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Tokyo Trial)即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
轴心国成员国
日本的主要战犯作出的军事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庭,1948年11月12日宣告结审闭庭。
1944年1月,为处理轴心国的战犯问题,同盟国集团成立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次年7月,《波茨坦宣言》明确表示将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1946年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颁布;同年4月,由11名法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形成。
东京审判对日本的部分甲级战犯作出了宣判,其中包括原首相
东条英机、原
陆军大臣板垣征四郎、原驻德大使
大岛浩等日本重要的政治、军事、外交人物。自开庭以来,东京审判历经检方立证、辩方反证、审理、宣判四个阶段,25名被告有7人被判绞刑、16人被判无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刑。1948年12月,7名死刑战犯得以行刑。
东京审判在主流上被认为是一场正义的审判,是对战争责任的合理合法的追究,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但也有部分人士(尤以
日本方面为甚)对其正义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此外,东京审判的结果并不彻底,彼时的日本国家元首
昭和天皇并未被列为战犯,政治集团和组织也免于被诉,此后还有众多甲级战犯嫌疑人被盟军和日方释放。
历史背景
宣言的发布和日本的投降
早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时,同盟国集团就已经在讨论审判战争罪犯的问题。1943年10月,美、英、苏三国在莫斯科召开外长会议,11月1日以三方元首的名义发表了《莫斯科宣言》,三国在宣言中就惩罚主要战犯之暴行达成了一致(此时《
苏日中立条约》尚有约束作用,因而宣言中并未提及日本)。1944年1月,同盟国集团协商成立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负责搜集犯罪证据和提供战犯名单,后来其职能扩大到处理战犯的整体问题。同年5月,战争罪行委员会协商成立
远东小委员会,次年1月落实。
就惩处战争罪行的方式,
反法西斯同盟内部曾存在分歧,部分个人和团体主张对捕获的战犯尽快处决即可,但各国政府最终形成了由盟国设立军事法庭进行审判的共识。1945年7月,
波茨坦会议召开。会议正面讨论了
日本的战犯问题,美、英、中三国联合发表了针对日本的《波茨坦宣言》,在敦促日本尽快投降的同时也指出要对其战争罪犯“处以法律之裁判”。
1945年8月15日,在多方压力下,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中的一切条款,由此,同盟国集团审判日本战犯的主张得到了日方的同意。
日本投降后,以美国为首的盟军迅速对日本实行军事占领。1945年9—12月,盟军分四次、九批,逮捕了总共127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在逮捕前后,前陆军元帅
杉山元、前首相
近卫文麿等
日本重要人物自杀;前首相
东条英机在逮捕令发出前就试图开枪自尽,但因子弹未击中心脏而被救回。
国际法庭的形成
1945年11月—1946年9月,同盟国集团进行了针对
纳粹德国主要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对东京审判产生了及时且关键的借鉴作用(由于
日本投降比预期提前了将近半年,当时同盟国对审判日本战犯的准备还较不充分)。1945年8月以降,在纽伦堡方面颁布《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不久,远东小委员会就一定程度上参照其方式和程序,确立了以美国为主导的盟国审判模式(纽伦堡审判由美、苏、英、法四国平权主持)。
由于美、英、苏在1945年达成的“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官制日本各最高条款一一实现”的协议,时任驻日盟军指挥官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对战犯审判工作而言亦是如此。1945年12月,国际检察局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而成立,由美国检察官季南担任检察长(或称首席检察官);国际检察局负责确定战犯名单、调查取证、撰写起诉书并在东京审判中担任诉讼方。次年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国际检察局参照《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拟定)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组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知。1946年4月,宪章内容略作调整,将法官人数增加到11名;至同年5月,以
澳大利亚法官韦伯爵士为庭长的11名法官均已抵达
东京。国际检察局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人事任命及宪章和通知的公布均须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的形式确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东京审判的
程序法和实体法,共五章十七款。宪章中规定了“反和平罪”“普通
战争罪”“反人道罪”三项罪名,其中以策划、发动、实施侵略战争的“反和平罪”作为区分甲级战犯和乙丙级战犯的主要标准。自1943年的
