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刑法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第二种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第三种行为是超员、超速行驶,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即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随着中国汽车的人均占有量越来越高,交通事故频发,孙伟铭案、黎景全案让法律工作者开始关注危险驾驶行为,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这两类行为写入刑法。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还增加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规定。
2023年,济南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深入开展“夏季行动”,截至2023年9月1日,累计办理危险驾驶案800余起。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其中事故起数下降21.47%,死亡人数下降6.65%,受伤人数下降29.03%,财产损失下降37.38%。人民法院报评:危险驾驶罪设立有效弥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之前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之间缺乏衔接和缓冲的弊端,保证了刑法对交通事故处罚的严密性和衔接性。
历史沿革
立法背景
随着中国汽车的人均占有量越来越高,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道路安全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很多驾驶人员缺乏安全驾驶的意识导致各种不规范驾驶现象,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孙伟铭案、黎景全案以及富家子弟胡斌肆无忌惮飙车终酿成大祸案,让法律工作者开始关注危险驾驶行为,在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之前,危险驾驶行为依靠行政法进行规制,难以发挥法律的对人从事行为的威慑警示作用。
立法演变
2010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一条,对危险驾驶行为加以法律规定,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明确了要将醉酒驾驶、飙车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八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有效减少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行为的发生,之后一些专家提出其他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校车超员超速行驶、运输公司不规范运输危险品等,提议将这些危险行为写入刑法。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这一罪名又增加了两类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载、超速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还增加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规定。
构成要件
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对多数人,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造成危险,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抽象危险。既侵害了道路交通秩序,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超过法定速度行驶,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频繁、突然并线,以较近的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处罚具有危害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潜在危险行为。若行为人在没有人员、车辆的荒野道路上飙车、追逐竞驶,因为不具有任何危险性而不属于本罪的成立范围。
第二种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的认定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驾驾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能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风险,在罪过方面,醉酒驾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这时只需知道自己饮过酒且事实上达到了醉酒状态。
第三种行为是超员、超速行驶,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属于抽象危险犯。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指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只有严重超员超速的行为才成立本罪。这种情形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人员。
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对于此类行为需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才成立本罪。
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年的人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中处罚的对象是直接驾驶、操控机动车的人。但是按照《刑法》133条之一的规定,机动车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对本罪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员的行为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本罪共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结果的心理态度。只要客观上实施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抽象的危险,无论行为人是基于怎样的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此罪的认定。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一种放任行为,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是破坏交通道路安全,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但仍旧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犯本罪的,不认为是犯罪。
处罚
根据刑法133条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常见问题
一些人建议将“毒驾”入刑,把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但对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未明确,毒品快速检测技术尚不完善,“毒驾”罪与非罪的界限尚不清晰,因而对于毒驾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判断要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后果进行判断。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有时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为挪动车位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若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可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与其他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
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区道路上、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行驶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成立危险驾驶罪。
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情形
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此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罪与数罪
以一罪论处情形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两个罪时,以一罪论处。如甲醉酒驾车10公里,此时构成危险驾驶罪;第11公里时因醉驾而过失撞死人,此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均由醉驾构成,重罪吸收轻罪,只定交通肇事罪。
甲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醉酒驾车运输毒品,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运输毒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运输毒品罪。
适用数罪并罚情形
如违规运输化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又由于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因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时,数罪并罚。如甲醉酒驾车10公里,此时构成危险驾驶罪;第11公里时闯红灯过失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由两个行为构成,应当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醉驾行驶,被警察发现,为了逃跑撞死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人虽然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犯罪性质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则需要造成特定损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行为方式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法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为是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以造成公共危险为入罪标准,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违规载客、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也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以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人员财产损失为标准。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具体和现实的危险。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实践效果
2022年11月以来,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了冬季公路交通安全区域整治行动。11月15日,仅在冬季整治行动首日,13省(市、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共出动警力118572人次、警车32202台次,查处酒醉驾行为2912起。
截至2023年9月1日,济南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省厅部署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深入开展“夏季行动”,始终保持对交通违法严打态势,累计办理危险驾驶案800余起。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其中事故起数下降21.47%,死亡人数下降6.65%,受伤人数下降29.03%,财产损失下降37.38%。
2023年10月20日,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聚焦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疲劳驾驶、乘客不使用安全带,危化品运输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疲劳驾驶,货车严重超载、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座以上小客车超员载客,小客车酒驾醉驾等10种严重违法行为,攻坚化解冬季各类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张某某、金某曾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逃离。其中,在限速60千米/时路段张某某行驶速度115千米/时、金某行驶速度98千米/时,此后多次超速行驶。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价
学者冯军评价:《刑法修正案( 八) 》增设《刑法》第 133 条之 1 是为了弥补在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所存在的处罚漏洞。
人民法治杂志评:严厉惩治危险驾驶犯罪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和理性约束,是创建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必然举措。
人民法院报评:危险驾驶罪设立有效弥补了我国刑事立法之前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之间缺乏衔接和缓冲的弊端,保证了刑法对交通事故处罚的严密性和衔接性。
延申
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第二种行为方式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酒后驾车案件,司法实践中分为多种情形,不同情形需要承担的罪责也不相同,以下是一些酒后驾车案件的区分:
普通违反交规
违反交规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时行为人无罪;导致一人重伤,行为人无罪,导致一人死亡,行为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醉驾
行为人醉酒驾驶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时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导致一人重伤,行为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导致一人死亡,行为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逃逸
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时行为人无罪;导致一人重伤,行为人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导致一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此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加重情节,判刑3-7年,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未得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加重情节(逃逸致人死亡),判刑7年以上。
醉驾且逃逸
违反交规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时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导致一人重伤,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判刑3-7年,导致一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此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加重情节,判刑3-7年,,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未得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加重情节(逃逸致人死亡),判刑7年以上。
饮酒驾车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依据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条文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不得适用缓刑情形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从重处罚情形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司法解释
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醉酒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道路”的解释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解释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一步划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舒适康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09-08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江苏法院网.2023-10-18
危险驾驶罪中酒精含量检验与非法证据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0-25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19
辨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中国法院网.2023-10-20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立法背景
立法演变
构成要件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处罚
常见问题
与其他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
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情形
一罪与数罪
以一罪论处情形
适用数罪并罚情形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犯罪性质不同
行为方式不同
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不同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实践效果
典型案例
评价
延申
普通违反交规
醉驾
逃逸
醉驾且逃逸
饮酒驾车处罚
法条依据
法条原文
量刑标准条文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不得适用缓刑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
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