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乃新,男,
汉族,(1946-),
绍兴市(
诸暨市)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执业律师。
个人简历
陈乃新,男,汉族,(1946.07-),浙江绍兴诸暨人。法学博士(毕业于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师从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教研室主任、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法系主任、硕士点负责人、校教育教学督导团副团长;1986年获律师资格,从事兼职律师至今;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监事、学术委员,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劳动关系分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监事长、理事。
指导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等共计一百多人,曾获司法部教学奖项1项,连续三年获
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指导奖,获
湘潭大学法学院(系)二十五周年
特殊贡献奖,兼任执业律师二十余年为银行等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曾受原中国法制报(现法制日报)载文表扬。创立了“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理论,已出版著作10余部,已公开发表论文80余篇。
理论成果
陈乃新通过长期研究创立了“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原创性及其影响力共有五点:
一、在国内外首次提出了内物权(劳动力权)范畴,证明了民法物权只是外物权,撬动了民法物权的“理论大厦”,重构了物权理论,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劳动力权)理论。
二、真正地破解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
卡尔·马克思猜想,首次提出了“剩余价值法权化”的命题,证明了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等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这为我们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从正面应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突破了
古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的私法公法的
太空法域论,创立了时空法域论。提出经济法、社会法、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将构成现代法,揭示了现代法是以“人性善”为基本假设,“以奖扬善”、“以善促善”的法律制度体系。首次运用
查尔斯·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于法制进化领域,提出必须在以“人性恶”为基本假设,“以罚惩恶”、“以恶制恶”的传统法律制度体系上构建上述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实行宪法改革和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推动法治进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发现了在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只有调整人工息关系的经济法、社会法与奖励法,才能保障这种经济形态所能容纳的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证明了:经济法调整人工孳息(增量利益)自益关系,保障“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社会法调整人工孳息(增量利益)共益关系,保障任何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的利益;奖励法作为激励一切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者利益的最终保障。这项研究厘清了现代法中各部门的关系,为国家领导、组织与管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治工具。
五、首次将
艾萨克·牛顿“经典力学”和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相对论”引入经济法学、经济管理学和生产力
经济学,建立了生产力大爆炸理论。这项研究为人类进入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第二阶段,并走向普遍繁荣与共同发展的更美好的明天找到了具体的进路。以上原创性成果主要通过以下十个分支理论进行表述:
1.增量利益由天然孳息和人工孳息构成。天然孳息的归属由
民法规定(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天然孳息关系);人工孳息天然归属劳动力权人,人工孳息由人们共同创造所引发的各种关系,是由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调整的。
2.提出了“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量利益(人工孳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独特观点。一是市场经营主体之间(如物力资本权人、人力资本权人等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合作创造、竞争承认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的关系),由微观经济法调整(维护劳动力在生产领域耗费、在竞争领域得到社会承认、在分配和消费领域得到补充与提升的循环秩序)。对这类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国内许多经济法学者在并没有严格论证不由经济法调整时就简单予以否定或放弃,而陈乃新则对此做出了肯定的论证。二是市场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由宏观经济法调整(维护劳动力再耗费、再竞争与再补充提升的再循环秩序)。相比而言,国内许多经济法学者强调国家在
市场失灵时有权干预经济,但未论证其权力的正当来源。陈乃新则对此在法律上的正当性作出了论证,认为政府只能作为劳动力权人,即只能通过提供经济参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有效劳动,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创造、竞争承认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达成合作契约才能正当地取得其权力。
3.提出了经济法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的理论创新观点。针对整个法律界主要关注财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如
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都有较多的相关内容,这些传统的法主要调整存量利益关系),而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法律形式(如经济法、社会法和奖励法等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则较少关注的不足;又考虑到财产只是我们创造财富的可能性条件,劳动力作用于财产才使创造出财富由可能变成现实,才能达到经济与社会的科学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最近几十年仍有较快较好的发展,原因也在于重视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法制),因此,进行这种理论创新,实际上是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猜想的破解并能引起制度创新,对中国正在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4.超越了
