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违法犯罪行为之一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易,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定义
(1)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或同性间进行强制性行为同属于强奸)。
(2)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经女子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3)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而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
一、强奸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二、强奸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犯罪心理
强奸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人们 在进入青春期后就会产生性欲要求。如果缺乏排遣性冲动的正当方式(如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又受到渲染色情暴力的淫秽物品的不良影响等不能自控,就可能刺激正常的性心理向性犯罪心理转化,导致强奸行为发生。强奸犯可分为攻击型、恐吓型、淫欲型、冲动型4类。前两类一般都是预谋性的,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做了精心选择、周密思考,危险性较大。攻击型以暴力性质严重而较罕见,行为人仇视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杀人灭口。这种人多因婚姻生活受挫、曾追求女性未果等原因不能正确对待,而产生强烈的性变态报复心理,以极为残忍的暴力手段作为羞辱、贬低、征服女性,补偿个人损失的特殊方式,其强奸的目的主要是损害妇女。淫欲型强奸犯比较常见。他们具有性需求超常的特征,性欲经常处于亢奋状态,以单纯追求性享乐作为人生最大的幸福。与攻击型不同的是,他们在作案时的态度色厉内荏,一般不采用严重损伤女性的手段,而企图以恫吓或较小暴力达到性交的目的,尽量享受性乐趣。冲动型往往缘于偶然因素引起的性冲动,一般具有临时起意等特点,如行窃时发现熟睡的女主人而顿生邪念。这种人胆怯心虚、意志脆弱,在受到被害人反抗时就可能放弃侵害行为而逃走。
法律问题
(一)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将“幼女”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
(二)轮奸问题:
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轮奸”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轮奸”仍然属于“强奸”,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强奸行为。
对于轮奸,刑法会在强奸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强奸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轮奸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轮奸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强奸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才可以构成强奸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强奸罪,但确切地说属于:强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强奸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阴茎插入被害女性的阴道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强奸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罪的问题
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时,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强奸罪的问题
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
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同性
据报道,国外也有报道 美国一牧师性侵犯男童 竟然得到教会包庇。2004年某地一名男子被酒店男老板强奸,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我国刑法在同性强奸方面依然是空白,后者最终未能以强奸罪论处,而仅仅被治安拘留15天。
女奸男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日前,《华夏时报》报道了一名男大学生在诱骗下误入了一个卖淫团伙的巢穴,他被胁迫同卖淫女发生了性行为。此事在他的心里留下了巨大的阴影,几近“崩溃”的他向北京一家健康网站的医生求救。
就此事而言,专长于刑事辩护的任林鹏律师 认为,男性的性权利该如何保护,法律上尚属空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大众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社会危害性要更小。
其实,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这也正是男大学生被“强奸”后不去报案的原因之一。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譬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现今,我国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处罚。而年满16周岁的妇女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量刑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预防方法
如何小心提防心存不轨的异性,不独立前往教会,就寝前要注意关好门窗,夜晚尽量避免单独出行,不要轻易相信新结识的异性朋友,看到这些你一定以为是父母对女儿的絮叨,其实这是中南大学为入学新生编写的《大学生活安全手册》女生专题的一部分。上个周末,是中南大学2012级新生报到的日子,针对女大学生遭到骚扰的问题,中南大学新生手册里增加了女生专题,指导女大学生防范性侵害。
安全教育,对于新入学的大学生来说,十分必要。而像中南大学这样,把防范女大学生性侵害内容写入《大学生活安全手册》,还是头一回听说。无论是安全手册例举的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还是应对“社交性强奸”的办法,都很有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中南大学对女生的关爱与尊重,相信会受到家长和学生的称赞。
