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海
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行凶者
杨新海,又名杨柳、杨枝牙,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杨陶庄,身高1.58米,初中文化,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行凶者。
杨新海生于贫困农民家庭,年少时因学习勤奋,成为家中兄弟姐妹中唯一能够读高中的人。因家境贫穷,高三时离家出走,曾先后到河南焦作煤矿、河北太原建筑队等处打工。有一次在一家餐馆打工时因被拖欠工资,偷拿了餐馆里的一个铝盆,这是他第一次偷盗的开始。此后因盗窃、强奸分别被2次劳动教养、1次判刑,期间内在老家的女朋友与他分手,杨新海为此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强烈心理。2000年杨新海出狱后,在河南、安徽、河北和山东4省相邻的农村地区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2003年11月3日,杨新海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抓获。2004年2月1日,杨新海被漯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杨新海当庭表示放弃上诉。2004年2月14日上午,杨新海被执行死刑。
杨新海案告破后,《新京报》《青年报》《江南都市报》等中国权威报媒和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纷纷对此案作了相关报道,杨新海案在当时的中国国内轰动一时。杨新海也因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被称为“恶魔”“杀人魔王”。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杨新海,1968年7月17日出生,家住汝南埠镇的张夹村杨陶村民组,是这个贫困山村里的最贫困家庭之一。杨新海的父亲杨俊关和母亲杨詹氏住在自家修砌的低矮的土坯茅草房里。杨新海还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从小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喜欢画画。
杨新海因为学习勤奋,成为家中唯一能够读高中的人。他在油坊店乡高中住校时,其他同学用从家里带来的粮食换饭票吃饭,杨新海却常常煮食用野菜或是自己烧饭。因家里无钱继续供他读书更加困难,他与父亲有过争吵。杨新海读到高三时,突然离家出走,外出闯荡,想凭借自己的双手去过更好的生活。杨新海曾先后在河南焦作煤矿、河北太原建筑队等处打过工。
涉案经历
犯罪开端
杨新海在打工中多次遭遇干了活拿不到工资的情况。有一次,他在一家餐馆打工时被拖欠工资,一气之下偷拿了餐馆里的一个铝盆。这是他第一次偷盗,也是他第一次感到钱财也可以来得容易。
1988年,杨新海因盗窃被西安市桥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两年。1991年,他又因扒窃被石家庄市长安公安分局劳教一年,在石家庄劳教前,杨新海家乡的女朋友告诉他,她会等待他回来。在劳教期间,杨新海一直用恋人的守候来安慰自己。但一年之后,杨新海回到家乡找到这位姑娘时,却正好赶上她结婚的日子,杨新海再次离家出走后就没有回家过。
1996年,在家乡驻马店市正阳县,杨新海因强奸未遂被判刑5年。在这起案件中,杨新海试图强奸一名妇女,遭遇激烈反抗并被咬掉一大块舌头,为了疗伤,他“口里含了几天的鸡蛋清”。2000年杨新海被提前释放。
情变与强奸中受创可能是杨新海后来对女性特别嫉恨的原因,也使他逐渐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犯罪升级
杨新海出狱之后聚合了一批人,结伙乞讨和盗抢。在一次失手之后,他总结出经验,一定要单干才保险,从此开始了“独脚大盗”的生涯。
2000年9月19日,杨新海在川汇区北郊乡郭庄村犯下了第一起杀人案件。此后杨新海继续在河南省境内从事杀人、强奸的勾当,杀人也达到对受害者一家人“灭门式”“斩尽杀绝”“不留活口”的地步。杨新海常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带木柄的八角铁锤、剪刀、绳子和砖头等,他经常骑着自行车四处晃荡,沿途偷盗,并寻找家中有年轻女性或幼童的人家,踩好点后伺机入室杀人、强奸。
2003年春节前后,河南公安厅下发了一份“豫南8·15系列杀人案宣传提纲”。或许是宣传提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2003年春节过后,杨新海在河南省境内作案次数逐步减少,直至转移到山东省河北省等地,继续作案。杨新海在河北石家庄市作案后去了保定市,他在保定未曾犯案,而后又去了沧州市,有意将沧州作为一个长期的根据地。这是因为他曾在沧州的一次偷盗中盗窃6000元,这是他得手的最大一笔钱,他由此认为沧州人很有钱。
抓捕定罪
2003年11月2日,杨新海入住沧州市供销宾馆205房间,由于没有身份证,行迹十分可疑,河北沧州市新华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力量对其跟踪控制,2003年11月3日,杨新海企图逃跑时被办案警察抓获。
