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是一种运用
基础医学、
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活体、尸体、精神)和犯罪现场进行勘察鉴别并做出鉴定的职业。
在中国古代,法医开始于先秦时期,当时被称作“令史”,检查工作有活体检查和尸体检验,一般由勘查现场的“令史”、“牢隶臣”兼施;对于女子的活体检验则由“隶妾”进行。随着刑案的不断增加,法医的身份逐步演变成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仵作”一词最早见于
五代十国刘承祐年间(公元948年~950年),仵作属古时三十六行之一,称“仵作行”。
南宋时
宋慈著《
洗冤集录》,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随着对西方法医及法医制度的逐步理解,一些官员也开始意识到了传统的仵作已经无法承担死亡鉴定的科学任务。1908年,
吉林市提法使吴焘提议在高等审检厅附设检验吏学习所。1928年,从
德国学成归国的
林几教授受到
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中央政府提出了法医培养计划。1932年林几教授奉司法行政部之命前往
上海市筹办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并担任第一任所长。1935年9月,在全国司法会议上,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积极整顿检政改进法医办法案》;21世纪,
中原地区法医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医培养逐渐
正规化,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已经成为工作常态;2022年9月13日教育部将法医学科批准为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
国际上法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5世纪30年代,
朝鲜翻译由中国传入的《
洗冤集录》,是国际上最先发行的法医学著作。1532年
查理五世颁布的《犯罪条例》是法医学鉴定的开始。1598年,
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教授FortunatoFedele出版了《医师的报告》,这是
欧洲第一部全面而系统的
法医学著作。19-20世纪以来,随着医学和其他
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欧洲的法医学进步显著;1985年
英国的遗传学家Jefreys首次成功应用DNA技术进行了
亲子鉴定,给法医学的发展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
法医的工作信念是为生者权,为死者言,用证据维护公平正义;其工作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利用各种技术或手段,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通过公对公调查,公对公取证,进行现场医学勘察、医疗跟踪取证、伤情的活体医学检查观察、尸体解剖、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和特殊查体,进行一套法律医学鉴定。中国的法医体系主要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等三部分。
案件事实、法医鉴定结论和案件证据之间具有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时,其中需要将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辅助因素,用来完成证据的印证。而现在法医实践也早已远远超出了协助
刑事案件调查这一狭义的范围,且早已被广泛应用于人道工作中,如在难民营、在战火中、在疫情爆发下的墓地、在医院停尸房、在偏远的村庄,甚至在大学课堂上,都不难发现这种思维和实践的转变。
职业定义
法医是一种运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活体、尸体、精神)和犯罪现场进行勘察鉴别并做出鉴定的职业。
法医是一种称谓,确切的说是一种职业称谓,又是一个行为主体的代名词,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称为法医。法医既有医学专业知识,又有相应的执法职能,是链接医与法之间的桥梁。经过医学与法医学相关的知识的学习是获得法医鉴定资格的基本条件。古代稳婆或杵作就是现在说的法医,后期西方国家称之为检验官、验尸官等。
历史沿革
中国法医的演变
仵作时期
中国古代的法医,开始于先秦时期,当时被称作“令史”。当时的法医检查工作有活体检查和尸体检验,一般由勘查现场的令史”、“牢隶臣”兼施;对于女子的活体检验则由“隶妾”进行。随着刑案的不断增加,法医的身份逐步演变成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仵作作为一种职业,是旧时官府中检验死伤的差役,亦被称以代人殓葬为业的人,仵作属古时三十六行之一,称“仵作行”。仵作一词最早见于
五代十国刘承祐年间(公元948年~950年),仵作既验伤,主要还是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验致死因由。
中国古代的官员将尸检视为肮脏的事情,而协助他们的仵作本身大多来自社会最底层,他们以前的工作就是在社会上被人瞧不起的,现在又从事这类“肮脏”之事,自然会更被视为不干净。在这样的环境中,收受贿赂,酿成各种冤假错案也就时有发生;不仅官吏、普通民众不喜欢仵作,就是一般的读书人也对仵作是不齿的;专门从事检尸的辱事,作为社会地位低贱的人,实际上他们也没有可能去学习太多相关的知识;在
刑事案件出现以后,验尸官和仵作要一起去,验尸官其实是不动手的,靠仵作动手翻弄尸体,仵作看到什么,就跟验尸官报告,最后是由验尸官来写报告的,对验尸报告负责。
中国古代无论是官方法律典籍还是文人笔记杂谈,都充满对仵作的不屑和防备。《
洗冤集录》中记载“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在
清代的小说中,仵作往往被描写成敲诈勒索、指鹿为马,劣迹斑斑的低贱人群。姚德豫在《洗冤录解未定稿》中记载到,仵作在检尸过程中收受贿赂,颠倒黑白。《大清会典事例》对仵作的定义,是低贱得无以复加的人种,“库丁、斗级、
民壮仍列于亲民”都能享受着社会正常人的社会地位与评价,而“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
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诸番役,皆为贱役”。
检验吏时期
随着对西方法医及法医制度的逐步理解,一些官员也开始意识到了传统的仵作已经无法承担死亡鉴定的科学任务。于是开始提出要向西方学习科学的法医制度并强调了法医培养的急迫性。清末
