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1994年8月出生在中国
聊城市,刺死辱母者案犯,
苏银霞之子。
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母亲受人欺辱而持刀攻击欺辱者,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次年,经一审、二审判决后,2017年6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该案入选由《
人民法院报》主办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
刑事案件。2018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8批指导案例,该案被列为第93号指导案例。
2020年11月18日,于欢被减刑释放,共计服刑4年7个月4天。同年12月18日,他代理父母起诉多人要求偿还120万元借款 ,并于2021年10月胜诉。期间,他还前往南方催收此前客户拖欠的工厂货款,并将收回的部分欠款用于给工人补发工资。
2021年10月31日,他在
冠县老家自主创办了一家超市。2022年8月,他与妻子常媛在
聊城市正式完婚,二人于2023年1月生下了一个女儿。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于欢出生于1994年8月。其父
于西明是
山东省冠县国家税务局职工,曾任该局柳林分局副局长,于西明同时还是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母亲苏银霞是
的创办人、
法定代表人。其姐于家乐在
济南市经营一家正典投资公司,承接民间吸储业务。
作为当地的企业老板,于家做了几十年生意,手头上还算宽绰,可一家四口在36平米的瓦房里挤了20多年,瓦房是父亲于西明在税务局的宿舍,总共两间房,他和父母住在一间,姐姐于家乐住另一间。为了节省烧煤取暖的费用,奶奶冬天时会搬来一起住。
由于于欢是二胎
超生,他曾被送到农村由
姑母抚养了11个月。后来他回到家里,但母亲忙于工作,没有太多时间照顾他。据苏银霞所述,于欢在家里负责收拾家务、做饭洗碗、购物,以及维修水管等工作。母亲希望他能继承家业,所以对他要求严格。高一暑假期间,他想要买新手机,只能按照母亲的要求,通过在建筑队干小工才赚足了买手机的钱。
高中毕业后,于欢并未考上理想的大学,于是决定进入家里的工厂帮忙,而不是继续学业。之后,他应母亲的要求,在自家工厂车间工作,跟随工人学习机械操作。
于欢高中毕业那年,
苏银霞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陷入困境,钢材价格持续下跌,资金周转困难,她不得不四处筹借,拆东墙补西墙,偿还
银行贷款。
人生转折
2016年4月14日,是于欢进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工作的第二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母苏银霞向赵荣荣等人借款,后因未能还清欠款,赵荣荣纠集
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等十余人到公司催要借款,伴有污言秽语辱骂、裸露下体以及揪扯于欢头发、制压于欢、不准其起身等行为。经人报警,在警察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于欢母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但再次被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见状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捅向欺辱者,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杜志浩因
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2月17日,该案于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一审法院否认于欢具有防卫行为,以
故意伤害罪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后于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6月23日,二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故意伤害之罪名,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
防卫过当,遂予改判,处有期徒刑5年。
狱中生活
于欢在入狱期间养成了看书的习惯,曾花费1个月的时间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写的那本《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典型案件——于欢案》翻了个遍,并从中领悟了许多知识。此外,他还在监狱中阅读了作家
毕飞宇写的《
推拿》,并对其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盲点。正常人虽然有视力,但总有自己的局限,有看不到的东西”这句话印象深刻。
减刑释放
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至此,于欢共服刑4年7个月4天。据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提前5个多月被释放。
于欢在出狱后表示,回顾过去的行为,他感到有些冲动。他的行为导致了伤亡,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这是无法弥补的。他深感后悔自己触犯了法律,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对于他的母亲,他只希望她不会怪罪他。
2020年12月18日,于欢向
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
民事起诉状,希望能要讨回别人欠自己家的120万元
外债。在此期间,他前往南方催收此前客户拖欠的工厂货款,并于2021年2月收回部分欠款,给工人补发了部分工资,还欠20万元左右。2021年10月,他此前发起的,代理他的父母起诉多人要求偿还120万元借款的民事官司胜诉。
2021年10月31日,他在多名热心人士的支持下,在
冠县老家自主创业的“欢莱客优选”超市正式营业。超市营业后,生意不错,他的父母和姐姐也会来店帮他打理。同时,他还遇到了不少好心人的善意,部分客人特地来店支持或赞助他。
经历减刑出狱的于欢,在情感上也迈入了人生新阶段。2022年8月,他在
聊城市举行婚礼,2023年1月26日,其妻子常媛诞下一女。
于欢故意伤害案
案件背景
于欢的母亲
苏银霞打小做生意,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事过农药化肥、养猪、棉花加工等行业。2007年,建了一家小锻造厂。2010年花费2000多万建成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苏银霞因企业陷入困境开始四处筹借偿还银行贷款。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于欢的父母
于西明、苏银霞两次向
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期间,因于西明、苏银霞未如约还款,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
涉案人物
于欢及其家庭
死伤人员
出警人员
债务纠纷
案发经过
2016年4月14日约下午4点,于欢和母亲苏银霞在源大工贸公司遇到了10多名被赵容容纠集的催债者,这些催债者对他和母亲连番羞辱。
当晚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人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并对苏银霞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于欢也被人施以拍打面颊、揪抓头发、按压肩部等殴打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等人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于欢、苏银霞起身想和民警一起离开,但被
杜志浩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浩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
随后,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但未前往最近医院,而是较远的医院,耽误约5分钟,之后又和医院门口保安发生争执。
4月15日凌晨,
杜志浩因
