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焯(1693年—1767),字光植,号汉亭,汉军镶黄旗人,山东益都县(今青州市)人。清朝官员,
雍正十二年(1734年)担任福建巡抚,主要负责福建军政事务,品等约等于二品。乾隆三年(1738年),调任
浙江巡抚,兼任盐政。乾隆六年(1741年),因左都御史
刘吴龙劾卢焯营私受贿,被上解任。
乾隆八年(1743年),因完赃减等,被戍军台。乾隆十六年(1751年),召回京城。乾隆二十年(1755年),被任命为
鸿胪寺少卿,署任陕西
西安市巡抚。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因上责卢焯负恩,被夺官。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召回京城。乾隆三十二年(1767),卢焯去世。
乾隆六年(1741),左都御史刘吴龙劾焯营私受贿,上解焯任,命
总督德沛、副都统旺紥尔按治,事皆实,请夺官刑讯。
乾隆二十二年(1757),西安布政使
刘藻入觐,言焯在西安入贡方物,但量给薄值;及调任湖北,欲借库帑,未应付。上责焯负恩,夺官,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卢焯,字光植,汉军镶黄旗人。入授直隶武邑知县。县旧有均徭钱供差费,遇差仍按里派夫,焯革除之,又归
火耗於公,捕盗尤力。
雍正六年,解饷诣
京师,世宗特召对。迁
江南州
知州,禁械斗。再迁山东东昌
知府,总督
田文镜遣官弁四出访事,东昌民逮下狱甚众,焯至,悉判遣之。会有水灾,焯疏运河,筑护城长堤,动帑赈恤。上遣大臣阅视,独东昌得完。九年,迁督粮道,移河南南汝道。十年,授
按察使。十一年,迁布政使。
十二年,擢
福建巡抚,赐
孔雀翎。十三年,高宗即位,焯疏言被水州县不成灾,上谕曰:“被水虽不成灾,仍须加意赈恤,毋使小民失所。”乾隆元年,请查丈建阳民田,上谕曰:“小民畏查丈如水火。汝初为加赋起见,今又以豁除掩非,一存观望之心,所谓无一而可也。”寻奏减邵武永安所、霞浦福宁卫屯田徵米科则,豁闽、侯官诸县额缺田地。又以平和、永安、清流诸县田少丁多,请减免摊馀
丁银。又奏教民蚕绩,疏濬省会城河。
三年,调
浙江巡抚,兼盐政。奏请停仁和、
海宁市二县草塘岁修银,减
嘉兴市属七县银米十之二。又奏陈盐政诸事:请禁商人短秤;饬州县捕私盐毋扰民;毋捕肩挑小贩;盐场徵课不得刑比。上谕曰:“所奏各条皆是。汝先过刻,兹乃事事以宽沽名。过犹不及,汝其识之!”寻请裁盐场协办盐大使,改海宁草塘为石塘。既,又请濬备
塘河运石。五年,上谕曰:“卢焯至浙江,沽名邀誉,举乡贤名宦,络绎不绝。海塘外已涨沙数十里,焯既请停草塘岁修,又请改建石塘。心无定见,惟事揣摩,已彰明较著矣。”六年,左都御史
刘吴龙劾焯营私受贿,上解焯任,命
总督德沛、副都统旺紥尔按治,事皆实,请夺官刑讯。事连嘉湖道吕守曾、嘉兴
知府杨景震。守曾已擢
山西省布政使,逮至浙江,自杀。
杭州市民数百为焯讼冤,毁副都统厅前鼓亭。德沛等以闻,上谕责办理不妥。七年,谳上,焯、景震皆坐不枉法赃,拟绞。八年,焯以完赃减等,戍军台。十六年,上南巡,阅海塘,念焯劳,召还。
二十年,授
鸿胪寺少卿,署陕西
西安市巡抚。二十一年,调署湖北,以
陈宏谋代焯。宏谋未至,上命发归化城米运金川馈军,急驿谕宏谋。焯发视,奏言:“归化城虽产米,路远费重;西安有贮米,先发以馈军。仍请擅行罪。”上嘉焯知大体,合机宜,实授湖北巡抚。二十二年,西安布政使
刘藻入觐,言焯在西安入贡方物,但量给薄值;及调任湖北,欲借库帑,未应付。上责焯负恩,夺官,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二十六年,召还。三十二年,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