贵州省巡抚庞鸿书奏疏中云:“查相验一事,外国责之法医,中国付之仵作,法医系专门之学,必先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洞悉靡遗,确然经验有得,是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而仵作则系其党私相传授,率皆椎重无学。与此相反,同时期国外的法医会集中讨论鉴定实例,聆听法医专业讲座,观摩验尸操作,创办
法医学杂志等,博采众长利用
自然科学的成就培育法医学。晚清西方现代法医学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仵作验尸制度也受到冲击;在西方思想和知识系统的冲击下,变革传统仵作验尸制度并建立系统法医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1908年,
吉林市提法使吴焘提议在高等审检厅附设检验吏学习所,学制1年,学院毕业后派充州县仵作,改名“检验吏”,优给工食,并比照“刑书”给予出身。此议经
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
巡抚朱家宝联合会奏,法部奉旨给予肯定。不久法部奏定的《京内外检验传习学习各所学生毕业奖励章程》规定,毕业生有职者分省补用,无职者考列最优等,优等毕业生予以从九品实职,中等予入流实职。
在《大清宣统新法令》规定:“法医系专门学科,必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确然经验有得,始能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然而受传统社会伦理思想影响深远,建立中国的现代法医体系无法突破其影响而建立。
民国时期
1911年,奉天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学制为预科1年,本科3年,毕业合格者由高检厅呈部录用,派为各级检察厅充当法医官,学院毕业须服务3年。然而该校未获得教育厅立案,学校经费短缺。后
北洋政府放弃扩充法院计划,各省司法筹备处也明令裁撤,该校未能继续开办。1912年,广东司法司制定三年全省普设各县裁检所、专审所、检事局计划,包括检验吏在内的各类司法人才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同年广州地方检事局提出筹设《检验吏研究班办法》,广东司法司还分别制定了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办事规则和《检察厅检验吏章程》《检验细则》等法规,但是后来该提议也没有后续。
1916年,民国
浙江省高等检察长
王天木在中央司法会议上说,将仵作“教徒弟习惯打破,则研究检验学术之人必多。建议造就检验人才及革除积弊案”。与会的司法部高级职员和各省司法负责人对于应设专门机关培训检验人才,意见相当统一。
1928年,从
德国学成归国的
林几教授受到
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中央政府提出了法医培养计划。1932年林几教授奉司法行政部之命前往
上海市筹办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并担任第一任所长;1933年9月,法医研究所按照计划招考研究院,学制一年半,学员为医科毕业生,在所期间参与所里的研究与检验工作。首届法医研究员17名,1935年1月毕业,获得法医师资格。
1935年9月,在全国司法会议上,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积极整顿检政改进法医办法案》涉及了包括培育法医并增进法医学生子法医检验常识,国立大学医学院设立法医研究科,完善法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提高法医待遇办法,将法院检验员派之法医研究院学习,各级法院择定医师应以正式医学毕业之医师为限等规定。
21世纪
21世纪,中国法医制度在曲折中前进,保证法医工作科学开展的各种制度越来越完善。经历几代人的艰苦奋斗,法医培养逐渐
正规化;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已经成为工作常态。各种有关法医的科研成果也不断产生,最新的科学技术运用也使得法医检验水平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换言之,
体质人类学范式的法医研究在不断取得进步。然而,从社会文化视野对法医工作和法医的研究,依然是非常不足的。尤其是考虑到中国法医的仵作身影,考虑到在现代性不断增强的当下,一方面,整体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社会安全
保障措施不断加强等都使得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过去危害极大的疾病都可以得到治疗;另一方面,新的风险也在出现。尤其是在现代性不断增强的当下,各种文化背景的人的相遇已是常态,传统观念中对法医的不理解,甚至歧视的影响尚没有消失的同时,法医在工作中还会越来越多地与对死亡及其处置有不同理解的人打交道,法医工作在追求科学、公平等价值的时候,也依然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对这些问题就必须运用人类学的
田野调查方法,对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对法医的影响展开深入观察和研究。
国际法医的演变
14世纪前后
在公元前后的
巴比伦、
波斯、
希腊、
埃及和
印度的一些法典和医学著作中,已有一些关于法医学的内容;到了14世纪,
法国的法律规定:处理损伤、杀害、奸等问题时,需征求外科医师的意见。
15-16世纪
15世纪30年代,
朝鲜翻译由中国传入的《
洗冤集录》,是在外国最先发行的法医学著作。1532年
查理五世颁布《犯罪条例》,规定了对于有关杀人、外伤、中毒、
缢死、溺死
杀婴、流产等案件的处理时必须有医师参加,是法医学鉴定的开始。
1598年,
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教授FortunatoFedele出版了《医师的报告》,这是
欧洲第一部全面而系统的
法医学著作。主要内容有创伤、
诈病、医疗过失、处女、阳痿、
妊娠、胎儿生活能力等,并强调了完整解剖的重要性。1642年德国
莱比锡大学首开系统的法医学讲座。
19-20世纪
19-20世纪以来,随着医学和其他
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欧洲的法医学进步显著;1985年
英国的遗传学家Jefreys首次成功应用DNA技术进行了
亲子鉴定,给法医学的发展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
职业特点
综述
法医的工作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利用各种技术或手段,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通过公对公调查,公对公取证,进行现场医学勘察、医疗跟踪取证、伤情的活体医学检查观察、尸体解剖、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和特殊查体,进行一套法律医学鉴定。
职业信念
为生者权,为死者言,用证据维护公平正义。
中国法医的工作内容
鉴定程序
接受委托
作为有专门知识的
法医学鉴定人,在法律上是