莫斯科外长会议之后,同盟国集团逐渐形成了主要战犯交由国际法庭审判,其他战犯由各国自行组织审判的模式,东京审判的主要对象即为
日本的甲级战犯,起诉书中的原告方也为对日作战的11个主要同盟国,法官和检察官人选亦为11国提名产生。
审判经过
起诉和开庭
1945年秋至次年年初,中国、
澳大利亚、
英国等国各自提出了甲级战犯名单(澳大利亚坚持将日本天皇列为战犯,中国在美国影响下放弃追究其责任;英美认为日本战争责任的起点为
偷袭珍珠港,中国则一贯坚持自
九一八事变起算),国际检察局自其中拟定出一份26人的名单,后又在
苏联代表团的要求下增至28人。由于
松冈洋右(前外长)、
永野修身(前海军元帅)两人在被捕后患病身死,
大川周明(政治思想家)在开庭之后确诊精神病,亦不予审判,东京审判最终的被告人数为25人。除法庭、检察局、被告外,宪章还承认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及延请辩护人,因而人数多达百余名的辩护阵容也是东京审判的重要参与者。
1945年4月29日,国际检察局对28名甲级战犯的起诉书被公诸社会并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接受。起诉书将被告的罪状分为反和平罪、杀人罪、普通战争罪及反人道罪三大类,多达55条,后来法庭将之精简为10条,并去掉了不被列入宪章的杀人罪一类。
1945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开庭。开庭之初为庭长致辞、宣读起诉书、认罪传讯等礼仪性环节,但辩护团反复尝试对法庭和法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5月6日,辩护团副团长
清濑一郎认为国际法庭的法官应当回避东京审判,此要求未经充分展开便被驳回。5月13日,清濑一郎又提出了以法庭管辖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质疑,包括“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应当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两款罪名均在《波茨坦宣言》之后出现)不予适用、
泰国和“满洲国”等地区应自诉因中排除、
反法西斯同盟也应遵守《波茨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是“有条件投降”等等。在激烈的法庭争论后,清濑一郎的动议被韦伯全部驳回。
检方立证和辩方反证
1946年6月4日,东京审判进入对被告犯罪事实的正式审理阶段,以检方立证开始。在开庭之前,检方着重进行了录取被告口供、整理文件材料、实地采访调查等工作,根据收集得到的证据整理出起诉书中的55条诉因,并在法庭上分15个阶段进行立证。检方的控告涉及到日本军国主义教育、策划建立伪满洲国、实行
南京大屠杀、建立轴心国集团、策划实行珍珠港袭击、在
菲律宾实行反人道屠杀等等重要事件,除纸面证据外,
京都大学教授
泷川幸辰、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南京大屠杀生还者
尚德义、
美国国务院顾问巴兰坦、美国海军上将理查森等众多人士受邀出庭作证。检方举证持续到1947年1月27日方告一段落,此后辩论团又与检方展开激烈的论争,最终前者关于撤销被告指控的动议悉数被法庭驳回。
1947年2月24日,辩论团和被告开始反证。辩论团将反证分为“一般问题”“满洲和满洲国相关事项”“中华民国相关事项”“
苏联相关事项”“
太平洋战争相关事项”五个部分对检方的诉因展开批驳,同样列举了大量证据、延请了众多证人,这个过程持续到同年9月9日。9月10日,庭审进入被告个人反证阶段,被告被允许出庭充当自己的“辩护证人”(如此做法也可使被告当庭承认检方事先录取的口供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最终
东条英机等16名被告行使了这项权利(1947年12月30日—1948年1月7日检方对东条英机的当庭讯问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极大的关注)。1948年1月12日,被告个人反证结束,至此辩方反证阶段亦告落幕。
审理和宣判
辩方反证结束后,庭审即刻进入审理最终阶段。在检方和辩方先后进行反驳立证、检方进行最终答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8年4月16日宣布结审,此后法庭开始撰写判决书,这个过程不向社会公开。
东京审判体现出浓厚的
英美法系色彩。除庭审程序繁杂之外,审判完全适用证据主义原则,法官自由斟酌的空间很小;但东京审判对证据的标准相较于传统英美司法有所放宽,检方录取的被告口供因而得以成为判决依据。此外,由于11名法官内部对“反和平罪”之管辖权存在重大争议,法庭最终形成了由多数派(美国、
苏联、中国、
英国、
加拿大、
新西兰、
菲律宾,认定法庭具有裁定反和平罪的权力)于1948年3月成立起草委员会主责判决书之起草、少数派以书面方式参与并撰写个人意见书的宣判模式,且定罪量刑环节仍旧由全体法官投票参与(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即便是量刑投票环节,法官们之间依旧存在较大分歧,多数被通过的死刑判决的投票结果为7比4,
广田弘毅的死刑更是仅以6比5的微弱多数被通过。
1948年11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新开庭,判决书以英语和
日语当庭宣读,至12日方宣读完全文。判决书共分为A(1—3章)、B(4—8章)、C(9—10章)三篇,分别阐述了法庭与法理、事实认定、罪状和量刑等内容。11月12日下午,法庭公布了东京审判的量刑结果:25名被告全部被判定有罪,其中7人判处绞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结审闭庭,共计开庭817次,历时416天,419名证人出庭为检方和被告作证。
行刑
自被捕后,
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嫌疑人被集中监押在东京的
