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抗村隶属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班洪乡,地处班洪乡南边,距乡政府所在地25.2公里,到乡上道路为 公抗村全貌土路,交通不方便,距沧源县城75.2公里。东邻
勐角傣族彝族拉祜族乡,南邻
勐董镇,西邻
芒库村,北邻班洪和南板村。辖公抗
大寨村、芒来等11个村民小组。现有农户316户,有乡村人口1498人,其中农业人口1498人,劳动力855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人数742人。全村国土面积56.4平方公里,海拔1350米,年平均气温 23℃,年降水量2000毫米,适合种植水稻、玉米、橡胶、紫胶、茶叶、
木薯等农作物。有耕地面积7997.3亩,人均耕地5.3亩,林地9300亩。
农村经济
该村有耕地总面积8220.3亩(其中:水田1390亩,旱地6830.3 亩),人均耕地5.5亩,主要种植水稻、玉米等作物;拥有林地70131亩,其中
经济林果地6863 亩,人均经济林果地4.6亩,主要种植橡胶、紫胶等经济林;其他面积5059亩。2008年农村经济总收入289.61万元,其中:
种植业收入108.71 万元,占总收入的37%;畜牧业收入44万元,占总收入的15%(其中,年内出栏
肉猪600头,
肉牛33头);林业收入44 万元,占总收入的15%;第二、三产业收入18.1 万元,占总收入的6%;工资性收入29.8万元,占总收入的10%。农民人均纯收入1514 元,农民收入以种植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28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80 人(占劳动力的7%),在省内务工15人,到省外务工65人。
基础设施
截止2008年底,该村已实现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视、通电话,无路灯。全村有315户通自来水。有240户通电,拥有电视机农户178户(分别占农户总数的76%和56%);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134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89户(分别占总数的42%和28%)。该村到乡道路为土路;进村道路为土路面;村内主干道未硬化的路面;距离最近的车站22公里,无集贸市场。全村共拥有2辆农用车,拖拉机14 辆,摩托车78辆。全村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为283.1亩,有效灌溉率为3.54%,其中有高稳产农田地面积283.1亩,人均高稳产农田地面积0.19亩。到2008年底,全村建有沼气池农户35户;全村有8个自然村已通自来水;有7个自然村已通电;有8个
自然村已通路;有8自然村已通电话;该村农户住房以其它结构住房为主,其中有5户居住砖混结构住房;有95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还有215户居住于其他结构的住房。
特色产业
该村的主要产业为橡胶、核桃,主要销售往县内。2008年主产业全村销售总收入54.11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18%。该村目前正在发展橡胶、
木薯、茶叶特色产业,计划大力发展核桃、竹子产业。
人口卫生
该村现有农户315户,共乡村人口1472人,其中男性811 人,女性661人。其中农业人口1472人,劳动力1104人。该村以
佤族为主(是佤族、
傣族、
汉族混居地),其中佤族1283人,傣族97人,汉族92人。
到2008年底,全村享受低保372人。村民的医疗主要依靠村卫生所和乡卫生院,卫生所面积为 345平方米,有乡村医生3人,该村距离乡卫生院25公里。该村建有公厕4个,人畜混居的农户42 户,占农户总数的13.3%。
文化教育
该村建有小学1所,校舍建筑面积7680平方米,拥有教师9人,在校学生185人,距离乡中学25.2 公里。目前整个行政村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261人,其中小学生185人,中学生
费城76人队。全村建有图书室 1个。极大的丰富了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村务公开
全村村务公开项目主要有财务公开。主要以会议方式公开。
到2008年底,该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315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4561.9亩。已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其中,一事一议筹劳2000个(劳均2个)。年末集体总收入3万元,有固定资产18万元,农村财务管理实行自行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主要以会议方式公开财务。
基层组织
该村建有党支部1 个,下设 7个党小组,共有党员62 人,少数民族党员61 人,其中男党员59人、女党员3人。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文书等组成,下设11个村民小组。该村建有团支部 1个,共有团员50人。
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前农民人均纯收入530元,新农村建设后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514元;人均有基本农田1亩;人均有经济林果4.6亩;每户有1院安居房、有305个科技明白人、有6个好的发展项目,村级建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1个,有村容村貌整治规划1个,有产业发展规划2个。
发展重点
该村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该村有1个自然村未通电;有4个自然村无公厕;经济收入极不稳定;村组道路不方便。
该村今后的发展思路和重点是:希要解决公厕;计划大力发展核桃、竹子产业和养殖业。
参考资料
云南数字乡村.www.ynszxc.gov.cn.20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