自然人,如在司法机关工作的法医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司法机关批准的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为了纠纷解决的顺利最好接受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纠纷双方的共同委托,委托必须提供纠纷涉及问题的所有资料,尤其是相关病历资料。要有正式的司法鉴定
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基本案情、委托鉴定项目以及送交的资料名称和数量。接受鉴定单位与委托单位应签定委托合同。
案情调查
接到鉴定委托后,收集全部原始病历,包括门诊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辅助诊断报告、处方,及有关疾病诊断证明等,不能将他人整理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以防发生错误。同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在审查资料时,注意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偶有为了掩饰错误,涂改病历或病程记录,编造证言或夸大事实的情况,应引起鉴定人的注意。
患者检查
对有后遗症、致残或导致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病人必须进行全面的临床检查,检查伤病员时应由与
医疗事故无关的专门医师协同进行。检查伤病员包括查体及各种必要的临床及实验室检验,以确定被检查者有无后遗症或残废,必要时作
劳动能力鉴定,以使病人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对医疗措施做出适当的评价。检查时注意病人的症状及体征有否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有无诈病或造作病的可能。
尸体剖验
凡怀疑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死亡,均应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所患疾病。尸体解剖应在死后尽快进行,以避免因死后尸体变化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尸体解剖对查明死因具有特殊重要意义。通过尸体解剖,除了可给法医鉴定及司法裁决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外,还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重要的反馈信息,促进改善及提高诊疗护理工作的水准。尸体解剖时要系统全面,根据不同病例,制定解剖方案,检查时既要有重点,又要避免遗漏。在尸体解剖中要注意有无中毒症状及改变,注意采取有关物征,如剩余药品、
输血或输液的器具、安瓿、
注射器、呕吐物、血、尿,以及在尸检时采取的有关脏器或组织,尽快地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检验。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尸体解剖均可发现病变,并能明确死因。所以尸体解剖在
医疗事故的分析鉴定中是非常重要的。
药物化验
当医疗事故怀疑与药剂、麻醉、输血及各种各样的药物治疗有关时,必须及早收集剩余药品、用药的容器、注射器、输液瓶以及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
体液等,尸体解剖时要采集死者组织器官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根据药品在体内组织器官中的含量多少,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关系,以确定或排除药品中毒的可能性。
分析讨论
根据收集所得的资料,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分析。分析务必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有逻辑性,切总偏见及主观臆断。分析应从病人的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及医疗后果三方面给以说明,医护人员在诊疗工作中是否违反规则,造成误诊、误治,或是因疾病的症状不典型,病程迅速而病情突然恶化,以致不能正确诊治。造成的后果是疾病本身所致,或主要因医护人员的过失所致。分析是否
医疗事故时,应注意案件是否有蓄意犯罪的可能。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伤残原因及其程度、死亡原因、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属于何种性质的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司法鉴定规定
法医学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等。
以上参考资料
影响
司法影响
案件事实、法医鉴定结论和案件证据之间具有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时,需要将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辅助因素,用来完成证据的印证。例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三者是否完全契合,能否作为对案件进行认定的决定性证据,又例如,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收集到的文件、物品和各类痕迹是否和案件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性,都是需要参考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需要法医参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可以掌握死者在现场倒卧的原始位置,衣着破损情况,躯体损伤部位和血泊的大小等第一手资料,这对于法医根据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分析损伤成因,判断受力方向,明确死亡原因,确定谁是驾驶人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刑事技术工作之所以十分重要,就是因为它能够利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去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和线索。刑事技术工作(包括现场勘验、法医学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等)在