巢鸭监狱中。判决结果宣布之后,部分被告的辩护人以判决在法理上不当为由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美方在国内外压力下最终以无权管辖为由拒绝受理,死刑的执行自此尘埃落定。行刑前,东京进入戒严状态;1948年12月23日凌晨,
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执行死刑。1951年,日本政府与
反法西斯同盟签订《旧金山和约》,宣布接受东京审判的结果。
其他地区的日本战犯审判
按照同盟国此前的审判构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日本犯有“反和平罪”的主要战犯多为在全世界范围内造成重大损失的政府领导人,故而设置国际法庭进行审判;其余战犯则交由其战争罪行发生国自主设立的军事法庭进行审理。自1945年10月以来,美国、
澳大利亚、中国(包括民国政府和新中国政府)、
菲律宾等八国、九政府先后对其负责审判的日本战犯召开军事法庭,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为名进行起诉。
据不完全统计,战后各国针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多达两千二百余件,被告人数合计5700人,各国法庭在定罪时既可以援引
国际法、也有权适用本国刑法。最终有934人被判死刑、3419人被判徒刑、1018人无罪释放、279人遭到其他类型刑罚的惩处。
事后的波折
东京审判结束后,
巢鸭监狱中仍关押着一批未被起诉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原本列席东京审判被告、后来被鉴定为精神状态异常的
大川周明亦看押在此。1948年12月24日,在东京审判死刑执行之次日,盟军最高司令部突然下令将巢鸭监狱中的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全部释放,宣布不将之交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除大川周明外,日后竞选就任日本首相的
岸信介亦在这批战犯之列
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后,
日本国内政治风气进一步转变;次年,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关于释放战争犯罪受刑者的决议》。至1956年3月,除已经在狱中去世的
梅津美治郎、
小矶国昭、
白鸟敏夫、
平沼骐一郎、
东乡茂德等五人外,所有本在服刑期间的东京审判甲级战犯均被释放。1978年,日本民间极具影响力的宗教机构——
靖国神社,将
东条英机等14名日本甲级战犯以“
昭和殉难者”的名义入神社中合祀;此后,日本先后有数任首相赴靖国神社参拜,但大多以私人名义参与此活动;2013年12月,时任首相
安倍晋三公然以首相身份参拜靖国神社,并向“亡灵”汇报
内阁工作。
21世纪以来,日本第一大党:
自由民主党,成立专门机构“检讨”东京审判;2013年3月,安倍晋三在
日本众议院公开宣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反映出日本官方在为东京审判翻案上不断显化的倾向。日本民间对东京审判的态度也多有改观,多数日本民众支持安倍晋三参拜
靖国神社。
日本理论界对东京审判的批评同样快速成长。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主流观点由一面倒地肯定东京审判快速转变为对其的否定声浪,“胜者的审判”论迅速传播,对法庭管辖权得质疑亦大行其道。即便是日本的
左派人士,对东京审判也存在一定的意见,譬如在战争中损失最严重的
亚洲国家在审判中的话语权远不如欧美国家、美苏的
意识形态争端严重损坏审判的道义性,等等。这些对东京审判的批评意见不论出发点如何,都对社会面接受和肯定东京审判的积极面产生了负面影响。
评价
东京审判作为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国际大审判,在主流上一贯表现出正面的形象。审判结果公布当天,
日本主流媒体《
朝日新闻》就发表社论,承认东京审判“具有值得大书特书的意义”、肯定东京法庭“具有无可动摇的权威”,并积极反省本国在战争中的责任。中国的
南京国民政府亦“认为判决书甚属公允,而无修正之必要”;美国、
菲律宾等国家的媒体纷纷发表社论承认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理论界中对东京审判的也存在众多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就指出,东京审判“把‘人’的法律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人道和人权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觉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认为东京审判将惩治侵略行为和追究军政要人之
刑事责任列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为维护世界和平、完善国际法治秩序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宋志勇在承认东京审判存在部分不足的同时在整体上肯定了东京审判对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最高理念和价值的凸显。
但东京审判并非完美无瑕。
宋志勇对比了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指出
日本官方对审判的自省行为远不如
德国。
山西师范大学的郭小鹏同样对比了两场审判并指出东京审判的数个不足之处:仅起诉个人而对军部、樱会等犯罪团体不予审判;因受美国控制而对日本天皇和皇族不予起诉;日本国内没有再进行自我审判。郭小鹏认为东京审判的这种不彻底性对战后日本官方与民间的态度变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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