2004年2月1日,漯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新海当庭表示放弃上诉。2004年2月14日上午杨新海被执行死刑。
人物案件
涉及案件
2000年9月19日,杨新海在川汇区北郊乡郭庄村杀害了村西头70岁的杨培民及其老伴单兰英。这是他犯下的第一起杀人案件。时隔不久,10月1日,杨新海在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王店镇肖营村椿树庄在62岁的老太太俊英家里看到12岁的张亚腾,想强奸小女孩,她的奶奶亓俊英在制止时被杨新海杀害,杨新海还杀害了张亚腾及亓俊英7岁的孙子张亚涛,并对张亚腾实施奸尸行为。
2001年8月15日,杨新海在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巨陵乡纺车刘村杀害了村里最西头的丘云仙以及她14岁的女儿刘小菲(音)和11岁的儿子刘志童(音)。三人都是在睡梦中遭到袭击,头部受重创致死,其中女性全身赤裸,死后有明显性侵害的痕迹。此后,杨新海继续在河南省境内实施杀人、强奸行为。2001年秋,杨新海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康楼乡杀死2人。2001年冬,杨新海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县城东南一个村庄杀死2人。
2002年1月6日,杨新海在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刘庄村杀死5人,强奸1人。1月27日,杨新海在通许县杀死3人,强奸1人。6月30日,杨新海在扶沟县柴岗乡杀死4人,强奸1人。7月28日,杨新海在河南省南阳邓州市杀死4人,强奸2人。10月22日,杨新海在西平县宋集镇翟胡村杀害村民方春禾一家。方春禾及其6岁的女儿方俊丽当场死亡,方春禾的妻子——已经怀孕的武清华经抢救才得以脱险,但孩子流产了。11月8日,杨新海在上蔡县邵店镇高李村杀死4人,强奸2人,重伤1人。11月16日,杨新海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张市镇刘庄村杀死2人,强奸1人。11月19日,杨新海在漯河市临颍县王孟镇石拐村用八角锤杀死60岁的张学远(化名)夫妇。12月4日,杨新海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王皮刘乡杀死2人,强奸1人,重伤1人。12月13日,杨新海在鄢陵县马栏乡司家村杀害了45岁的司德胜及其妻子朱娥英以及儿子司喜阳。12月15日,杨新海在位于安徽临泉县、河南新蔡县平舆县三县交界处的庙岔镇小李庄杀害了李新德一家三口。42岁的李新德、9岁的李洋洋和13岁的杨丽三人的脑门正中都被杨新海用刀刺过,杨新海还对杨丽实施了强奸行为。
2003年1月6日晚,杨新海重返西平县,来到人和乡刘庄,杀害了老妇人刘栓、她的儿子儿媳刘占伟夫妇和一对孙儿女。2月5日,杨新海在河南省平顶山市襄城县库庄乡杀死3人,强奸1人,重伤1人。2月18日,杨新海在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迟营镇杀死4人,强奸2人。3月23日,杨新海在开封市民权县城关镇杀死4人,强奸1人。此后,杨新海离开河南,转移到山东省河北省等地继续作案。4月2日凌晨,杨新海来到菏泽市曹县桃园镇三李寨村,翻过低矮的土墙跳入院内,拨开了堂屋大门,凶残地杀死了李永宁和新婚100天的妻子陈芒云。这一天,陈芒云怀孕正好3个月。8月5日,杨新海骑车来到河北省,在邢台市李道村杀死孙胜军一家3口之后又骑车离去。三天后,他又出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杀死了菜农魏现增一家5口。
2000年至2003年,杨新海横跨皖豫鲁冀4省杀人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
表格参考资料来源
警方追捕
2000年9月20日,川汇区北郊乡郭庄村村民们发现村西头70岁的杨培民和老伴单兰英惨死在屋里。周口市公安局认为拖欠单兰英的香烟钱并因此多次与单兰英吵嘴的杨德立就是杀人凶手。10月8日,周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诬告陷害等罪名逮捕杨德立,并于2001年1月9日将其移送周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杨德立很快翻供,称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之下屈打成招的。因这起案件有多重疑点,周口市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并于2002年12月17日以周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杨德立不起诉。直到2003年6月28日,杨德立才被释放。