“社交性强奸”,不是法律定义的罪名,而是中南大学总结出的一种现象,即:在社会交往中,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利用或制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害,受害人大多是熟人,往往由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中南大学总结的这种现象很现实,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于新入学的缺乏社会经验的女大学生来说,弄不好很容易成为某些人的“猎物”,虽然光靠这个《手册》未必能解决大问题,但最起码对女大学新生是个提醒。
防范“社交性强奸”,主意不错,但仔细琢磨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是防范谁很笼统,究竟要防的是谁呢?作为刚入学的女大学新生,其社交面大概更多的在校园,校园经常接触的除了男生就是男老师。照此分析,大概首先要防的是男生和男老师。把男生和男老师当成假想敌,有点可怕。尽管校园中也无法排除色狼,比如,老师借辅导之名强奸学生的现象时有报道,但毕竟还是少数。
另一个是需特别防范性侵害的10类女生的分类,看似表述形象具体,但细琢磨有的也很牵强,难以对号。比如,“长相漂亮,打扮时髦者”,漂亮和时髦固然抢眼,但本身不是什么问题,是问题的倒是漂亮和时髦到什么程度才会招来色狼骚扰乃至强奸,概念和标准都很模糊。而“文静懦弱,胆小怕事者”与“贪图钱财,追求享乐者”相比,前者看不出容易成为“猎物”,后者虽有可能,但恐怕凭说教难以动她们的心。说白了,这10类女生的分类作为旁观者听明白了,具体落到当事女生未必就管多少用,况且未必就整整是10类。
社交性强奸”有其广泛的社会原因,绝非校园独有,因而防范“社交性强奸”不能光靠高校,也不能只望女生看《大学生活安全手册》,需要道德与法律双向发力,以良好的道德建设营造清新的社会风气,用严格执法惩处社交中实施性侵害的加害人。
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
历史
古罗马
在罗马男人看来,妻子只是丈夫的财物和女奴隶的头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来抵罪。
古日耳曼国家
日耳曼人实行一夫一妻制,买卖婚姻,男性拥有家长权。但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长女也可以继承家族的权力和财产。强奸(rape:强奸,强夺,洗劫,破坏)被视为一种抢夺女性和侵犯家庭的严重犯罪行为,罪犯通常会被处死,但贵族可以缴纳罚金抵罪。
梵蒂冈
神父性侵上万儿童事件
古代中国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被看成男性的附属品。封建社会后期女性地位更加低下,连丈夫死后改嫁的女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强奸一般都拼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抛弃。
强奸伤害
由于强奸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暴力行为,所以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也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强奸伤害以下几种类型:
受害者挣扎反抗遭到殴打造成的伤害。
强奸本身对受害者性器官的伤害。
阴道实际上是一个封闭空间,平时阴道壁是彼此紧贴的。女性在高度性兴奋的情况下阴道才会舒张并分泌体液,以利于交配。如果在没有性兴奋时阴茎强行插入,女性不但没有快感反而会感到疼痛。女子被多人轮奸或被强奸时年龄较小、生殖器官发育不成熟时,阴道壁可能会破裂出血,造成性器官损伤。
未成年人法规
参见: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无性交能力及儿童色情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龄以下之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龄以下的男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此亦有所规定,其更将之分为“对14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和“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以下之男女为性交”而课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另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进一步针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伊斯兰教国家
在有些伊斯兰的国家会根据《伊斯兰教圣经》,对犯强奸罪的人(无论男方是否已成年),都会被处以石刑。而女方主动与男方通奸并已经成年的,也会被处以石刑(通常判决会倾向认定女方通奸,而非男方强奸),如果女方未成年的,则会被鞭打100下。
常见类型
依据强奸行为主体性别分类
首先,根据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性别分类,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故可以将强奸行为分为实施者为男性与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实施者为男性的强奸行为
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概念以女性权利为本位,针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主要将剥夺女性自由意志或故意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义为强奸罪,即目前的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
实施者为女性的强奸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强奸行为的施害者同样可能是女性。性权利的权利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女性与男性的性权利应该共同得到刑法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根据上述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单独的直接正犯只包括男性,这使得当加害人为女性时,男性的性自主权无法得到我国现行刑法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
目前,域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已扩大了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范围,德国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还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中就只规定“强奸他人”,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也已将男性纳入强奸犯罪的受害人范围中。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也将强奸罪的受害者由“妇女”扩大为“男女”  。
其次,根据强奸行为中两个主体的性别差异分类,强奸行为可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
