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叶控制了整个
印度之后,又进一步步步进逼,力图攫取青藏高原,进一步称霸世界。于1888、1903年两次发动了侵略西藏的战争。1904年攻陷
拉萨市,大肆烧杀抢掠,迫使清朝中央政府和拉萨地方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拉萨条约。拉萨条约第十条,实际上宣告
西藏自治区为英国的独占势力范围。
基本简介
英国殖民者炮制的干涉
中原地区内政、策划西藏独立的阴谋会议。会议于1913年10月~1914年 7月在印度的
西姆拉(今
喜马偕尔邦境内)召开。与会者包括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抚使陈贻范,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
土登嘉措特使伦钦夏托拉,
女王陛下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务秘书H.
麦克马洪。
基于策划西藏独立的目的,麦克马洪在会议期间提出划分“内藏”、“外藏”和中国内地与西藏之间的界线问题,即所谓“中藏边境事宜”。会议期间,麦克马洪和伦钦夏托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私自商讨
西藏自治区同
不丹和缅甸间的中印东段边界走向。麦克马洪提出一条边界线,画在比例为 1英寸等于8英里的两张地图上。1914年3月24日,伦钦夏托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印度德里同麦克马洪秘密换文,接受了麦克马洪提出的上述边界线。秘密换文中未就“麦克马洪线”走向作任何文字说明,亦未提出划线依据。
麦克马洪为会议准备了一份备有附图的条约草案。该图用兰线标明拟议中的内外藏界线,用红线标明中国西藏地区同内地的分界线,并将红线南端延伸成弧形,用秘密换文中的“麦克马洪线”取代了中印东段边界的传统习惯线,因而将中印边界东段边界线悄悄向北推移约96公里。该线西起
不丹边境,向东延伸,在中印东段边境地区,把历来属于中国、面积达 9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划归英属印度。麦克马洪利用这种欺骗手段将“麦克马洪线”塞进
西姆拉会议条约草案之中,并诱使1941年线和附图上“画行”(即草签)。陈当即声明,正式签约需在接获中央政府命令后方可进行。中国中央政府电饬陈贻范不承认
麦克马洪同伦钦夏托拉秘密签订的一切条约和文,并立即声明取消草签。麦克马洪亦承认,未能使中国政府“正式签字”。
(注:目前因档案资料的缺失,对陈贻范草签的西姆拉会议条约草案附图是否包含中印边界东段地区的“麦克马洪线”尚有疑问。西姆拉会议期间英方和
西藏地方当局商定西藏与英印之间边界属于秘密交易,中方中央政府代表并不知情。
西姆拉会议公开讨论的时所谓西藏地位问题,英方建议将中国西藏地区划分为内臧和外藏,向中方提交的草案的最初稿本是一幅划分内、外藏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地图,图上的界限起于
昆仑山脉,穿越
阿尔金山脉、
柴达木盆地和现在的四川甘孜地区,止于云南迪庆地区的弟弟拉。并不包含现在的中印边界地区。因此有国内学者认为英印政府在签署“
西姆拉条约”草案时使用了二种不同的地图:引诱陈贻范签字时用的是原草案地图,分界线自昆仑山至弟弟拉,陈贻范草签的也是这种地图。中国中央政府否认陈怡范的签约行为后,
英国当局修改了条约地图,将边界线从弟弟拉向西延伸到达旺,英印当局和
西藏自治区在修改后的条约地图上签字。1960年印度政府公布了“西姆拉条约”的正式地图,地图上只有英方和西藏当局代表的签字,并无中方代表陈怡范的草签。1986年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
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二卷即持上述观点。因1949年前的外交档案都被带往台湾,如能在档案中找到陈怡范草签附图,即可解开疑问。)
西姆拉会议是一次失败的会议,未能产生任何正式条约,“
西姆拉条约”草案与“麦克马洪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它给中印两国人民留下了不幸的历史遗产。