侦察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不容质疑。但是也必须与调查工作等紧密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同时也说明,当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结果,不能直接提供揭露犯罪的证据时,更需要通过调查及其他手段才能查明案情。还有诸如高坠、溺水、火场死亡的命案,许多时候现场勘验人员也只能认定是生前高坠、生前入水、生前烧死等,而其死亡方式(他杀、自杀、意外死亡)的最后认定还必须结合认真的情况调查才能判定,否则也是真相难以大白。不重视刑事技术不行,单纯只依赖刑事技术工作的结果就定案也是不行的。
社会影响
科学公正的死亡鉴定的意义就是为死者言,为生者权。法医的死亡鉴定不仅为死者及其家属伸张正义,还可能让很多少数民族社会对死亡鉴定有了更深的认识,对死亡本身有一些新的认识和理解,改变原有的有关死亡的知识结构和处理方式,甚至改变当地的一些有关死亡的民族文化习俗。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JD0101002—2015(20151120))的4.1.1合法原则:“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尊重风俗和习惯”。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会出现。在社会运转过程中,作为司法鉴定人之一的法医进行着法律规定的各种工作,事实上法医也成为公平、公正的社会符号。但法医也是人,也会受各种
社会因素的影响,工作的失误在所难免,但正是因为法医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任何一点工作上的瑕疵,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无论大小,这些失误都可能对法制社会建设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
法医要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来不得半点马虎,因为法医面对是狡猾的犯罪分子,面对的是“蛛丝马迹”,不科学严谨,科学、公正就无从谈起,当然还要有严密的
逻辑思维,不可违反程序,否则就会出现美国辛普森案件一样程序错误的案件而让法医蒙羞。因为法医鉴定不完整、鉴定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冤案也是时有发生的。
人道主义
200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设立法医部门,其初衷是秉持国家之间务实合作的精神,执行人道救援任务,以减轻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造成的持续性伤害,并满足受影响者的需求;法医实践也早已远远超出了协助
刑事案件调查这一狭义的范围,且早已被广泛应用于人道工作中,如在难民营、在战火中、在疫情爆发下的墓地、在医院停尸房、在偏远的村庄,甚至在大学课堂上,都不难发现这种思维和实践的转变。
社会进步
法医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死亡、身份鉴识等问题,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的医学学科。法医学的学科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平安中国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自然灾害、暴恐事件、灾难事故等领域的69类事件的处置中,法医学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重大疫情
截至2024年,人类不断面临新的突发传染性疾病的威胁,法医科学技术在应对突发及新发重大疫情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疫情防控中,法医工作者基于非人源DNA检验技术能够为媒介动物种属确定、
病原体地域溯源提供重要线索;在涉疫司法实践中,法医工作者在处理与
生物安全法律相关的事件中所承担的证据责任也愈发重大,诸如疫情处理不当、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安全性问题等所引发的诉讼,需要法医提供证据;在病原体溯源方面,法医物证学检验通过对传染病死亡现场以及尸体检验所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种属鉴定和个体识别,有望为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线索,为病原体溯源指明方向。另外,法医病理学检验可以通过尸体解剖为明确死亡原因及死亡机制提供重要的
病理生理学基础,并为阐明疫情
流行病学特征、预判疫情发展趋势等提供必要的科学参考。
法医学
定义
法医学(forensiclegal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
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学的产生基于法律的需要。通过法医学检验提供科学证据,协助侦查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医学资料。
学科分类
法医病理学(Forensicpathology)
法医病理学是一门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的学科。
法医物证学(ForensicGenetics)
法医物证学是以法医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现场检材来源的个人识别和判断个体之间的亲缘关系。
法医毒物与毒理学(ForensicsToxicology)
法医毒物与毒理学是综合
应用化学、药学和医学及其他
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毒物的来源、性质、体内变化、毒理机制、毒性作用的定性定量评价及其与生物体、外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及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
法医临床学(Forensicclinicalmedicine)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或者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个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后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等情况,以及确定个体的生理、病理状态的一门学科。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
法医精神病学是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问题进行评定的一门学科。
著名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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