人,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
1971年,王明成初中毕业后成为下乡知青,被分配到汉中市地区下面的一个县插队,在农村生活两年。1973年,陕西省第三印染厂大规模招工,王明成入选。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入院当天,夏素文被下达病危通知书。1986年6月28日,王明成同意让医生蒲连升为夏素文执行“安乐死”。同年9月20日,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医生蒲连升、王明成等人收容审查。1992年3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明成无罪释放。2000年11月,王明成被确诊患胃癌,并做了四分之三的胃部切除手术。2003年1月7日,王明成住院治疗,并于2003年2月4日、5月初两次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请求均被拒绝。同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王明成离世。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1954年,王明成出生。王明成父母一共养育4个孩子,王明成排行老三,有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幼年时期,王明成的父母离异,王明成和二姐以及父亲一同生活。9岁到16岁,王明成遭受到来自于继母的责难。王明成父亲并没有对其起到保护的作用,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很关心他,母子二人的感情逐渐加深。1971年,王明成初中毕业后成为知青,被分配到汉中市地区下面的一个县插队,在农村生活两年。1973年,陕西省第三印染厂大规模招工,招收三百多名员工,王明成入选,从汉中前往西安市。工作期间,王明成从每月43块钱的工资拿出30元寄给母亲。同时,王明成认识同为汉中知青、一同在厂里工作的妻子吴丽荣。
为母执行安乐死
提出请求
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了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入院当天,夏素文被下达病危通知书,王明成和妹妹在询问病情后同意接受医生蒲连升关于“安乐死”的建议。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的请求下,蒲连升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并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复方冬眠灵处方上签字。当天中午到下午,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6月29日凌晨5时,王明成母亲夏素文离开人世。
被控杀人
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的大姐、二姐为了让医院赔偿其母的医疗费用和埋葬费用找到医院院长,院长让她们向检察机关控告。1986年7月3日,王明成的姐姐向汉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控告蒲连升故意杀人。汉中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9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及其妹4人收容审查。王明成的两个姐姐见其弟和其妹被收审,多次要求撤诉,公安和检察机关以此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拒绝。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人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鉴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冬眠灵则更快促进病人的死亡。汉中市公安局据此鉴定对蒲连升、王明成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汉中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8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予起诉。
无罪释放
198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批示,将蒲连升、王明成二人从逮捕强制关押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次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为蒲连升、王明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明成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同月,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明成和蒲连升无罪释放。
被拒绝安乐死
2000年11月,王明成被确诊患胃癌,并做了四分之三的胃部切除手术。除此之外,王明成还患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身体免疫力差。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王明做完胃切除手术后,坚持不做化、放疗。2002年11月,王明成脸部和眼部出现黄斑,检查后发现腹腔里的癌细胞转移到肝脏上。2003年1月7日,王明成再次住院治疗。2月4日,王明成向医院提出安乐死,医院拒绝。同年5月初,王明成再次向医院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医院让王明成填写安乐死书面申请。王明成在此期间表示期待安乐死,但不希望因此产生官司。6月7日,王明成提交安乐死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讲述他被疾病折磨的痛苦以及家里的经济拮据,希望医院对其执行安乐死。当时医院已经对王明成下达两次病危通知。为帮助王明成缓解疼痛,医院为其注射杜冷丁,已经不考虑用药会导致王明成对药物的依赖性以及对其身体的损害。
2003年6月10日,王明成出现肝昏迷,无法户外散步。因无法忍受病痛,王明成止痛药吃到最大限量,并不起作用,依靠注射杜冷丁减缓疼痛。7月2日,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在医院开了3天的药,于7月4日下午回到家中。药用完后,王明成的妻子吴丽荣再次购买。一直到王明成最终去世,药品没有断,用于维持治疗。7月30日,王明成表示不能实行“安乐死”,使他感到遗憾。8月3日凌晨3时30分,王明成离世。2003年8月5日上午9时,王明成悼念活动举行,其单位相关负责人致悼词。
社会启发
反对安乐死
中国国内关于安乐死的论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安乐死关系到人权伦理问题,特别是人权的问题。在病人无法清楚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苟活”的情况下,如果由他人替代他(她)作出放弃生命的选择,无疑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另一种是安乐死一旦被合法化,被滥用和利用的风险则很大。
赞同安乐死
有学者认为如果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应该允许安乐死,死亡也是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法学专家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权禁止公民行使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无论是自杀还是安乐死。在公民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且自愿要求结束生命时,对其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一个人无法选择决定自己的出生,但可以决定自己的死亡,法律应该维护公民谋求幸福的权利。
目录
概述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为母执行安乐死
提出请求
被控杀人
无罪释放
被拒绝安乐死
社会启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