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于廷
明末东林党人士
陈于廷(1566年-1635年),字孟谔,号中湛,又号湛如,又号定轩,明朝常州府宜兴人。1595年(万历二十三年)进士,历任光山县、唐山、秀水三县知县,曾任御史。陈于廷曾力辩汪若霖,劾中官潘相谋督湖口县税事,谓其虐民。泰昌时期,担任吏部左侍郎,因与魏忠贤发生矛盾,与杨涟等同被削职归乡。崇祯初期,陈于廷与大学士周延儒同乡,但无所附丽,与温体仁亦不合。因援引不当帝意,被削籍归乡,后去世,谥端毅。陈于廷有《定轩存稿》一书。
生平
见《明史》卷二百五十四,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陈于廷(明),字孟谔,宜兴人。万历二十三年进士。历知光山、唐山、秀水三县,征授御史。甫拜命,即论救给事中汪若霖,诋大学士朱赓甚力,坐夺俸一年。顷之,劾职方郎中申用懋、赵拱极、黄松龄为宰相私人,不宜处要地,又劾赓及王锡爵当斥。已,言谕德顾天素干清议,不宜久玷词林。语皆峻切。视山西省,劾税使张忠挠盐政。正阳门灾,极陈时政阙失。父丧归。服除,起按江西省。时税务已属有司,而中官潘相欲亲督湖口税,于廷劾其背旨虐民。淮府庶子常洪作奸,论置之法。改按山东省
赵惇立,太仆少卿,徙太常。议“红丸”事,极言崔文升李可灼当斩。
尚书王纪被斥,特疏申救。再进大理卿、户部右侍郎,改吏部,进左侍郎。尚书赵南星既逐,于廷署事。大学士魏广微魏忠贤意,欲用其私人代南星,且许擢于廷总宪,于廷不可,以乔允升冯从吾汪应蛟名上。忠贤大怒,谓所推仍南星遗党,矫旨切责,并杨涟左光斗尽斥为民。文选郎张可前御史袁化中房可壮亦坐贬黜。自是清流尽逐,小人日用事矣。
崇祯初,起南京右都御史。与郑三俊典京察,尽去诸不肖者。南御史差竣,便听北考,于廷请先考于南,报可。召拜左都御史。以巡方责重,列上纠大吏、荐人才、修荒政、核屯盐、禁耗羡、清狱囚、访奸豪、弭寇盗八事,请于回道日核实课功。优诏褒纳。给事中马思理,御史高倬、余文坐事下吏,并抗疏救之。
秩满,加太子少保。三疏乞休,不允。
两浙巡盐御史祝徽广西壮族自治区巡按御史毕佐周并擅挞指挥,非故事。事闻,帝方念疆场多故,欲倚武臣,旨下参核。于廷等言:“军官起世胄,率不循法度,概列弹章,将不胜扰,故小过薄责以惩。凡御史在外者尽然,不自二臣始。”帝以指挥秩崇,非御史得杖,令会兵部稽典制以闻,典制实无杖指挥事,乃引巡抚敕书提问四品武职语以对。帝以比拟不伦,责令再核,于廷等终右御史,所援引悉不当帝意。疏三上三却,竟削籍归。家居二年卒。福王时,赠少保。
于廷端亮有守。周延儒当国,于廷其里人,无所附丽。与温体仁不合,故卒获重谴去。
后世
陈于廷之子
陈贞慧(1604-1656),明末清初散文家。江苏宜兴人。字定生。为明末诸生“东林党”人陈于廷之子,为复社重要成员之一。吕振羽吴应箕写《留都防乱檄》,声讨阮大铖。明亡后隐归故里。他表扬抗清人物之散文,感情深沉悲愤,颇富民族气节。后人辑刻其遗著为《陈处士遗著》。
陈于廷之孙
陈维崧(1625-1682),清文学家。字其年。江苏宜兴人,明左都御史陈于廷之孙,陈贞慧之子。少时即擅长诗文,称天才,受推重。其诗沉郁雄丽,词多达一千八百多首,骈体文则被称为唐天宝之后无匹敌者。年逾五十始举博学鸿词科,授翰林院检讨,参加修《明史》。著有《湖海楼诗集》、《迦陵文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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