时代背景
中不边界
不丹在
清代官书中称为布鲁克巴。17世纪中叶,
西藏自治区的
门巴族噶举派教主因内部纷争逃入不丹,借鉴西藏的政教制度建立了不丹国。
雍正初年,不丹内部纷争,不丹首领主动要求西藏安抚,从此不丹成为清朝的藩属国。不丹与中国西藏的边界线是由双方共同承认的传统习惯线。
中印边界
中国和
印度领土相衔接,边界线长约2000公里。虽未经两国政府正式规定,但千年以来,存在着一条传统习惯边界,一直是两国和平友好的边界。按照地区的不同,一般将中印边界分为三段,即西段、中段、东段。中印边界西段指中国新疆和
西藏自治区与
克什米尔拉达克接壤的边界,在这段边界印度除了对中国
阿里地区几处有领土要求外,主要是企图占领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的中国
阿克赛钦地区。中印中段边界是指中国西藏与印度
旁遮普省、
喜马偕尔邦和
北方邦接壤的边界。中印边界东段是指中国西藏与印度阿莎姆邦接壤的边界。20世纪初,
英国阴谋策划西藏独立,诱胁
北洋政府在印度
西姆拉举行英国、中国、西藏当局三方面的会谈,提出西藏独立与划分内外藏等侵略要求。北洋政府谈判代表予以拒绝。英国又背着北洋政府谈判代表,炮制了划分中国
西藏自治区与英国印度之间边界的
麦克马洪线(英方谈判代表为麦克马洪),侵占我国西藏领土约9万平方公里。中国历届政府拒绝承认《
西姆拉条约》与“麦克马洪线”。
破产缘由
英国在成功拉拢
土登嘉措居留
印度后,乘势在西藏上层中进步笼络,培植出一批重要的亲英人物,如夏扎·班觉多吉、擦绒·达桑占堆、赤门·诺布旺杰等,这些人企图先“将西藏的外交事务置英国控制之下而由他们自己掌管内部事务”。 1912年初,
英国确定进一步制造“西藏独立”的强硬政策,并以此作为承认
北洋政府的条件。8月17日,驻华公使
朱尔典向中国外交部提出召开
西藏自治区会议,再订一个条约的五项条件。同时,十三世达赖从
大吉岭返藏,接到
袁世凯“开复”其名号的电令后,也要求政府派人前去谈判。民国政府虽然正式反驳了英国所提条件,但最终同意谈判。会议原定在大吉岭,后改在
西姆拉。从开始到破裂。历时8个月12天。
英国在西藏代表团出发前后,进行了周密安排。柏尔亲自到
江孜县迎接夏扎·班觉多吉等人,频频交往,密谋策划如何对付中央政府、收集各类材料充作证据。
1913年10月13日,会议正式举行,由英印政府外务大臣
麦克马洪主持。夏扎率先发难抛出与英方秘密协商的条约草案,要求确定
西藏自治区为独立国家;重新划定西藏和中国边界;
中原地区不能派员驻藏等。这些要求,关键在于割断西藏与中央政府的联系,搞出一个“西藏独立国”。11月1日,陈贻范对此予以驳复,提出七条议案,要点是:西藏为中国领土;中国可派驻藏办事长官驻扎
拉萨市,其
卫队分驻西藏各处;西藏的外交及军政事宜均应按中央政府指示办理等。由于悬殊太大,直到12月18日仍无结果。
1914年2月17日,举行全体会议,
麦克马洪抛出“调停意见书”和一份地图,公开提出划分“内藏”与“外藏”,并在地图上标明界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先使“外藏”在自治旗号下行独立之实,从
中原地区分裂出去;然后等待时机,再将“内藏”并入。4月27日,
英国抛出一个条约草案,最后通牒说,中国方面今天必须做出肯定答复,否则,将直接与
西藏自治区订约。草案包括“承认外藏自治”、其“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西藏中央政府”在“内藏”“仍保留其已有之权”;中国不得驻兵藏境;“中国政府与西藏有争议时,由印度政府判决之”等等。陈贻范见英藏已签字,被迫在草约上画行,但声明:“画行与签押,当截然为两事”、“如政府不认,尚可作废”。
陈贻范在草约上画行的消息公布后,引起全国各界强烈反对。
北洋政府乃命令陈贻范拒绝在正约上签字。
7月3日,
英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悍然令
麦克马洪代表英国与夏札·班觉多吉在《
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对此,陈贻范当场发表中国外交部声明:该条约未得中国政府同意,英藏方面签字画押,中国万不能承认,会议宣告破裂。
会议回顾
弱国无外交。1913年,英国又进一步胁迫中国中央政府同意在
印度的
西姆拉举行中、英、藏三方会谈。西姆拉会议于1913年10月13日在印度的西姆拉召开。1914年7月3日,会议破裂。出席会议的英方首席代表是英属印度政府外交秘书亨利?
