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 Trials),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基于《伦敦协定》以及《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对
纳粹德国的主要战犯和组织进行的军事审判,审判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持续至1946年10月1日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德国战败后,
反法西斯同盟经过商讨决定对纳粹德国进行正当审判。在审判地点的选择上,基于城市完整度、纽伦堡自身所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以及美国的推动,同盟国最终选择以纽伦堡作为审判地点,并由来自英、美、法、苏四国政府代表组成审判委员会,并担任主审法官。在1945年8月29日,审判委员会确定了一份包括
赫尔曼·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等24个主要战犯与
纳粹党领导集团等六个纳粹犯罪集团或机构的审判名单。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在杰克逊检查官等人宣读的起诉书后,法庭开展了一系列证据审查以及控辩双方的陈述工作,直至次年8月31日。9月30日,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布了长达250页对
纳粹德国战犯和
犯罪组织裁定的判决书,同时对其违反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在美国主导下,美、苏、英、法四个
反法西斯同盟在1946年12月至1949年4月又对次级战犯进行了共12批次审判,即纽伦堡后续审判。
何勤华等学者认为,纽伦堡审判不光记录了历史,还有效警醒着未来,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价值;同时,纽伦堡审判凭借其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与对人权的发扬,在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成功。
历史背景
德国战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并没有达到防止德国侵略的目的。在复仇心理、
纳粹党崛起、领土要求、民族主义、经济与资源需求等方面的影响下,德国于1939年9月
波兰战役,
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1941年12月8日,随着美国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成为了全球性的战争。1943年的
斯大林格勒战役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转折点,此后
德军连连败退,最终于1945年5月8日正式签署无条件投降书,德国主权随之移交给盟军。在德军无条件投降和
德国政府被废除之后,6月5日,英、美、苏、法
四国发表联合声明,取得了对德国的最高权力。
处理方式讨论
二战后期,
反法西斯同盟内部就如何处置纳粹分子展开了激烈的争辩。1942年初,德占
欧洲九个流亡政府的代表发表声明,要求成立
海牙国际法庭审判德国在被占领国家犯下的罪行。美国和
英国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战争罪起诉失败为由拒绝支持这一提议。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没有
苏联参与)于 1943 年 10 月首次召开会议,利时法学家马塞尔·德贝尔和
捷克法律学者博胡斯拉夫·埃切尔主张对战争罪进行更广泛的定义。1943年11月1日,苏联、英国和美国发表《莫斯科宣言》,宣言指出,那些在多个国家犯罪的纳粹高级分子将受到联合处理,而其他人则将在犯罪地受到审判。苏联法学家阿伦·特雷宁(Aron Trainin)提出了危害和平罪(发动侵略战争)的概念,奠定了
纽伦堡诉讼程序的核心。在所有盟国中,
苏联的游说最为激烈,除了
战争罪之外,还以侵略罪审判战败的
德国领导人。美国坚持进行审判,认为这是改革德国和展示西方体系优越性的合法手段。 1945年 5月2日,在
旧金山会议上,美国总统
哈里·S·杜鲁门宣布成立国际军事法庭。
选址原因
首先从城市完整度而言,德国大部分城市均遭受了来自盟军的严重轰炸,因而能够承担大型庭审需求的建筑数量较少。据战后统计显示,
汉堡市遭受来自英美所出动的3000架飞机以及9000吨的投弹,造成了至少45,000人死亡,一半以上城市被摧毁;
柏林城区四分之三的建筑物则在
苏联红军数万枚炮弹的轰炸下被破坏,整个城市在战争结束时成为了废墟。
其次,纽伦堡自身所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也成为其被选择为罪庭审地点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纳粹走向鼎盛,1933年希特朗将“
纳粹党集会之城”称号封给了纽伦堡。纽伦堡也是颁布剥夺
德国犹太人财产权、人生权,并且逐渐取缔他们公民身份的“纽伦堡法”所在地。同时,纽伦堡作为
神圣罗马皇帝所直辖的统治中心城市,纳粹党也选择将其作为纳粹党的代表大会的所在地。
最后,美国作为审判的主要推动者更倾向于在纽伦堡进行审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庭审地点的选择。美国军方就曾向杰克逊法官推荐了
纽伦堡,称其司法大厦设施完好,符合未来审判场地需要并且办公场地充足,满足后期后勤需求;同时,与大厦相邻的监狱设施硬件基本完好无损,能够容纳超一千名战犯。
在此背景下,纽伦堡成为了审判纳粹的理想地点并最终获得了
反法西斯同盟的同意。
审判经过
前期准备
确定审判委员会