古罗马法学界D·乌尔比安的私法-公法的
太空法域论,提出了时空法域论。陈乃新说明了经济法是现代的私法,提出了人工孳息、劳动力权人、劳动力权和经济法律行为后果(经济激励和不经济责任),以及经济奖励诉讼等一系列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和责任的特有范畴,以及相应的经济诉讼范畴。
5.把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划分,建立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增量利益关系,可分为调整劳动力自益的增量利益关系的经济法(现代私法)和调整劳动力共益的增量利益关系的社会法(现代公法,即运用劳动力创造财富自益的主体,因利用了共有的自然资源、
人力资源和他本人素质的社会性,以及对改善资源环境等,要让社会其他主体共享其经济发展利益的一个法的部门)由此界定了现代法的两个部门。
6.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由宪法之下分为传统法(由
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相应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和现代法(由经济法、社会法、奖励法以及相应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的理论。证明传统法以保护人们的既得利益(包括私权利益和公权利益)为己任,体现了以“人性恶”为基本假设,并采取“以恶制恶”,达到“以罚惩恶”,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同时证明了现代法以保护人们的发展利益(包括经济发展利益和社会发展利益)为己任,体现了以“人性善”为基本假设,并采取“以善促善”,达到“以奖扬善”,保障经济社会有秩序发展的需要。使“以罚惩恶”与“以奖扬善”相得益彰,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
7. 从人工孳息的源泉是人的劳动力(简称人力)出发,把
卡尔·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发展为剩余权、人工孳息权和劳动力权(人力权)理论。进一步把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从单一定位于“造反有理”(不堪承受压迫和剥削),而作出了双重定位,证明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不是一条,而是两条:“造反有理”+“劳动得益”。并证明人类社会总在战争与竞争的交替中不断发展,战争意味着人与人的暴力公平,竞争则意味着人与人的劳力公平。在和平时代或竞争时代,主要应调整好“劳动得益”关系,包括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企业与企业,以及国家与国家等各种“劳动得益”关系,保障劳力公平与竞争公平是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重要经验。
8. 将
查尔斯·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引入“法制进化”领域。提出现代法治的模式,其法制结构应是以宪法为母法,以传统法为基础,以现代法为主导。在经济领域,人类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占有与交易(实际上
动物界也有占有,但没有交易);而是合作与分享(实际上动物界也有合作,但没有分享)。传统法主要规范占有与交易行为;现代法主要规范合作与分享行为。现代宪法,不应当只为传统法提供原则规定,即关于维护人们既得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而更要为现代法提供原则规定,即关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劳动力自益和劳动力共益的规定,使现代法成为“以‘人性善’为基本假设、‘以善促善’和‘以奖扬善’”的制度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建议联合国宪章也做类似的修改,把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其劳动力自益和劳动力共益以及“劳动得益”写进联合国宪章,使之成为联合国宪章最重要、最主要的内容,使联合国宪章起到控制既得利益的争夺而维持世界和平的作用,更起到保障世界各国共同发展与普遍繁荣的作用。
9.初步将
艾萨克·牛顿的“经典物理学”和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的“
相对论”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与经济法学、经济管理学和生产力
经济学联系起来。首先,初步阐释了牛顿的万有
引力定律即“F=GmM/r^2”来表示造成引力大小的各要素间的关系,可以把它应用于凝聚生产力“F=KaA/ts”来表示人与人之间结合蕴藏着的生产力的大小:一是与aA的乘积,即人们各自能获得增量利益的乘积成正比;二是与各自相隔的距离差(s)和时间差(t)成反比;三是与人们的信仰系数(K)成正比。这种探索为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关系提供了自然科学的一个依据。其次,初步阐释了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即“E=mc^2”来表示释放能量各要素间的关系,可以把它应用于释放生产力“E=nr^2”来表示所释放的社会生产力的大小,与人力资本投资增长造成的人为谋生而耗费的劳动最小化从而所节约的劳动量(n)和获得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的人数(r)平方的乘积成正比。这种探索为经济法调整物力资本权人和人力资本权人之间的增量利益关系提供了自然科学的另一个依据。这两种探索弄清了物力资本以牺牲人力资本利益为代价的增殖的必然性和有限性,也弄清了以人力资本投入的增加来保障物力资本的再增殖的无限性和不可避免性。从而根据物力资本的可持续积累(生产大发展的物质条件日益增多)和人力资本的可持续加大投入(以致人力素质不断提高、为谋生的艰苦劳动量日益最小化,人们日益把劳动当做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分析,为中国和世界的生产力大爆炸提供了先导性的理论成果。
10.上一个千年的
卡尔·马克思、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艾萨克·牛顿和
查尔斯·达尔文的理论可以转化为人力权之法权和法制进化理论、经济管理之人工孳息理论和生产力之大爆炸理论,从而可以为人类社会谋得新千年繁荣的发展和可持续的福祉提供新的理念和开辟新的道路与方法。
学习工作经历
1959年9月至1965年6月毕业于浙江绍兴一中。
1965年8月至1979年8月,云南机床附件厂,职工。
1979年9月至1982年7月,
湘潭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1982年7月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参加筹办法律系创建工作,至今仍在
湘潭大学法学院从教。
其中:1983年9月至1984年6月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进修,同时,连续两期在中央政法干校法学师资班进修结业。
1984年起从事律师实务,经全国第一次
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至今为执业律师。
1985年7起为讲师、法律系第三教研室副主任。
1992年由
湖南省编委、
湖南省司法厅任命为湖南省莲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为湖南省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3年7月为副教授,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
1996年9月起为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
1999年9月起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经济法系主任。
2002年5月起至今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经济法学科组主任。
2005年1月起任教授。
2005年8月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8年7月获博士生导师资格。
个人出版著作
经济法理性论纲(独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
经济法精神之展开(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
