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terprise Culture)成立于1988年,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注册登记、第一家全国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文化学术团体。研究会的宗旨是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企业界、理论界和其他有志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人士,共同促进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概况
研究会的中心任务是协助企业探索建设企业文化的有效途径,总结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召开各类企业文化研讨会;编辑出版企业文化书刊、报纸;组织
国际企业文化交流;举办企业文化培训;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企业文化信息交流以及其它有助于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研究会成立以来,以各种形式在全国开展了30余次大中型研讨活动,举办了1000多次研讨班和报告会,完成了两项国家规划研究课题,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中国企业文化大辞典》和近100本企业文化著作。15年来,研究会的专家们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全国100多家大中型企业进行了咨询、策划和设计活动,有效地推动了企业文化的普及和发展。研究会在几次重要的会议上,先后提出了:企业文化是一门新型管理理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坚持以文化人、以人为本的核心理论;企业文化是适应经济文化一体化时代要求的纽带;企业文化建设是坚持先进文化方向,促进两个文明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企业文化是
社会主义文化的生长点等重要观点。无论困境与顺境,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始终不渝地坚持研究和推进实践,为中国企业文化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
研究会机构:
理事会名誉理事长:薄一波、韩天石;
理事长:胡平;
常务副理事长:张大中、张同舟、杜子端、孟凡驰、韩旭;
秘书长:孟凡驰;
顾问委员会:
李德生- 原中顾委常委
程思远-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袁宝华- 原国家经委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顾问
马 洪-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总干事
李 昌- 原中顾委委员
郑必坚- 原中央党校副校长
贺光辉- 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高占祥- 原文化部副部长
李 超- 原冶金部副部长
王维澄- 原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大明- 原全国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政协主席
王照华- 原中组部副部长
王瑞祥-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金 鉴- 原司法部副部长
学术委员会:
王 ,男,汉族,中共中央党校 教授
李燕杰,男,汉族,首都师范大学 教授
庞 朴,男,汉族,中国社科院 研究员
张大中,男,汉族,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
周叔莲,男,汉族,中国社科院 研究员
贾春峰,男,汉族,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原副局长 正局级调研员
潘承烈,男,汉族,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教授
下属部门和单位:秘书处、联络部、国际联络部、学术部、培训部、设计策划部、咨询部、培训中心、乡镇企业委员会、民营企业委员会、医药卫生委员会、纺织企业委员会、CI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terprise Culture (CRIEC),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团结企业界、理论界和有志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人员,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共同促进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我国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企业文化建设事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从事理论研究或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热心企业文化建设并有一定成果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力: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在本会有关会议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咨询服务;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权向本会介绍会员。
2.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经协商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企业文化的活动和其它工作;
(3)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
(4)按时缴纳会费。
经常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1)审查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4)审查财务预算和决算;
(5)选举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代行职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机构:
1. 设秘书处、联络部、培训部、编辑出版部、咨询服务部、影视艺术部。各部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2. 聘请顾问和海外特约学术委员、顾问或理事。
3. 理事会常设机构在北京。
第四章 任 务
第九条 承接政府和企业委托的企业文化研究课题;协助企业总结研究企业文化经验;宣传企业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
第十条 为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举办有关企业文化的征文、展赛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企业文化培训;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企业文化书籍、报刊,摄制企业文化影视;
第十三条 组织企业家进行各种联谊活动和国外考察。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研究、培训、资料出版和服务的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兴办的企业实体的收入;
第十七条 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资助;
第十八条 设立中国企业文化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本章和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属理事会。
如有多数会员提出修改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如终止活动或解散组织,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上报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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