2000年10月1日,阜阳市“10·1”案件发生后,阜阳市颖州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判断凶手应该是青壮年,随后对椿树庄及附近村的所有青壮年村民进行摸排,很快将犯罪嫌疑人目标锁定在椿树庄50岁的储继库身上。在村民的印象里,储继库在村里手脚不“干净”,有偷盗行为,并且与受害人亓俊英还有些矛盾。随后刑警队对他进行多次问话,并化验他的头发、精液、唾液等。储继库虽承认犯过偷盗的事,但始终否认是“10·1”案的凶手。10月31日,警方以“偷盗”的罪名将他关进安徽省宝丰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为期约一年的劳动教养。直到2003年11月真正的凶手落网后,储继库的犯罪嫌疑才彻底解除。
2001年8月15日,漯河市“8·15”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勘查后断定,“凶手不出方圆100米”,为20至40岁的男子。于是在此范围内的纺车刘村人个个都成了“排查对象”。排查进行了多次,范围逐步扩大到临近的乡村,但是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却没有什么收获。
2002年10月22日西平县宋集乡翟胡村案件发生不久后,漯河警方来到西平,警方谈论案件时,发现发生在漯河临颍县的“8·15”案件与西平案有些类似,西平刑警大队专门派人去临颖查看。
2002年11月中旬,河南省公安厅会同漯河市临颍县驻马店市、西平、上蔡县等市县警方在西平召开办公会,分析认定临颖、西平、上蔡三起案件应为一人所为,于是做出了并案侦查的决定,成立了“8·15系列杀人案侦破指挥部”。
2002年11月底,警方侦破重点放在排查1995~2001年8月以来因入室盗窃、抢劫、强奸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释放人员身上。西平县公安局刑警队一名副队长在32天内跑了豫南10个监狱,查询对比了1995~2001年8月间释放的,年龄在25~40岁之间的人员指纹3万多份,但没有发现线索。根据案犯在临颍县上蔡县现场遗落的体毛,警方还对其中一些人员抽取了血样进行脱氧核糖核酸对比,有些重点人员没能见到本人,就抽取其父母的血样。但是仍旧没有发现线索。在此期间,亦有不少在逃杀人犯落网,但是却与此案无关。
2003年春节前后,河南公安厅下发了一份“豫南8·15系列杀人案宣传提纲”,显示警方的视野已进一步扩大,将更多的案件并案侦破,但并不包括更早前发生在阜阳市境内的两起。提纲写道:“2001年8月15日以来,在我省豫南地区的漯河市驻马店市开封市许昌市周口市7市11县的农村发生了12起入室强奸、抢劫、杀人案件,死亡39人,重伤4人。”提纲对犯罪嫌疑人特征的描述是:(1)犯罪嫌疑人为1人,男性,年龄在25~40岁左右,身高1.60米~1.67米,体态中等偏瘦,中体八字步,行走时稍有左右摇晃,随身可能携带有作案工具。(2)该犯罪嫌疑人熟悉农村生活和环境。长期有家不归,无家可归或时出时归流窜于农村地区、昼伏夜出、单身活动或游村串户。(3)经济条件差、性格内向、孤僻、有前科或是有作案史。(4)其家庭成员也有可能是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提纲发放后的几个月,也未能发现真正的凶手。
2003年3月23日,民权县城关镇血案发生后,警方发现此案手段与此前河南省系列杀人案极为相似。3月24日,河南省公安厅专家和山东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专家来到现场,专家们侦察分析后决定,此案与河南的系列杀人案并案侦查
2003年5、6月份,警方即开始到各乡村进行排查,对曾有过犯罪记录并常年不归者进行特别注意,杨新海当时就被锁定为重点嫌疑人之一。警方曾多次到杨父杨俊关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并了解情况。
2003年8月8日,石家庄市东良厢命案发生之后,警方根据各种迹象判断,邢台李道村命案、石家庄东良厢命案及此前的河南省数宗命案均出自同一凶手。警方还根据其作案规律推测,凶手在石家庄作案后可能将去往保定市。8月15日,公安部召集相关省份的刑侦部门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将安徽、山东省等地的案件也并案侦察。
2003年11月2日,河北沧州市新华分局刑警大队接线索,在沧州市供销宾馆205房间住宿的一名河南人,没有身份证,行迹十分可疑。新华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其跟踪控制。11月3日10时,办案警察在该人企图逃跑时果断将其抓获。经初步审查,该人自称杨新海。沧州市新华分局与沧州市局刑警支队研究认为,该人操河南省口音,身材瘦小,神态异常,许多方面与公安部刻画的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抢劫、强奸案犯罪分子特征相似,于是提取其血样化验,确定其血型为“B”型。11月5日,河北省公安厅DNA技术鉴定确认该人就是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抢劫、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随后对其展开审讯。11月5日晚,杨新海供述犯罪情况。
案件审判