同盟国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伦敦协定》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协定规定,由美、英、法、苏
四国分别派出一名法官与检察官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对那些无法确定犯罪地点的
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Sir Geofirey Lavrence)、美国的弗朗西斯·比德尔(Francis Biddle)、
法国的亨利•多内蒂尼•德• 瓦布雷(Henri Donnedieu de Vabres)以及
苏联的尼基钦科
少将(I.I.Nikitchenko)共同组成法官;英国的诺曼·伯基特(Norman Bizkett)、美国的约翰·帕克(John Parker)、法国的罗贝尔•法尔科(Robert Falco)与苏联的A.沃尔奇科夫(A.F.Vochkov)共同组成助理法官。检察官方面则由美国的
罗伯特·杰克逊法官、
英国的哈特利·肖克罗斯爵士(Sir Hartley Shaweross)、
法国的弗朗索瓦•德•芒东(Francois de Menthon)和他的继任者奥古斯特•德•里贝斯(AugusteChampetier de Ribes)以及苏联的罗曼·鲁登科
中将(Roman Rudenko)分别作为
四国首席起诉代表参与审判工作。
确定受审名单
为了战后惩罚战争犯罪做准备,1945年8月8日,美、苏、英、法四国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办
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通过了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30条,从而为顺利进行纽伦堡审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各国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境遇不同,因此确定受审对象是审判前期准备中的一个难点。1943年9月,
反法西斯同盟的战争罪行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战犯名单。一开始,
英国的
温斯顿·丘吉尔首相预计最后的审判名单会超过百名,其中还包括一些
法国人和意大利人。但另一种意见是,既然1943年后
意大利已经投降并加入盟国,而其本身也有部分国土被纳粹
德国占领,审判意大利战犯等德国纳粹之外的群体在政治上不利于团结;与此同时,东方的
日本还在远东战场上负隅顽抗,正面战场也未存有一定变数。因此,后来在对受审对象予以确定时,大名单中出现的仅仅只有德国人的名字。在英、美的推动下,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国在伦敦协商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简称UNWCC),开始就德
法西斯主义国家对盟国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初拟战犯名单,向有关国家报告和提出建议。
审判委员会在1945年8月29日确定了一份24人的审判大名单: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赫斯(Rudolf Walter Richard Heß)、里宾特洛甫(Ulrich Friedrich Wilhelm Joachim von Ribbentrop)、凯特尔(Wilhelm Bodewin Johann Gustav Keitel)、卡尔滕布龙纳(Ernst Kaltenbrunner)、施特赖歇尔(Julius Streicher)、卡尔滕布龙纳(Ernst Kaltenbrunner)、罗森堡(Alfred Rosenberg)、弗兰克(Hans Frank)和弗里克(Wilhelm Frick)、约德尔(Alfred Jodl)、英夸特(Arthur Seyss Inquart)、绍克尔(Fritz Sauckel)、特莱彻(Julius Streicher)、冯克(Walther Funk)、雷德尔(Erich Raeder)、斯佩尔(Berthold Konrad Hermann Albert Speer)、席拉赫(Baldur von Schirach)、纽赖特(Konstantin Freiherr von Neurath)、沙赫特(Hjalmar Horace Greeley Schacht)、弗里切(Hans Fritzsche)、巴本(
FRANZ von Papen)。
这些被告除了作为个人被起诉之外,在法庭上,他们还具有代表性和集体性。
反法西斯同盟起诉当局请求军事法庭宣告六个纳粹机构为犯罪集团或组织,即
冲锋队、党卫队和
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盖世太保、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起诉当局认为,这六个组织曾是纳粹系统的权力工具,前三个是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而后三个则是纳粹政权的国家性组织。
确定受审罪名
定罪内容和量刑也是审判前期准备的一个难点。基于1945年7月16日签署的《波兹坦协定(Potsdam Agreement),控方于8月8日列举了三项罪名,分别是: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和
危害人类罪。但对于无法归入“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罪行,必须制定新的内容水对其归纳,“参与共谋罪”应时而生。最终的决定是,将所有罪犯按照以下四项罪名或者其中部分罪名予以起诉。
首先,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咯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为上述战争而参与共同谋划或共谋。