异性之间的强奸行为
异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可以根据强奸行为的施害者性别分为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与女性对男性实施的强奸行为,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处理。
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
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既包括男性同性之间,也包括女性同性之间的强迫性行为。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曾将男性同性性侵害(即“鸡奸”)纳入流氓罪中,对女性同性性侵害则没有规定。1997年刑法取消了对流氓罪的规定,“流氓罪”被废止。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女性同性强奸行为通常援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定罪处罚。男性同性之间强奸行为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作为对于男性的强制猥亵罪进行保护,但相对于传统的强奸罪的刑罚力度相比,针对发生在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的刑法保护仍存在明显瑕。
依据强奸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社会关系分类
根据受害人与强奸行为实施者之间是否有社会关系,可以将强奸行为分为陌生人强奸与熟人强奸。
陌生人强奸是指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强奸行为,强奸实施者与被害人之间先前不存在社会关系。
熟人强奸,即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相互熟识,例如约会强奸婚内强奸等。作为强奸行为的一种,熟人强奸具有强奸行为的共性,即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或者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进行性交,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状态而对其乘机奸淫,侵害了妇女的性自由权。
与传统的陌生人强奸相比,由于熟人强奸施害者在作案前进行的精心预谋,受害人自身警惕性不足,致使熟人强奸的犯罪成功率较高,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报告,其中在性侵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其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 。
此外,熟人强奸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案发前的犯意流露极少,令受害人难以察觉防范,案发后此类案件暴露程度低,被害人一般不愿报案,司法机关追查极为困难。
常见误解澄清
常见误解1
大多数受害者都是被陌生人强奸的?
不!根据美国最大的反性暴力组织全美强奸、性虐待和乱伦网络(Rape, Abuse \u0026 性乱伦 National Network)协会的统计,基于2010~2017年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每十起强奸行为中有八起都属于熟人强奸,陌生人强奸仅占19.5% 。
在熟人强奸犯罪中,强奸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可能是朋友、同学、同事、师生、恋人、亲属甚至是近亲属,彼此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多可以正常接触的场合,给犯罪嫌疑人预谋实施犯罪带来了充足的机会。平日里受害人也难以察觉对方的隐蔽性企图而缺乏相应的警惕性,使得熟人强奸的犯罪成功率较高。
常见误解2
只有女性可能遭到强奸?
不!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性权利作为人们自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其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不同性别的强奸行为受害者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但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概念以女性权利为本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订)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将侵犯男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
常见误解3
遭到强奸的受害者也有错?
不!强奸行为的发生绝不是受害者的错,强奸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强奸行为实施者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受害者有罪论的观点模糊了强奸行为中实施者的错误,甚至会使得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难以正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受害者本身对该事件产生责备自己的倾向。
常见误解4
如果受害者不是处女,即使发生了性交行为也不是强奸?
不!无论受害者是不是处女,只要是违背她的意愿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
任何违背当事人一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行为,与其是否之前曾有过性交行为、是否是处女无关。
一个人曾与A发生过性交行为,不代表其愿意与B发生性交行为,一个人曾与多人发生过性交行为,不代表其愿意与任何人发生性交行为。
常见误解5
如果一位女性让一位男性请他吃饭、看电影或喝酒买单,她就应该和他发生性交关系?
不!无论男女外出约会的花费如何,双方都不应该以此为借口发生强迫性交关系。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明确的同意,一个亲密的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强制另一方进行性交行为的权利。即使在恋爱约会之中,性交行为的发生也应尊重另一方的意愿,已经处于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也可能出现强奸行为。
强奸行为成立与否不取决于施害者是否付费,强奸行为区别于援助交际。援助交际通常是指在校女学生为了获得金钱资助或者奢侈物品,而为他人提供约会、聊天等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实际上,这里援助交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校女学生接受成年男子金钱、美食、服装、首饰等物质方面的援助;二是成年男子接受在校女学生陪伴服务或者提供性服务方面的援助。
常见误解6
如果一位女性同意和男性接吻、缠绵或爱抚,就意味着她已经同意和对方发生性交关系?