麦克马洪,中方首席代表是中国中央政府驻藏宣抚使陈贻范,
西藏地方当局首席代表是首席噶伦伦钦夏扎。
阴谋要求
在会议开始前,
英国代表通过威胁利诱将
西藏自治区代表牢牢控制在手中。会议一开始,西藏地方代表伦钦夏扎果然按照事先与英方商量好的计划,首先提出了六项要求。它们是:(一)今后中藏互不干涉对方之权利,确定西藏为独立国家,达赖喇嘛为西藏之政教君主。中英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4月27日)在北京签订条约时,因无西藏代表 及其盖印,故而无效。非三国所宜遵行者(按:1906年中英条约承认
中原地区在西藏享有主权)。(二)中国和西藏的边界,东北以
西宁市所属梅如岗立石处为界,然后沿东自马钦绷然雪山的河水向东迄于
黄河头曲;东南以建昌的白塔为界。具体的边界是;北为
昆仑山脉、阿尔旦达山、沿柴达木岭至荷西里岭,自巴康妥山岭至
青海省北面之
巴拿马共和国噶宋地方,经中国的
甘肃省边界;旋折向南转经东南,包括果洛、霍尔科(即
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带)瞻对(今
四川省新龙县)、四川与
云南省之交界处,又循
西藏自治区边界向西至日玛山(红山)为止。近期被汉方逐步侵占的这些地方,新取名为
西康省。上述诸境土地系归属西藏,居民亦系
藏族,今后咸归西藏政府所有,历年所收税款亦应退还西藏政府。(三)有关英藏通商方面,西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订立之条约,由
女王陛下政府与西藏政府磋商,进行互利修改,不与中国相干。(由)由于以往互生恶感之两民族将来杂居一地必多龃龉,
中原地区既不在西藏征税,中国官兵驻藏将扰西藏政府、百姓众生,为目前及长远相安之计,今后不准中国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入藏侨居。中国商人非持有
西藏自治区政发给之护照者,不得入藏。(五)
土登嘉措曾前往蒙古传播佛教,并与僧徒有约;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转世法身,下属法师,官员派充,所有委派之下发,悉由达赖喇嘛继续行之。蒙古、中国有僧徒入藏及以财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国地区之佛教僧徒尊达赖喇嘛为教主者,仍一律按旧规行之。(六)中国官兵、百姓勒索、抢掠西藏政府之财物,掠取瞻对各县之物资、税款,对
德格县地方的藏政府百姓及
尼泊尔、
拉达克商人等之屠杀、财物之抢劫、房屋之焚烧毁坏等,西藏不能受此亏耗,中国应立字据尽速予以赔偿。
反对提案
伦钦夏扎提出的上述要求,实际上是想把
西藏自治区、
青海省和
四川省西部的大片领土从
中原地区分割出去,制造“独立”,使之成为英
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贻范对此当然不能同意。他请示
北洋政府后提出一个共有七条内容的提案。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
女王陛下政府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之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应作出承诺。中华民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
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常驻
拉萨市,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
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扎拉萨,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三)
西藏自治区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晤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员、百姓因心向汉方而身遭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许一律释放、给还。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项要求,可以进行商谈。
