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学会(China Railway Society),成立于1978年4月1日,是经中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由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
国铁集团双重领导的全国铁道行业科学技术性的群众组织。
中国铁道学会作为铁道行业唯一的全国性科技社团,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国内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开展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开展铁路科技决策咨询并提供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铁道行业
全链智能团体标准研制工作等。发表的主要刊物有《
铁道学报》《
铁道知识》,设立的主要奖项有“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铁道环境保护奖”。
中国铁道学会作为
国铁集团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科技社团组织,成立以来,团结组织铁路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在铁路学术交流、
技术咨询、科学普及应用、科技人才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中国铁路事业蓬勃发展和铁路科技进步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做出贡献。
主要职责
中国铁道学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国内铁道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
2、开展国际铁道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及
科技人员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
3、举办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铁道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4、开展铁道科技决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
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政策和
技术标准制定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5、编辑、出版、发行铁道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他科技文献资料;
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积极开展厂会协作,促进铁道
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7、表彰、奖励全国铁道行业的优秀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8、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呼声和诉求;
9、接受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机构
学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统领工作,下设理事会分管工作。由常务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铁道学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落实具体工作。
中国铁道学会主要由六个部门构成:办公。室、学术交流部、科普部、资讯服务部、期刊编辑部、奖励办公室
办公室
1、负责组织拟定中国铁道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学会)文秘、保密、人事、劳动工资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和督办,协调学会与各有关机关、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和学会内部工作。
3、负责提出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4、负责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的起草及会务组织工作。
5、负责文秘、保密和行政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会组织管理和行业科技专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9、负责国际互联网页的维护。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学术交流部
1、负责编制中国铁道学会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铁路行业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3、负责组织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出国培训和考察。
4、负责整理汇总科技决策建议和科技工作者建议,并报有关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
5、负责组织年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
6、负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省级铁道学会的学术交流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科普部
1、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铁路行业科普工作。
2、负责组织铁路科普宣传活动(如每年科技周、科普日、国防教育日等)。
3、负责组织铁路科技新知识讲座和培训,编写、制作铁路科技新知识图书和科普音像制品。开展铁路青少年科技夏令营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铁路行业科普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
5、负责铁路科普工作者培训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咨询服务部
1、负责开展、指导和管理中国铁道学会及下属机构
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中介、
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政策、
技术标准制定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2、负责技术交易合同审查、签定、认证和登记工作。
3、负责监督技术交易合同实施,协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学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和团体会员吸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及会员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5、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期刊编辑部
1、负责制定学会主办期刊的管理制度。
2、负责制订和实施学会期刊发展计划。
3、负责《
铁道学报》和《
铁道知识》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4、负责中国铁道学会所属期刊的管理工作。开展优秀期刊评选活动。
5、指导省级铁道学会主办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
6、负责承办《铁道知识》杂志广告业务。
7、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奖励办公室
1、负责“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及“铁道环保奖”奖励办法、评审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和“铁道环保奖”专项经费的管理。
3、负责两院院士、“光华奖”和
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奖项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4、负责对获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和宣传工作。
5、负责奖励工作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组织体系
中国铁道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中国铁道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共设立6个工作机构(委员会)和26个分支机构;理事长卢春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马福海。
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有铁道学会,业务上受中国铁道学会监督指导,并受中国铁道学会委托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了中国香港铁路学会。
中国铁道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目前,铁道学会共有个人会员6.7万多名,其中高级会员213名;单位会员183个。
学术刊物
中国铁道学会共有科技期刊38种。《
铁道学报》《
铁道知识》由秘书处主办,其余由分支机构或省级学会主办或联合主办。《铁道学报》是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百种中国杰出
学术期刊、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的中文期刊,入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被美国工程索引(Ei Compendex)等几十家大型数据库收录。《铁道知识》是全国优秀科普期刊活动。
省级学会
北京铁道学会
安徽省铁道学会
山东铁道学会
广西铁道学会
相关活动
日常促进
中国铁道学会成立以来,根据不同时期铁路科技发展重点,先后围绕铁路技术政策的制定、铁路现代化、重载运输、高速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
青藏铁路建设、客运专线、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中国铁道学会致力于发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美国、
日本、
俄罗斯、
英国、
韩国等国的学术团体建立了交流与合作关系,是国际重载运输协会和
国际桥梁及结构工程协会成员,同时任国际重载运输协会理事。
专业科普
在科学普及和继续教育方面,通过举办展览展示、各类培训班、技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使社会公众受益。
在科技咨询方面,学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介等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科技奖项
经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铁道部批准,自2002年4月开始,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中国铁道行业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002年,中国铁道学会、铁道部人事司、科技司和
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联合设立了“
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并负责组织其评审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铁道学会,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Society,缩写为:CRS。
第二条 中国铁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铁道科学技术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发展铁道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广大的铁道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铁路技术创新力度,实施“
科学教育兴路”和人才强路战略,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铁道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铁道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铁道科技工作者服务,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为加快实现