2004年2月1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杨新海案。此案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由于案件涉及强奸,出于对受害者隐私的保护,法院只派发了为数有限的几张旁听证,杨新海亲属没有出庭。此次审判的主审法官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杨庆九担任。而犯罪嫌疑人杨新海以及受害者家属均未到庭旁听。
2004年2月1日上午8时,审判正式开始。上午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时半,中午1时后庭审继续,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30分。法庭对杨新海所犯的27起犯罪指控均进行了严密的审理,包括每一次作案的工具来源及去向、作案动机及方式、逃逸路线及手段等。在上午的质证中,杨新海对两项指控“不肯认罪,有点狡赖的意思”,但他拒绝透露该两项罪名的地点及细节。除此之外,杨新海对其他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杨新海还当庭供认,他在河南省的一次作案中曾脱掉周身血衣扔进该农家粪坑中,在实施强奸后仅着一条贴身内裤就逃离现场。在那次逃逸中,他花了5块钱坐上了县际长途汽车成功逃脱。杨新海在法庭上自述其采用的作案工具主要有八角锤、剪刀、绳子和砖头等。
2004年2月1日晚上,漯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宣判后,杨新海当庭表示放弃上诉。晚上7点40分,杨新海乘坐的囚车在一辆警车护卫下驶回看守所。2004年2月14日上午,杨新海被执行枪决。
案件影响
杨新海案告破后,《新京报》《青年报》《江南都市报》等中国权威媒体对此案纷纷作了相关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在节目中也对杨新海案进行详尽报道,披露审讯杨新海、案发和告破始末以及采访重要当事人等的珍贵图像资料,同时还有权威法学家现场评析其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杨新海案在当时的中国国内轰动一时。杨新海也因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被称为“恶魔”“杀人魔王”。
杨新海案公布后,牵出了一个在当时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的公开。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遵循的是不破不报的破案规则,这样做客观上有利于防止过早公开侦查信息导致打草惊蛇。同时有关部门也可能考虑到,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但有人认为,公众有知情权,他们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有专家称,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中国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因而,杨新海案在中国的公民知情权保障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上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杨新海案在中国“案底”制度、“累犯”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也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杨新海的暴力犯罪倾向并非突如其来,早年因盗窃、强奸分别被2次劳动教养、1次判刑,2000年被提前释放之后,他就消失在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的视野内。杨新海案血的教训再次警醒中国相关部门,理应反思对现实生活中的这些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监管的力度,并有效发挥“案底”对预防犯罪的功用,同时改善相关客观条件,如加强人口管理网络基础建设,现有的网络应尽可能覆盖更多的城市,查询的内容既应包括犯罪记录,也应包括劳教记录。
心理分析
犯罪人格
心理学家认为,杨新海具有“犯罪人格”。因为杨新海所涉一系列案件从做案对象的选择到做案方式都非常残忍, 具有“犯罪人格”相应的情感特点,即较长时间地脱离正常人的情感反应,对人的生命已经麻木。譬如:杨新海杀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个活口。同时,杨新海在这一系列性案件的实施方面非常有经验,尤其具有明显的反侦查的意识,所以,他能够多次逃避侦查、避免暴露。这两个特征都预示着:杨新海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犯罪人格通常是指那些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在早年就开始出现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不再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而以各种犯罪为生,并在犯罪生涯中逐渐形成犯罪的嗜好、习惯、观念、态度,出现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等。当这些心理活动内容逐渐趋于稳定的时候,此人的犯罪人格就出现了。因此,出现犯罪人格必须有这样的前提条件,其一,有相当时间的犯罪经历;其二,有过被刑事处罚的经历。
