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是由
王世杰和
钱端升合著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27年,分为上下两册,共六编十八章。该书在民国时期是法政学堂的必读教材,现在仍是许多高校法科专业公法学科的重要参考书之一。全书从宪法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开始,逐一阐述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公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宪法的修改以及
中原地区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等内容。该书在民国时期曾多次改版重印,2010年12月
商务印书馆重新出版。
创作背景
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宪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也就是比较宪法学开始兴起。比较宪法的兴起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对本国宪法研究的学术积累己达一定程度,二是对外国宪法知识的普及已达到一定程度。此时中国的
中国国民党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政治局势相对稳定。中国政治向何处发展,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所以宪法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课题,这就给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时代课题。另一方面,此时的学术环境相对宽松,中国学者受欧美
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日深,宪法学界对中外宪法问题的介绍与研究达到了一定规模,为开展对各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提供了知识积淀。故而开展比较宪法学的研究的外部条件已经具备。所以有一大批宪法学者投入到了比较宪法的研究中来,致使比较宪法研究盛极一时,其成果就是一批比较宪法学著作的问世。这也标志着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已从直观认识进入到理性思维的阶段。在此其中,由
王世杰、
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一书最具代表性。从1920年起,王世杰在
北京大学讲授比较宪法课程,在此基础上编著了《比较宪法》一书。
作品思想
(一)对个人权利价值的诚挚关怀
1.在体例安排上,体现了作者对个人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
无论是《比较宪法》的哪一个版本,在体例上都是将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的内容安排在个人基本权利和公民团体之后。在20世纪30、40年代,学界对个人基本权利在宪法和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重视不够,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职权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学界没有清醒的认识。在此之前,很多宪法教材均将国家机关职权置于个人基本权利之前。《比较宪法》开创了将个人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关职权之前的先例,并为以后该书的各个版本所承继,表现了作者个人基本权利高于政府权力的现代宪政意识。
2.在个人权利的起源上,否定了
约翰·洛克的天赋人权说,而赞成
拉斯基的人格发展说。洛克的天赋人权说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人权是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人民最初缔结契约组织国家时所保留。所以人权也称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作者认为,这种人权学说在学理上存在以下弊病:一是作为天赋人权说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缺乏事实根据。国家的起源事实上并非基于人民的契约,所以天赋人权说成为没有根据的空中楼阁;二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只是一种虚玄的论断”,无法得到证明;三是这种人权学说认为人权先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宪法和法律只不过是对此予以宣示和认可,而不可创造、改变,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作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必须承认个人自由,并非这些自由是一种人权,而因为其为发展个人人格所必需。而个人人格的发展又是社会分工和社会进化的条件。所以欲求社会的进化,就必须赋予人民以各种自由。对于这些自由国家不仅负有不加侵犯的消极义务,并且对于某些权利,尚负有积极的义务。
3.在个人权利类型的划分上,作者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公民团体权利(作者在此将公民定义为与选民同义)。个人的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和积极的基本权利。
消极的基本权利是指个人自由,其中一大类是个人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又包括四种: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工作自由和财产自由;另一类是关系个人精神利益的自由,包括信教自由、意见自由、
集会自由和
结社自由。对于这些权利,国家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在个人自由的范围上,作者着重从个人自由的本质和国家承认个人自由的目的这两方面进行了探过。个人自由的实质就是个人的身体、知识与道德自由活动和表现的权能,此种权能源于个人的存在。国家只能于保护个人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但不得侵害这种权能本身。这种限制就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另外,作者还认为国家承认个人自由的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的优性发展,所以个人行使自由时也不得违反这个目的。这是对个人自由的第二个限制。
积极的基本权利又称受益权,包括受国家给予最小限度的教育的权利、弱者得受国家救恤的权利、劳工阶级得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权利。个人的这些权利与国家的关系是:一方面人民的权利导致国家义务的产生,另一方面国家义务导致人民权利的产生。
(二)对于国家权力分立理论的领悟
作者认为,虽然攻击三权分立的理论不一而足,有的主张将行政权分为执行权和管理权而将三权变为四权,有的认为国家权力只有立法与行政两种,孙中山先生更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五种,但三权分立仍是普遍的形式,所以作者以此来划分国家的权力。
作者认为,议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归宿,因为近代国家的版图和人口不容许纯粹民治政体,而只能实行代议政体。在一般民治国家,议会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机关。议会和全体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也可以称为代表关系。这种代表关系类似于私法的委托关系。代表者的行动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拘束被代表者的效力,而且代表者须力求与被代表者的意见趋于一致;但是这种代表关系异于私法的委托关系,即代表者的行动不以被代表者所明授的训示为限制。议会制这种代议政体和分权主义不能分离,也就是说,议会的职权,惟议会全体方可行使。
除议会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有特殊的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不是来自于议会的授权,虽然议会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但不可代行之。法院独立的含义,作者认为,应是法院法官的审判不受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一个法院对于另一个法院的判决,只能于判决后,依上诉的程序而变更,在审判之时,任何法院也不受其他法院的干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以后也不享有变更法院判决的权利。这就是“法官独立审判”。但这只能保证法院形式上的独立,而不能使法院享有实际的或精神的独立。而求法院实际独立,仅凭审判的独立是不够的,仍须有法官任用的保障和法官身份的保障。保障法院独立的方式还有:禁止为一个特殊案件设置一个特别法院,以求司法权的统一;禁止议会以议决方式判决普通犯罪;禁止法官兼任行政机关的职务等等。
作品评价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宗灵:我学过,教过,最近为写这篇短文,又大体上重看了《比较宪法》一书。总的印象是,就解放以前而论,这本书是比较宪法学或整个法学中,在学术上是较好的一本书,其主要优点是材料丰富;宪法制度与宪法理论并重;欧美政制为主,兼论中国政制;陈述清楚;一般评论也较中肯。它是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在旧中国学术界有声誉的“大学丛书”之一。
作者简介
王世杰,中国宪法学家和教育家,英国伦敦大学毕业,后获
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自1920年起任
北京大学教授、
武汉大学校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等职。主要著作有:《比较宪法》《宪法原理》《中国奴婢制度史》等,与人合著的有:《比较宪法》。
钱端升,中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1919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1923年获
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任清华大学、
中央大学、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和北京大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院长。曾经担任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
中国政治学会名誉会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著有《中国政府与政治》《民国政治史》《战后世界之改造》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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