国铁集团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开展国内铁道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二、开展国际铁道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举办与铁道科学技术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
科技人员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三、举办铁道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铁道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四、开展铁道科技决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等工作;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
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政策和
技术标准制定及课题研究等工作;六、编辑、出版、发行铁道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它科技文献资料;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全国铁道科技活动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九、接受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原
第八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和外籍会员。第九条 普通会员一、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1.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
主治医师、技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该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科技人员;2. 在铁道科技工作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3.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二、入会手续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铁道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进行资格审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三、权利1. 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四、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4.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学生会员一、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高等院校学习成绩优秀,热心参与铁道科技活动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入会。二、入会手续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报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铁道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进行资格审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三、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普通会员。第十一条 高级会员一、条件凡取得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博士学位的本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学科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
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2. 曾获得国家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
自然科学奖、本会
科技成果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4. 曾任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的理事(委员),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并对学会有重要贡献。二、入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省级学会推荐,或者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高级会员证书。三、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普通会员,并享受本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一、条件凡和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者,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二、入会手续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三、权利1. 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优先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3. 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编印出版的资料和其他服务;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四、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3.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会活动;4. 按期缴纳会费。第十三条 外籍会员一、条件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铁道科技工作者。二、入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后,颁发外籍会员证书。本会接纳外籍会员的申请,根据以下方式之一:1. 本会两名会员介绍;2. 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学会推荐;3. 持有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外籍学会的会员证明;4. 本会与外国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三、权利1. 优先应邀参加本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学术活动,酌情减收会议注册费;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符合该刊宗旨的学术论文;3. 来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四、义务1.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 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和地区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3. 按期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港澳台及华侨会员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铁道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其入会条件、手续、权利与义务均参照外籍会员办理。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按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六条 对铁道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学者,对铁道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十八条 各类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各类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九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凡被国家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拟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单位推荐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当选理事时的工作单位或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办理辞去理事职务的手续,由原当选理事工作单位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替补。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当选常务理事时的工作单位或不能履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办理辞去常务理事职务的手续,由原当选常务理事的工作单位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替补。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铁道专业学科的发展与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委员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推选产生,其秘书长、秘书实行聘任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需报经中国铁道学会秘书处组织审定并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将每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及省级铁道学会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全国铁道学会之间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是由
国铁集团路徽和奔驰列车形成的原子环所组成的图案。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写上本会名称及其英文缩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7日全国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中国铁道学会主办
学术期刊《
铁道学报》和科普期刊《
铁道知识》。《铁道学报》入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连续四年荣获“百种杰出学术期刊”称号,是中文核心期刊。《铁道知识》是全国唯一的铁路科普期刊,发行量居全国铁路科普期刊之首。此外,中国铁道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省级铁道学会办有期刊37种,每年结合学术会议出版多种论文集和学术成果选编等学术资料,并办有中国铁道学会网站。
科研成果
动车组所用电源
起止时间:2004年6月18-2006年1月30日
主要获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项目简介: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以下简称CIR)是新一代机车无线通信综合平台,是为了适应铁路GSM-R的建设和发展,针对列车无线通信的新应用和新发展,以统一功能、统一接口、统一结构、统一操作显示的要求,以整体规划、综合利用、预留发展的思路实现统一规划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的目标。
起止时间:2001年1月1日-2006年7月1日
主要获奖单位: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
项目简介:
青藏铁路多年冻土工程科技成果为建设一流高原铁路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重要的应用价值,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青藏铁路自2006年7月1日开通运营以来,冻土工程
沉降变形稳定可控,列车在多年冻土区按设计速度100km/h运行平稳,证明了青藏铁路多年冻土区工程措施的可靠性,体现了中国高原冻土技术的先进水平。
参考资料
走进学会.crs.org.cn.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