(六)前订之通商条约,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条约,如需进行修改,应由缔约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续约”第三款之规定商议修改。
(七)关于中藏边界,现附上表明大体界线的略图一份。
这七条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的意图。由于两个提案相差较大,引起激烈争论。这时
英国代表也按事先商定的作法,以中国调解人自居,提出了所谓的“折衷”方案,把中国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区都纳入他的讨论范围,将其划分为“内藏”和“外藏”两部分。“内藏”包括
青海省、
甘肃省、
四川省、
云南省等省的
藏族居住区,由中国政府直接管辖;“外藏”包括
西藏自治区和
西康省西部地区,实行“自治”。这个“折衷”方案的目的,实质上是妄图先行将“外藏”从中国分割出去,将其置于英国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为名,行西藏独立之实。
调停约稿
西姆拉会议所公开宣称的目的本来很明确。用英国人的话来说,就是“试图就中国和西藏边界诸事项获得一个解决办法”。于是
英国代表,以调停中藏两方争执为由提出了一个“调停约稿”。该约稿共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英国和中国双方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承认外藏进行自治。中国承诺不将
西藏自治区改为一个行政省,英国承诺不秉并西藏或其任何一部分。
(二)
中原地区承诺不向外藏派驻军队和文武官员,并且不在外藏建立殖民地。英国承诺不向西藏派驻文武官员(据1904年英藏条约所派人员除外)和部队(商务代理卫兵除外),并且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四)中国和西藏承诺不在彼此之间或与任何其它国家(
英国除外)进行有关西藏的谈判或签订协议。
(五)1906年4月27日签订的中英条约作废。西藏将对英国商品给予中国同?淖莨???
(六)1893年和1908年西藏贸易章程从此作废。
西藏自治区承诺与英国重新谈判,为外藏签订新的贸易章程。
(七)英国驻
江孜县代理及其
卫队在必要时可以访问
拉萨市。
(八)为此条约之目的,附图上的红线和蓝线分别表明西藏的边界及内外藏的分界线。西藏政府在内藏仍保有选择和任命各寺院活佛及管理一切宗教事务的权利。
会议破裂
根据这些内容,
英国实质上是企图把西藏变为它的保护国。对此,陈贻范当然不会赞同。在开始谈判时,中方不同意使用内外藏的提法,但在英方的压力下,中方代表不仅同意了这一提法,而且对内藏范围一再让步,后退三千余里。但是由于全国人民反对,袁世凯政府始终不敢放弃
中原地区对
西藏自治区的主权。对此,英方不是对正式条约草案的本文内,而是在附件上加写了“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一词语,作为让步,要求中方签署条约。陈贻范仍不同意,英国代表
麦克马洪乃以最后通牒的口吻说,如中方再不接受英方草案,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则将条约草案中之第二条和第四条全部删去(即有关中国在西藏享有宗主权和可派大员驻拉萨并带300人以内
卫队的条款),直接与西藏订约。在此情况下,陈贻范为不使中英关系破裂,被迫于1914年4月27日在条约上草签,但声明草签与正式签字不同,他必须请示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签署。当时英方也表示同意。在英方拟订的条约草案为国人知道后,全国各地群起反对,尤以
四川省、
青海省、新疆和
云南省等省最为激烈。袁世凯政府感到众怒难犯,便一方面指示陈贻范不要正式签字,一方面向英国驻华使馆递交一项备忘录,声明陈贻范的草签只是他
个人行为,是无效的。1914年7月3日陈贻范在最后一次三方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政府的训示:拒绝在所谓“
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并且发表声明:“凡
英国和
西藏自治区本日或他日所签订的条约或类似的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
