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英文: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成立于1949年10月25日,位于北京市
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曾于1952年12月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1955年,各地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地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双重领导;1960年11月,各地海关建制下放到地方,成为各地外贸局的组成部分。1980年2月,国务院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业务;1998年,海关总署升格为正部级。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归海关总署。同年10月,海关总署由党组改为党委。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
海关工作、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监管工作、进出口
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风险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海关
唐朝的时候,广州已成为全国海上贸易中心,为了对进出口货物和人员进行管理,公元660年,
李治下旨在广州特设
市舶使,由
岭南节度使兼任。公元683年,
李隆基又下旨,在广州设立管理进出境机构——
市舶司,专司管理外国来华船队的贸易和迎送各国友好使节来往。市舶司具有现代的
海关、 外贸、外交职能。
宋朝、
元朝、明朝三朝沿袭这种设置,清朝初也曾在广州设过市舶司。
清朝初,为防止
郑成功等
反清复明势力获得大陆的支持,
顺治十三年(1656),清政府颁布 “禁海令”,实行
海禁政策。 1683 年(
康熙帝二十二年),清军占领
台湾省后,康熙皇帝下旨解除海禁,开放对外贸易, 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海关管理制度。
中国近代海关
1840年“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
南京条约》;此后,又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实行片面协定
关税和领事报关制度等,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
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1854年,江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出现的由第一个外籍人士监管洋货、征收洋税的海关。1858年中英、中美、中法《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签订,规定“任凭”清朝总理大臣邀请外国人“帮办税务并严查偷漏”。19世纪60年代总税务司署成立后,形成了以外籍总税务司和税务司为核心的中国近代海关管理体系。总税务司署先后设置征税部、船钞部、邮政官局、教育股、造册处等部门, 负责征税、缉私、查验、统计、海务、
检疫、邮政、
京师同文馆等业务。
辛亥革命后,第三任总税务司
安格联乘机攫取海关税款收支保管权,加强对中国财政金融的控制。近代海关先后经办商标注册、
华工出洋、世博会等事务,甚至插手外交谈判、购置舰船、直接参与内
外债发行和管理赔款等。中国近代海关名为中国政府机构、实则西方列强掠夺
政治经济学利益的“国际官厅”,成为中国近代社会一个独特缩影。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朝设立
关税处,意图限制、 接管海关权力。中华民国,中国政府在“
巴黎和会”、
华盛顿会议等国际会议上提出关税自主的要求,均被列强拒绝。1928年
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实行关税自主。1929年,
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国定《进口税则》。 同年,推行“海关改制”,限制洋员数量、改善华员待遇。海 关华员也自发地成立各种进步组织,开展争取改善华员待遇、
抗日救亡运动、保护关产、迎接解放等进步活动和革命斗争。
新中国海关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坚持关税自主和收回海关管理权的 主张,先后在江西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建立人民海关,施行独立关税政策。
194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 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事务,调整各地海关设置。新中国海关依照“改造、利用”方针,辞退洋员、废除外籍税务司制度。
海关总署于1952年12月划归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口岸对外贸易管理局与当地海关合并;1955年,各地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地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1960年11月,各地海关建制下放到地方,成为各地外贸局的组成部分,海关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业务;1998年,国务院决定海关总署升格为正部级。
中国于2001年成功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进出口贸易额逐年大幅增长。中国海关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两步申报”等改革措施, 加快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复制推广、“互联网 + 海关” 建设等海关改革,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7月8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8月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 9月12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关衔仪式,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同志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共 277 人颁发授衔命令证书。
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归海关总署。同年10月,海关总署由党组改为党委。
机构职责
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海关政策制度制定
拟订海关(含出
出入境检验检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海关规划、部门规章、相关技术规范。
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
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海关监管工作
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依法执行
国际贸易管理政策,负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
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审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调整。
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
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签证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出入境卫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
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组织实施口岸处置措施,承担口岸突发
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相关工作。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验证、质量安全等。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
检疫和监督管理,依据多双边协议实施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海关风险管理
组织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和风险监测,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实施海关信用管理,负责海关稽查。
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
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和海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建立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
科学技术规划和引进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组织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垂直管理
负责垂直管理中国海关。
组织架构
参考资料:
领导成员
机构文化
工作要求
铸忠诚、担使命、守国门、促发展、齐奋斗。
海关文化
求实、扎实、朴实。
运行机制
响应、呼应、反应。
关徽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
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衔
关衔制度是中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分为五等十三级:
参考资料:
相关事件
2020年3月19日,海关总署、
中国民用航空局、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移民局联合发布《
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有关事宜的公告》,决定调整目的地为北京的部分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
2020年4月14日,国新办就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
李魁文表示,东盟超过
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一季度,中国对东盟进出口9913.4亿元,增长6.1%,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5.1%;对欧盟进出口8759.3亿元,下降10.4%;对美国进出口6680.1亿元,下降18.3%;对日本进出口4656.8亿元,下降8.1%。此外,中国对“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2.07万亿元,增长3.2%,高出整体增速9.6个百分点。
2020年12月7日,海关总署网站更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名单显示,暂停受理澳大利亚肉类企业Meramist Pty Ltd自2020年12月7日起启运的输华牛肉产品进口申报。
2023年8月24日,
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同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公告称,为全面防范
日本福岛核污水入海计划对食品安全造成的
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
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10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数据显示,中国8月从日本进口的“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金额为1.49亿元人民币,但在中国9月的自部分国家(地区)进口商品类章金额表中,从日本进口的这一类章商品没有任何记录。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
朱凤莲2023年12月22日表示,因多次从台湾地区输大陆石斑鱼中检出
孔雀石绿、结晶紫禁用药物及
土霉素超标,基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大陆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考虑,海关总署自2022年6月13日起暂停了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入。在综合评估相关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起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入,输大陆石斑鱼须来自审核合格并予以注册登记的养殖企业。
参考资料
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0
领导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9-12-03
关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0
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2-07-28
组织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0
领导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4-10-03
讣告.海关总署官网-今日头条.2024-12-11
海关关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