不!无论是什么样的性交行为,进行到何种程度,人人都有权对任一性交行为说“不”,且这样的拒绝应该得到尊重。性交行为的发生需要双方的同意,此处的同意既包括是否进行性交行为,也包括对方对于性交行为发生的方式、程度等的明确同意,例如另一方同意口交并不能等同理解为其对于阴道性交行为的自动同意。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即在另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或是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即构成强奸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的强迫行为,还包括对于性交行为的方式与程度的认可,如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强行性交行为,例如虽然一方同意接吻但并不同意进行性交行为。
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性自主权是该项权利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每个人都有权对任何性交行为的发生、停止、性交行为的进行方式等说“不”,不论对方表达许可还是拒绝,都应当表示尊重。
常见误解7
女性嘴上说着“不”,但其实心里在说“好”?
不!没有得到对方明确的同意,任何违背对方意愿的性交行为都是强奸。
恋爱关系中双方对于性行为的发生、方式等问题都拥有决定权,性意愿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考虑和自愿表达,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强迫。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性侵害罪中的不同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严重的强制性,因此导致被害人的同意无效。这是一种典型的性侵害行为;其二,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缺乏有效的性同意能力,施害者与之发生交配行为就构成犯罪;其三,对于成年健康的被害人,施害者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这种行为一般很少使用暴力或者没有身体伤害,威胁也没有用语言表达出来,当事人双方以前还可能认识,性行为可能在卧室发生,双方起初可能因为约会而见面,女方虽然说“不要”但是却没有身体反抗。
对于性交行为的拒绝就是不同意性交行为的发生,女性的沉默也不意味着暗示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没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性意愿的自主性是实施自愿性交行为的前提。换言之,“不要”就是不要,没有明确表示“可以”,就是拒绝。违背对方意志发生性交行为就会构成强奸。
常见误解8
女性穿着暴露,看起来性感撩人,就该被强奸?
不!受害者穿着、装扮不能够成为正当化强奸行为的借口,受害人的穿着和打扮与侵害者的动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在美国联邦犯罪局的研究中表明,所收集到的强奸案例中仅有4.4%涉及由于女性穿着、容貌等因素造成刺激与挑拨,促使强奸行为发生。
常见误解9
当男性性唤起时,他们一定需要性交?
不!在生理上,男性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而且,即使男性在性兴奋时,他们仍然具有自控能力。
男性与女性在生理层面上同样拥有性需求,且男性在性唤起后并不比女性更需要性交,即使在性兴奋时,男女双方都保有自控能力,这种自控能力在种族、年龄、教育程度等因素中略微有所区别,但男女双方确实同时都具有性自控力。
常见误解10
用酒精灌醉女性、或使用毒品及其他药品的方式使女性丧失清醒神志、没有反抗的情况不属于强奸?
不!强奸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具有强制性质的手段,用酒灌醉或者药物使用、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都属于强奸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与进行妇女性交行为,则构成强奸罪。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保障儿童权利角度对强奸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从惩处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角度要求惩处家庭内的配偶强奸等各种强奸行为、《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从保障儿童权利角度强调对于儿童性侵害的惩治,具体内容如下:
联合国大会1994年2月23日第48/104号决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是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补充,其中明确提到在家庭内发生的配偶强奸、在社会上发生的强奸等行为,并要求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运用司法机制的机会等。
联合国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公约中提出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
部委教育文件
强奸作为性侵害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隐私部位、预防性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角度强调了预防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角度强调了性与性行为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猥亵、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强奸教育内容
学习目标
强奸作为一种基于性和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对个人安全、健康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关于性别暴力的学习内容同时涉及到关于暴力、许可和身体完整性的知识、自我保护和求助的技能,以及关于性别和权利的观念和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与安全保障”的第1个主题“暴力”以及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三个主题内容均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主题1: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猥亵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猥亵、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
主题2: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对于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来说,身体隐私和私密空间变得更为重要;对女孩来说,厕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识);
► 定义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无论男孩女孩,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是对他们的隐私和身体权的侵犯(态度);
