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64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后两项不作汇总。同时,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核对和登记。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当时没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统计》杂志上,刊载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
天津市当时隶属
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
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
蒙古族1,965,766人;
回族4,473,147人:
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
苗族2,782,088人;
彝族3,380,960人;
壮族8,386,140人;
布依族1,348,055人;
朝鲜族1,339,569人;
满族2,695,675人。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
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