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司制度研究——以劳动能力权为内核(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
经济法权利研究(第一卷)(主编),2007年6月。
劳动能力权导论——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经济法保障(独著)
湘潭大学出版社,2010年元月。
另主编、副主编:《合同法学》《
经济法》等教材7部。
参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经济法学)》。
代表性论文
公开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17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7篇):
1、经济法是中国现代化的主要法律保障(独著),载《
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CSSCI来源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8年第7期全文转载
2、经济法的重要范畴: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独著),载《
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2期全文转载
3、《经济法纲要》的法理与设计——献给20世纪最后一次中国经济法年会(第五作者),载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省法制研究所主编:《
法治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独著),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CSSCI来源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6期全文转载
5、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兼论民法物权的局限性与企业法创新(第一作者),载《
南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2卷第16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
6、现代剩余权冲突与经济法调整的价值分析(第一作者),载《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6期CSSCI来源期刊
7、剩余权冲突、经济法与法治革命——论法治模式的必要选择(独著),载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2卷
8、论所用权——与
民法所有权的比较分析(第一作者),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卷第3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2期全文转载
9、略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法属性(第二作者)法学核心期刊《
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CSSCI来源期刊
10、略论“经济国家” (第一作者)《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月1期
11、论所用权(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2003年第2期
12、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第一作者)《经济法研究》第3卷2003年3期
13、论经济法法权的生成(第三作者)《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月3期
14、关于代表权的法律思考(第二作者)《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月4期
15、个人经济公益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独著)《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在第4期
16、论消费者权利的两重性(第二作者)《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7、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二作者)《经济与法》2003年11期
18、论惩罚性赔偿(第二作者)《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月1期
19、控制失败的可诉性研究(第二作者)《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4年3期
20、论法定代表权滥用(第二作者)《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3期
21、论产质量法中的经济法精神(独著)《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4期
22、弘扬经济法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作者)《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6期
23、论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法律规制(第二作者)CSSCI来源期刊《
现代财经》(
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4第6期
24、论经济法之法权及其构成(独著)《经济法学家》2005年1月
25、论宏观调控权力权利化(第二作者)CSSCI来源期刊《
兰州学刊》2005年第1期
26、从时间维度界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性(第一作者),《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3期CSSCI来源期刊
27、弘扬经济法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4期全文转载
28、论经济法的经济理性(第一作者),《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2期CSSCI来源期刊
29、劳动力权理论及其解释(第二作者),《
光明日报》2007年5月19日理论综合版
30、对我国反不正当的竞争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反思(第二作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CSSCI来源期刊
31、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控权与行政权(第二作者),《
求索》2008年第1期CSSCI来源期刊
32、存款准备金制度下
商业银行的宏观经济法权利(第三作者),《
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CSSCI来源期刊
33、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独著),《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CSSCI来源期刊
34、经济法的现代私法属性研究(第一作者),《法治研究》2009年第十一期CSSCI来源期刊
35、论劳动力权之保护(第一作者),《
求索》2010年第三期CSSCI来源期刊
36、论合作型政府的构建(第一作者),《
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CSSCI来源期刊
37、经济法怎样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第一作者),《
国际商报》2010年11月10日第十六版
38、论二分法预算的立法完善(第一作者),《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CSSCI来源期刊
社会兼职
兼任执业律师工作二十余年,接受委托经办民商事案件。代理诉讼,承担法律顾问等,为国有企业、银行等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曾受原中国法制报(现法制日报)载文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