► 通过果断和自信的沟通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并对抗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技能) 。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含义(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保护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态度);
► 表达对自身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的看法(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在性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并且应该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获得对方的许可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许可,并解释其对性决策的影响(知识);
► 认同给予性同意和感知性许可的重要性(态度);
► 根据个人界限对性行为表示许可或拒绝(技能)  。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许可是与伴侣健康、愉快且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自己或他人在性行为方面表示许可和拒绝,以及认同他人给予或不给予性许可能带来哪些好处(知识);
► 比较并对比男性和女性的身体如何被区别对待,以及可能影响双方自愿性行为的双重标准(知识);
► 认识到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是健康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态度);
► 展示如何表示许可与拒绝,以及如何解读他人的许可或拒绝(技能)。
要点: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解读或给予许可的能力
学习者将能够:
► 讨论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时,听取和尊重他人的许可意味着什么(知识);
► 比较和对比在认同或表达性同意方面的成功和失败的事例(知识);
► 分析可能影响表达和认同许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性别暴力、贫穷、权力关系)(知识);
► 认识到规避可能损害性许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态度);
► 展现出表达许可和拒绝的能力(技能);
► 展现出认同别人的许可或拒绝的能力(技能)  。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猥亵、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强奸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强奸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
小学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
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儿童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儿童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儿童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与强奸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强奸,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强奸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强奸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现状
当前中国性侵害儿童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同时,未成年性侵害类犯罪态势日益严重。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性侵害类犯罪中,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类案件中,猥亵儿童犯罪总量居第二,未成年人性侵害类犯罪占比为9.46%。其中,性侵害类犯罪被告人年龄分布主要在18岁至35岁之间,占比为52.6%,未成年人犯罪占比9.46%  。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害儿童案例报告,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2013年至2018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害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
其中在性侵害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27.24%。
“女童保护”发现,在301起案例中有,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包括对同一受害儿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对多名儿童多次性侵。301起案例中,施害人对同一受害人多次实施性侵的有47起,占比15.61%;一人性侵多人的案例84起,占比27.91%。在没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况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会自动终止,持续作案往往达到2~3年,本年度曝光案例中,持续作案最长的时间长达22年。这种现象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2020年6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全面梳理总结了2014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2014年至2019年,强奸共有17690例,位列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第六名。与2014年相比,2019年强奸犯罪人数逐年上升,2019年较2016年分别上升92.22%、77.88%、101.85% 。
全面性教育中涉及同意、强迫和暴力等问题的学习与讨论,能够帮助和鼓励青年一代在遭遇性暴力、性剥削和性虐待时不再保持沉默,能够主动寻求帮助,更好地直面性。然而中国目前性教育中对暴力、性权利等话题的关注仍相对较少,教师对性教育的理解尚存在误区,存在性教育师资力量尚不足等问题。
相关研究
强奸行为的危险因子
强奸罪犯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不高
性知识缺乏、性观念淡薄是强奸犯罪的诱因之一,在针对356例强奸案资料的分析表明,强奸的动机不仅在于用武力强迫的方式达到性满足,而且在于用诱骗的方式达到某种权利或优越感的满足。罪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74.6%,农民占54.6%,未婚者占72.1%,小于30岁的占66.5%,其中20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占40.8%  。
酒精