中原地区政府同时将此立场照会
女王陛下政府。会议终于破裂。
主要人物
陈贻范
西姆拉会议是民国二年(1913年)10月至三年(1914年) 7月英国策划的在印度西姆拉(Simla)召开的所谓“中英藏三方会议”,是英
帝国主义阴谋策划将
西藏地方从中国分割出去的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中方代表陈贻范迫于压力在草约上签了字,但拒绝在《
西姆拉条约》上正式签字,会议宣告破裂。英方与中国西藏地方单方面于7月3日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是完全无效的。陈贻范作为中方代表,一开始就是
袁世凯北洋政府妥协的产物。而在
西姆拉会议的整个谈判过程中,英方代表和西藏地方某些代表相互勾结,对议案密谋策划,并给陈贻范施加压力,陈贻范始终未在正式条约上签字。那么,陈贻范为什么会被选为中方代表?他在西姆拉会议中表现如何?后来各方对他评价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陈贻范代表地位的确定
陈贻范之所以能够被选为中方代表,是袁世凯北京政府一再妥协的产物,同时与他先前的经历分不开。在会议开始前,北京政府就不得不作出让步:其一是北京政府建议会议在北京或伦敦召开,而英国人却坚持会议要在
印度召开;其二是北京政府建议先由中国和
西藏自治区谈判以后,再和
英国谈判,而英国人坚持西藏代表要与中国和英国的代表处于同等地位参加会议。当时
北洋政府在政治上尚未取得外国的普遍承认,国内各种政治势力又没有统一,因而急需得到列强的承认和支持;经济上国库空虚,财政拮据,急需外国贷款,可谓困难重重。在列强中,
袁世凯首先希望取得
女王陛下政府的承认和英国财团的贷款。这就使得民国政府屈服于英国压力,准备按英方所提条件进行谈判,同意了英国的要求。
在中方代表的选择和代表的名称上,北京政府更是一让再让。北京政府原于1913年3月决定任命清时驻藏大臣
温宗尧为代表,但是当温宗尧得知袁世凯同意英人建议把会议地点定在印度
大吉岭时,深知其中的利害关系,便坚决辞职,拒绝出席会议。据《中国近时外交史》载:“此等会议地点,与议约有密切关系。始初袁氏欲派温宗尧为代表,温以北京或伦敦开议为条件,不肯赴
印度会议。盖知印度政府侵略
西藏自治区之野心,远过于伦敦政府。入其领内议约,必多蒙不利。”①后北京政府又准备改派具有和英人谈判经验的
张荫棠时,英人认为此人极端精明强硬,又坚决反对。当时
英国驻华公使
朱尔典(Sir J.Jordan)“与
袁世凯有私交,总设法与总统面谈重要问题,而西藏问题正是双方谈判的主题之一”,②因此,朱尔典于1913年4月会见袁世凯,向袁直截了当地点名要陈贻范来担当中方代表,袁为了讨好朱尔典,竟然当着他的面“允诺接受此建议”。③因此,由于急于得到英国的承认以及财政资助,会议尚未开始,北京政府就仰英人鼻息办事,不能自主。同时,朱尔典选择陈贻范也是有原因的,陈贻范原来是“上海方言学堂北京
京师同文馆学生,
英国留学生,驻英公使馆通译参赞官,代理公使,云南腾越海关道驻沪通商交涉使总统顾问”,④他在英国任领事时,办事随和,深得英人喜欢,因此朱尔典认为陈贻范能够很好地和英人合作,听任他们的摆布。在这种情况下,陈贻范于1913年4月15日被任命为“西藏宣抚使”。⑤尽管北京政府满足了英方的要求,派陈贻范为谈判代表,但是,英方还得寸进尺,认为“西藏宣抚使’,的头衔与承认为三方会议相悖,要求北京政府取消成命。驻华公使临时代办艾斯顿(Alston.B.)于1913年7月2日向中国外交部交送了一份《备忘录》,反对给陈贻范授予“西藏宣抚使”的命令。迫于压力,1913年8月2日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改任陈贻范为“西藏议约全权专员”,⑥再一次对英妥协。不久后
北洋政府又任命具有反英倾向的
胡汉民为谈判代表,与陈贻范享有同等权力。英方对此立即提出抗议,民国政府遂又撤销对胡的任命,而改派了王海平。
正是在这种北京政府不能自主一再妥协退让和陈贻范深得英人“喜欢”的情况下,陈贻范被推到了谈判代表的席位上,北京政府的软弱以及陈贻范自己的性格特征就注定了他以后的命运。在
西姆拉会议中他遭遇多方压力,最终因为性格软弱,被迫草签,得了一个遭人唾骂的命运。但是,陈贻范在西姆拉会议中也并不像英方期望的那样听任他们摆布,在很多时候他顶住了压力,坚持了北京政府的原则。他的最后草签,既与
袁世凯政府为寻求其他国家的认可和支持而一再妥协退让有关,也与他的性格软弱及其在会议中所处的被动地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