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王秀梅。本书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
1970年
海牙国际法庭在
巴塞罗那公司案中首次提到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引起巨大的争论,并影响了国际法院对后来一些案件的判决。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提出了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试图阐明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意义,就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目的在于研究国际义务的层次性划分中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所处的层次,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与相关的概念如“严重违背依一般
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以及曾经提出但后来未被采纳的“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之间的关系,违背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对国家主权、国际法效力根据和国际法体系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王秀梅,1969年5月生,山东日照人,1992年毕业于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现
长安大学),1997年毕业于
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毕业于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国际法专业)。现为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国际人权法研究中心主任。自2000年以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编写教材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陕西省科技厅项目、
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
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
延安大学奉命南迁
西安市,成立
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
西北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
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而变为司法部,后变为
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
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