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许死亡,而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5日,该案当事人于欢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被
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1日,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向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一审判决后,虽然该判决依托
刑法学理论体系和
正当防卫规范,严格适用司法三段论逻辑推演方法,但民众并不买账。民间舆论近乎一边倒地声援于欢,认为其防卫行为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属于“绝对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负
刑事责任。该案在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议,就“亲人受辱时,是做‘不孝’的守法者,还是做‘守孝’的违法者”一问引起广泛讨论。
上诉与调查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2017年3月2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5月20日召开
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5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
新浪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聊城市公安局通报,
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
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同时,
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
二审
2017年6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
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审理期间,法院进一步认定了借款属于高利贷、赵荣荣等人曾多次找苏银霞索债,并且一定的辱骂和一定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并补充了当晚发生在接待室里的细节性信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
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
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
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
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
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
法律错误,
量刑过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在二审期间,为了回应社会的关注和关切,山东高院邀请了100多位各界人士参加旁听,并通过微博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直播过程长达15个小时,共发布了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在内的微博133条。
二审后虽然舆论逐渐平息,但仍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司法权虽然能够基于逻辑自洽作出自以为周延的裁断,但却遭到民意的强烈排斥,这种意识层面的不协调不仅损害了司法的
既判力,更难以形成稳定的社会期望 。
相关后续
家人非法吸储案
与此同时,2018年11月14日,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
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定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于西明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于家乐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
苏银霞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振永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此外,依法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在案的款项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2018年11月14日,
苏银霞一家三口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聊城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9年12月14日,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刑满释放。
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于欢的父亲和姐姐也分别刑满出狱。
情感生活
在2021年的一次朋友聚餐中,于欢结识了名为常媛的姑娘。常媛是本地人,她不在意于欢的过往,更看重于欢的人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发现于欢是一个踏实、勤奋的人,两人的关系逐渐密切,并发展成为了恋人。常媛表示,于欢虽然有些行为很“
直男”,但是他是一个很注重细节的人,这些都很让她心动。于欢也表示,他现在希望能将零食店经营好,和爱人、家人一起过平淡的生活。
2022年8月5日,于欢与常媛在
聊城市冠县的一家酒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欢不仅邀请了曾经的代理律师
殷清利作为证婚人,还通过直播的方式分享了这一喜悦时刻,并得到了众多网友的祝福。因为结婚,于欢所开的零食店全体歇业一天,还在零食店的门口准备了喜糖,写着“家有喜事,喜糖自取”。
在婚礼上,于欢向默默支持他的人表示了感谢。他强调,正因为有他们的陪伴和支持,他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并尽快回到家中。此外,他还向那些未曾谋面但一直关心和支持他的人们表达了感激之情,并祝愿他们幸福安康。
在2023年1月26日,于欢的妻子在
聊城市的一家医院顺利生下了一个女儿。他在
抖音上更新了一条短视频,并配文写道:“家人们报喜啦!终于等到你,何其有幸,一夜暴富,喜得千金一枚,六斤四两,母女平安。”得到了许多网友的祝福。
社会活动
人物评价
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发表
评论员文章认为,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要求和情感要求。
上游新闻
入狱改变了于欢的人生轨迹,有案底也导致他无法像普通人那样自由选择工作。出狱后,他摆过地摊,最终还是自己创业开零食店。随着事业逐渐走向正轨,他也收获了甜蜜的爱情,迎娶了一位温柔美丽的妻子。
易中天(作家、学者、厦门大学教授)
易中天在其微博上就该案发言表示支持于欢无罪。他在
微博表示:“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
殷清利(于欢代理律师)
6年来,我见证了于欢从一个茫然不知所措的青年到现在一个男人的蜕变过程。于欢出狱后经历了参与公益活动、艰难创业、恋爱结婚等过程,一路走来非常不容易,我为于欢现在的状况感到高兴。
社会影响
2018年2月1日,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8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8批指导案例,该案被列为第93号指导案例。
刺死辱母者案的审判充分考量了案件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赢得了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日报》刊文称:“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