其次,参与共谋罪:参与制定或执行计划或阴谋,犯有其他三种罪行中任一罪行的领导者、组织者、煽动者和同谋对任何人为完成这种计划而采取的一切行动负责。
然后,
战争罪:违反战争法或战争惯例,以谋杀和奴役等其他日的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式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谋杀人质;掠夺公私财产;任意破坏城镇和乡村或非因军事上必要而进行的破坏。
最后,
危害人类罪:即战前或战时,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平民及其他任何反人类的行为;在本法庭辖区内实施任何犯罪或与犯罪地之国法规,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原因而实施迫害。
正式开庭
宣布开庭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来自世界各地的250多名记者,记录下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罗伯特·杰克逊被任命为美国公诉代表。纽伦堡审判开始之前,希特勒和另外几个高级纳粹头目自杀的自杀、失踪的失踪,到1945年11月20日,被
反法西斯同盟认定的24名战犯中,只剩下21人接受审判。未到场的三人包括:死于苏联反坦克武器下的马丁•博尔曼( Martin Bormam)、1945年10月25日在单人牢房自杀的罗伯特·菜伊(Robert Ley)以及因病无法到场的古斯塔夫•克房伯(Gustav Krupp)。随后,
国际军事法庭主审法官劳伦斯宣布开庭。
宣读起诉书
开庭之后,
安德鲁·杰克逊检查官等人便开始宣读正式的起诉书。每份起诉书都有2.4万字左右,而阅读起诉书则整整花费了二天。许多纳粹的暴行也是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如
阿道夫·希特勒下令将
圣彼得堡化为灰烬,致使上百万人死亡;
英国战俘被迫行军600公里,饿了40个小时等等。对此,
赫尔曼·戈林无动于衷,甚至称“对他们的判决己经在执行,就是将他们烦死”。
起诉书一共列举了四条罪状:第一条是共同计划或共谋罪(Common Plan or Conspiracy);第二条是破坏和平罪( Crimes Against Peace ); 第三条是
战争罪(War Crimes);第四条是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证据审查与陈述
从审判开始(1945年11月20日)截止到证据审查与控方陈述结束(1946年8月31日),法庭共举行了403次公审。控方当局所指定的33名证人口头提出了对各被告个人的证言;辩方除被告中19人的供词外,有61名证人提出证言,辦方另外还有143名证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证言。
在冗长的审判过程中,
安德鲁·杰克逊大法官所提出的确定犯罪的5项标准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具体标准为:首先,这样的组织必须是具有可识别性且拥有总目标的团体;其次,组织的成员是自愿的:然后,组织的目的具有犯罪行:接着,组成成员大致了解该团体的主要目的;最后,此种组织的某些成员恰好正在接受法庭审判,对个人罪行的宣判应以该组织被判有罪为基础。
被告方答辩
由于纽伦堡审判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国际战争罪行审判,一些适用法律不太符合传统的罪行法定主义的技术规范,辩护律师们也以此为主要进攻目标为被告辩护。对于个人承担战争责任问题,辩护方也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
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和
屠杀等具体的战争犯罪事实明白无误,控辩双方没有太多的争辩的余地。经过近一年的开庭审理,包括对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种证据材料的审查后,法庭逐一驳回了为被告辩护的律师团所提出的辩护主张。法庭指出,“有人主张:
国际法涉及的是主权国家的行为,那么,执行此种行为的人不负个人责任,受到国家主权的理论的保护。本法庭认为这些主张应予驳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作出来的,而不是抽象的实体作出来的,也只有处罚犯有这些罪行的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执行。……国际法对个人和对国家一样,可以加诸义务和责任。”
结果及执行
宣判结果
1946年9月30日,审判进入高潮,
纽伦堡国际法庭宣判对
德国法西斯主义头目的惩处。纽伦堡
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判决书详细列举了
纳粹德国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共同密谋策划并准备侵略战争、对
欧洲各国的侵略战争、迫害犹太人、屠杀平民、虐待俘虏、强制劳动、掠夺公私财产等累累罪行,同时对其违反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宣读整份判决整整花费了两天时间。第一天主要是前六部分,包括:审判的总体状况,“纳粹”发迹史的概述,纳粹政府准备、策划及发动侵略战争各个阶段的叙述,策划及发动侵略战争定罪的法律依据,涉及到的
战争罪及
危害人类罪,以及对被告组织是否有罪的认定。第二天上午,按照起诉的顺序宣读了对每位被告的判决,依此对被告的个人经历进行小结,并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读每一项指控及相关证据和评论,最后做出总结和公布定罪结果。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决如下:
同时,法庭宣判
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以及秘密警察为
犯罪组织。
执行
距离审判结束一周以后,部分受审人员提出了一些要求。根据《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29条规定:管制委员会得以在任何时候减轻判决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判决;但不得加重处罚。事实上,
赫尔曼·戈林、凯特尔和约德尔都递交了请愿书,要求执行枪决而非绞刑。于是,在10月9日至10日,盟国管制委员会又增开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最终还是驳回了他们的
上诉请求。
审判戈林
自
阿道夫·希特勒死后,作为希特勒的第一继承人并在第三帝国时期担任了
纳粹党和帝国重要职务的人物,
赫尔曼·戈林在纽伦堡审判中成为了纳粹政权的主要代表。1946年9月2日,法庭以一致认为戈林有罪的结果结束了对戈林案的第一轮审议。9月10日的二轮表决中,法官依然迅速对戈林案达成了一致同意并最终确定适用绞刑。1946年9月30日和10月1日再次开庭,法官劳伦斯勋爵(Lord Lawrence)宣读了对
赫尔曼·戈林处以绞刑的的最后判决。
赫尔曼·戈林曾要求他作为军人应以枪毙处决,不应蒙受绞刑之大辱。他的申请被驳回,戈林因此决定自杀。1946年10月15日晚,他在自己的单间牢房里服毒自杀。
后续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
纳粹德国的首要战犯大多得到了应用的判决,在完成对首犯的审判之后,盟国也在考虑对纳粹从犯的处理。由于
美苏冷战开始,
苏联对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这种方式变得心意阑珊。美国主动承担了追责的工作,并继续在纽伦堡开展了后继审判。根据
反法西斯同盟管制委员会10号法令,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束后对直接或间接涉入
战争罪的纳粹军事将领、
党卫军官员、党卫队特别行动队队员、部长级官员、法官、医生、商人等进行的审判。因与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场所相同,也被称为纽伦堡后续审判、纽伦堡审判(Nuremberg Trials)、或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审判(Nuremberg Military Tribunals)等。纽伦堡后续审判从1946年12月一直持续到1949年4月,分成12批次进行。
纽伦堡后续审判涵盖直接或间接涉入
战争罪的
德国企业家,如美国军事法庭审判的
克虏伯( Krupp Trial)、
威廉·弗利克(Flick Trial)和IG法本( IG Farben Trial)公司负责人及有关高管、
英国汉堡军事法庭审判向纳粹集中营提供杀人毒气的特施和施塔贝诺公司(Tesch & Stabenow)负责人,
法国驻德国占领区军事法庭审判德国赫尔曼·劳士领(Hermann Roechling)集团负责人等。
纽伦堡后继审判的重点人群还涉及医务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等为德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纽伦堡后继审判的目的也并非对单个人员进行量刑审判,而是更多地针对了法律,在后继审判中,共有185人被起诉,之中有7人由于死亡或者疾病原因从名单中排除,35人被无罪释放:其余98名被告最后被判18个月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人被判无期徒刑,24人被判死刑。而被判处死刑的24人中,最终有12人被实际执行,11人被减刑甚至赦免,1人被押送至
比利时并在当地死亡。
意义
纽伦堡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2月11日发布决议,对纽伦堡法庭的《宪章》和判决中所体现的诸原则加以确认。国际著名律师菲利普·桑德斯(Philippe Sands)认为,这是国际社会对纽伦堡审判的合法性及其贡献的最大肯定,足以平息任何相关的争议。1950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公布了由
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纽伦堡原则》:
首先,任何人实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为此而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其次,即使
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也不能由此而得以免除。然后,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官方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接着,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
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另外,任何因实施了
国际法上的罪行而受到起诉的个人,都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还有,国际法上应受处罚的罪行首先是违反和平罪,包括计划、淮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与为完成上述第工项所述任何一种行为而参与的共同策划或共谋。其次是