从杨新海案件的相关报道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第一,杨新海的家庭确实非常贫穷;穷到他难以形成自尊。第二,他早年离家出走,在他基本社会化尚未完成之时就离开父母的监护和教育、离开学校的教育,这本身就为他随后的生活遇到挫折埋下伏笔。第三,他踏入社会后约三年就被劳动教养,从1988年到2000年,他一直处于违法犯罪与受处罚的环境中。因此,这三点综合在一起使杨新海最终形成“犯罪人格”。
反社会人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分析,杨新海案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他的杀人动机不突出,这可能意味着杨新海具有“反社会人格”。西方心理学家克里克曾提出16种反社会人格的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包括极度自私、极度地以自己为中心、对别人的死亡好像根本就不在乎等。此外,杨新海对性这个问题也特别敏感。将杨新海跟克里克提出的16种反社会人格特征作比较,会发现两者有共同之处。结合杨新海的早年经历,曾经被两次劳动教养、一次判刑,他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一种报复心理,加之跟女性的交往中受到了挫折,导致他既想要报复社会又仇视女性。这两点综合在一起就使他胆大妄为,最后成为一个系列的杀人凶手。
社会评价
新京报评:仅仅因为女朋友与他分手,就产生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疯狂杀戮无辜之人,这样的人,没有女朋友分手,也还会因为别的事疯狂杀人的。因为,在人的一生中,与“女朋友分手”同等程度的不顺之事,每个人肯定都会有很多。一个因为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的人所受到的挫折,也不会止于女朋友的分手。我们既不能认为他不该因盗窃、强奸被判刑和劳教;也不能认为他的女朋友无权以此和他分手。实际上,社会不能保障这样一个人的人生顺遂,就像不能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顺遂一样。这就是所谓非理性犯罪,它的恶性更大,后果更严重。他们确实构成了社会不安全之中特别不安全的成分,但是,人们既不可能把这种人事先就从人群中甄别出来,即使能够甄别出来,也没有理由和法律根据把他们事先“圈禁”。实际上,社会既不可能保障一个人“连女朋友都不许分手”的个人要求,也不可能从预防“女朋友分手”这个环节上预防犯罪。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做到的,就是当他杀了一个人、两个人以后,就及时中止这个犯罪的链环,而不要使他杀更多的人。
沈阳今报评:杨新海罪大恶极,人神共愤。关注其蜕变历程,也许能够让我们对于社会公平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认识。杨新海犯罪的起点,是从偷盗一个铝盆开始的,是其成为恶魔的起始点。“一个铝盆”并不表明什么,因为即便不是那个铝盆,也会有其他的一些物品,所以我更愿意视“一只铝盆”为一种象征。我们竟非常遗憾地发现,“一只铝盆”出现之处,正是在一个人正当权益屡屡受损的地方。杨新海当初的遭遇,也正是近年来众多进城农民工共同的遭遇:欠薪。他多次干了活却拿不到工资,终于有一次在他的一气之下,“一个铝盆”出现在他的眼前。如果他既不甘于白干活,又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权,也不想去进行一场“跳楼秀”,那么“一个铝盆”的出现就是一种必然。虽然此时,“一个铝盆”还并不必然使他成为一个恶魔,而只是他进行“自我维权”的方式。但对于这一个体而言,一种恶魔生涯就从“一个铝盆”那里展开了。
衍生作品
参考资料来源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涉案经历
犯罪开端
犯罪升级
抓捕定罪
人物案件
涉及案件
警方追捕
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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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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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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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