根据上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专题报告,2014年至2016年9月全国法院审理的性侵害类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性侵害犯罪之前多有饮酒行为,占比为66% 。
酒精通过影响大脑的正常功能,使得平时被压抑着的某些想法与行为得以释放。它也提供给了犯罪者一个可以利用的借口(“我喝醉了,我不知道我那时在做什么”)。同时,喝酒也会降低受害者的反抗能力,让其不足以反抗施暴者。
受害人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差
受害人性知识缺乏、性防卫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是强奸犯罪的另一诱因,在356例强奸案的数据中,受害人小学以下文化占84.3%,农民占50.3%,未婚者63.7%,20岁以下的受害人为57.5%,特别是14岁以下的幼女极易成为受害对象,占32.4%,且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对性的社会意义和后果缺乏理解,以至于被奸后未主动报案。
影视文学作品中美化强奸行为
部分影视文学作品中通过虚假的女性性反应描写、女性心理描写,把女性界定为普遍渴求被强奸的性别群体,女性被描述为强奸行为的煽动者和自愿参与者。
例如在电影《苹果》中,林东从开始以玩弄女性为已任的强奸犯一跃变成了呵护女人的温情男人,忽视了强奸行为带来的伤害和后果,甚至产生了强奸能够产生感情的迷思,这部影片轻视那些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屈辱,促使男性想象自己是否也可以侥幸成功地强奸一名女性,从而增加真实犯罪的概率。
强奸行为的危害
强奸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与心理上长期和严重的影响。研究数据显示,有被强奸史的女性会出现更多的心境障碍、抑郁障碍、焦虑障碍和双相情感障碍,同时惊恐、社会恐怖、进食障碍、强迫障碍等反应以及酒精可卡因、兴奋剂等物质滥用的出现频率也高于控制组,和其他女性相比,在儿童期和成年期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更易于试图或实施自杀。
具体而言,与强奸行为相关的心理创伤症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伤重现,强奸受害人可能会出现反复闪现强奸事发的场景、重复噩梦等情况;(2)社会性退缩,即强奸受害人可能会在强奸行为发生后出现社会交往减少、孤僻、退缩,与外界接触的频度和程度减退的状况;(3)回避行为,受害者会避免和逃避任何可能触发他们关于强奸相关回忆的情感和想法;(4)持续增长的生理唤醒特征,这一症状主要表现为失眠、更高的警觉性、难以集中注意力等。
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努卡(Phumzile Mlambo-Ngcuka)表示,“强奸并非孤立的短暂行为”,它不但造成肉体伤害,更会长期折磨人的精神,甚至引发怀孕或是感染疾病等后果,从而改变受害者的一生。努卡表示,强奸的影响也绝不仅仅限于受害者本人,而是会波及到家⼈、朋友、伴侣和同事。导致女性因“恐惧或羞辱”而被迫离家出走。
如何预防和应对强奸
目前现有研究中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体系的建议,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预防性侵害教育体系、预防性侵害保护体系、预防性侵害支持体系和预防性侵害法制体系。具体来讲,主要包括推广全面性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对强奸等性侵害形成正确认识,了解如何防范性侵害,搭建保护体系,帮助未成人受侵害后主动披露,形成成人社会的保护与支持,并加强完善法制体系,要求学校、家庭、司法部门等社会各主体明确自身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支持的具体责任,在立法上对防范、惩治与救济治疗多维度进行完善,促进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法治体系的建设。
预防和应对强奸,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学校角度
学校教育中尽量推广全面性教育,全面性教育能够改善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帮助他们有效地应对从童年迈向成年过程中所面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挑战。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性行为相关知识的介绍,培养学生做出明智性决策的能力。此外,应强化学校预防和报告校园性侵害工作的意识和责任,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学校开展全面性教育的课程,强化性侵害案件校方责任。
家庭角度
父母应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关心子女心理成长和行为养成,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促进其心智健全、人格积极发展,树立全面正确的性观念,帮助其构起一个现代而健康的性别角色平等观,教育孩子如何切实有效地交流感情。
社会角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教育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联动学校、家长各方,开展多部门合作,积极减少或预防强奸行为的发生,创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保证对犯罪人的有力追诉,同时保证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经济或心理援助,使其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回归社会,减小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后续影响。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韦明辉强奸案
案件介绍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法律裁判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2019年被执行死刑。
教育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典型案例二:李林猥亵儿童案
案件介绍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C某(男,时年13岁),后李堉林通过网络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的初二学生,后邀约C某到酒店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交行为,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律裁判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堉林为满足性欲,采用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诉。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
目录
概述
定义
犯罪心理
法律问题
同性
女奸男
量刑
预防方法
历史
古罗马
古日耳曼国家
梵蒂冈
古代中国
强奸伤害
未成年人法规
伊斯兰教国家
常见类型
常见误解澄清
常见误解1
常见误解2
常见误解3
常见误解4
常见误解5
常见误解6
常见误解7
常见误解8
常见误解9
常见误解10
相关国际文件
部委教育文件
强奸教育内容
现状
相关研究
典型案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