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屠杀或虐待占领区平民,或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其它任何某种目的)将平民从占领区(或在占领区内)放逐,屠杀或虐待战俘,屠杀或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破坏城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子以摧毁的行为。此外是违反人道罪:包括在实施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的过程中,或与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相关的如下行为:对平民进行的屠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进行的迫害。最后,实施上述违反和平罪、
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也是
国际法上的罪行。
对国际法的发展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对侵略战争的发动束手无策,国际人权和持久的人类和平难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纽伦堡审判则通过制裁侵略战争,通过规定个人在国际法上的
刑事责任,通过赋予软弱的国际法以强制效力,改变了国际法的结构,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石。
对人权的保护
在纽伦堡审判中,违反人道罪的首次适用就是对人权保护的一个例证。法庭的判决表明个人在国家主权的控制和保护外还享有人权,这些人权是普遍性的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国家不得以主权为借口侵犯这些权利或
庇护那些践踏上述人权的个人,罪行的实施者将受到
国际法的惩罚。纽伦堡审判揭开了国家主权的面纱,确立了个人得以在
民族国家承认之外还享有普遍性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立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除了上述《纽伦堡原则》之外,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68年)、《
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1973年)以及《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1996)等几十个世界性、区域性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中都体现了纽伦堡审判在限制国家主权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历史的反思
记录历史,警示未来。检察官杰克逊曾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其一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其二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
国际法基本规则。杰克逊称,“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警戒未来。”
在1985年纪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40周年之际,联邦德国总统
里夏德·冯·魏茨泽克(Richard von Weizsicker)明确表示:5月8日是德国的
黑奴解放日,因为德国人民在这一天从纳粹独裁统治下解放了出来。虽然德国人做出的这些深刻反思不可能都是纽伦堡审判的功劳,但60年前的那场世纪审判无疑在德国人的头脑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相关评价
俄罗斯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认为:纽伦堡审判对维护历史真相具有重要意义。在2020年11月20日普京在“
纽伦堡教训”论坛致辞中表示,维护纽伦堡审判的成果,是整个国际社会的责任。时至今日,它仍然是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坚实可靠基础,遗忘或破坏它都是对全球安全的打击。
人民日报认为:纽伦堡审判揭开了
国际法史上新的一页。在人类历史上,这是第一次给予侵略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执行者以公正的审判。纽伦堡审判与其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军国主义28名战争罪犯的审判一样,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确立了许多国际法准则,如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反人道罪等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犯有上述罪行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凯尔认为:纽伦堡法庭及其背后的同盟国集团并未能够抓住将国际法推进至理想发展阶段的绝佳机会,乃因《纽伦堡宪章》系部分战胜国“自说自话”,并未取得那些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利、其国民正在接受战后审判之国家与国民的合意,不能不说是严重的结构性缺失。基于对形式
平等原则的违背与国家间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纽伦堡宪章》无法发展出一般性的
国际法原则,依据其作出的判决也会因缺乏共识性认同而丧失权威。
德国政治思想家
卡尔·雅斯贝尔斯认为:纽伦堡审判具有合理性。
卡尔·雅斯贝尔斯在其书《罪责问题:关于德国的政治责任》中以德国人的身份呼吁
德国人认真倾听追究集体罪责的世界舆论,要求每一个德国人聆听自身的良心之声,对支持纳粹政权,旁观纳粹犯罪的行为作出内心深处的反省和忏悔。他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刻骨反省和道德觉悟,即使整个德国不折不扣地履行战争赔偿责任,其意义也将大打折扣。罪责问题与德国的未来,即一个自由、民主、统一的德国应当联系在一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文奇认为,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和对战犯的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对国际战争罪犯进行的审判,对
国际法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战后成立的纽伦堡是最早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惩治侵略、取缔战争,是其重要使命;用法律来清算国际罪行,这在人类史上是第一次,所以说这奠定了整个现代国际刑法发展的基础。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将侵略定义为国际罪行。在早期人类历史上,发动战争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之一,那时虽然也要求战争讲“正当、正义”,但并没有法律进行限制,更没有“惩治”这一说。所以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开战可以有一个好的理由,也可以有不好的理由,甚至没有理由。但纽伦堡审判将侵略宣布为国际罪行,将惩治侵略变为一条
国际法准则,这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主要人物
罗伯特·H·杰克逊
罗伯特·霍沃特·杰克逊于1892年2月13日出生在美国
宾夕法尼亚州春溪(Spring Creek)。他于1913年获得律师资格;1928年至1930年,担任纽约西部律师协会联合会主席、
纽约州司法调查委员会成员;1933年担任纽约紧急脚本公司董事会成员;1933年至1934年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代表会议主席;1934年,他担任国内税收局的总法律顾问;他在司法部的服务包括1936年2月26日被任命为税务司助理总检察长,1937年1月21日被任命为反垄断司助理总检察长;1938年3月4日被任命为
美国副检察长;1940年1月18日,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杰克逊为美国总检察长;1941年7月11日,他同样被罗斯福任命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副大法官。其于1954年10月9日去世。
194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
哈里·S·杜鲁门总统任命杰克逊为美国代表,与“三大”大国英国、
俄罗斯和法国会面,谈判对德国罪犯进行国际审判的协议,杰克逊法官是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法律顾问。杰克逊法官作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二战之后被“借调”到了
德国,担任了纽伦堡审判德国首要战犯的特别军事法庭的检察官,并在纽伦堡审判中发表
公诉词。
赫尔曼·威廉·戈林
赫尔曼·威廉·戈林(Hermann Wilhelm Göring),1893年1月12日出生于
巴伐利亚州罗森海姆,其生父是一位德国外交官,曾任驻
海地总领事。16岁时,他被送到一所军事学院,学习成绩优异;1914年1月,
赫尔曼·戈林获陆军
少尉军衔,被派至驻
阿尔萨斯-洛林米卢斯的第112“威廉亲王”步兵团服役,之后顺利转进航空队单位;在此期间,戈林因成功击落18架敌机被第5集团军司令威廉王储授予一级铁十字勋章并获得了“铁人
赫尔曼·冯·萨尔扎”的别名。在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最后几年里,
赫尔曼·戈林在
德国空军的地位不断提高。至1933年纳粹政权执政后,戈林被委以重任,先后担任
普鲁士王国总理、航空部长、经济部长、森林部长、狩猎部长、德国空军总司令和四年计划总指挥、并被任命为
阿道夫·希特勒的继任者。
赫尔曼·戈林在
阿道夫·希特勒政权即将瓦解的时候,要求希特勒同意他立即接管国家的全部指挥权使希特勒十分震怒,因而将其革职。
在
纽伦堡审判中,戈林作为希特勒的第一继承人、帝国元帅、历任经济部长、空军头目、陆军元帅、帝国国防委会主席以及“盖世太保”的创立人,最终以破坏和平罪、参与共谋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受审。于1946年10月15日审判前服毒自杀。
威廉·鲍德温·约翰·古斯塔夫·凯特尔
威廉·鲍德温·约翰·古斯塔夫·凯特尔(Wilhelm Bodewin Johann Gustav Keitel)出身于中等地主家庭;1933年前并没有加人
纳粹党;直到1935年,他才成为陆军部长天纳尔·冯·布卢姆伯格(Wemer von Blomberg)的参谋长。1938年2月4日,希特勒对军事指挥力量进行重组,凯特尔晋升为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部长。
在
纽伦堡审判中,
赫尔曼·戈林作为最高军事指挥官以及
德军最高统帅,最终以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受审。1946年10月1日,凯特尔在
纽伦堡军事法庭被判处死刑;1946年10月16日,以绞刑处死。对审判后部分评论家为其鸣冤的现象,法庭称“不存在从轻判刑的问题。在既没有军事上的必要又没有正当辩解理由的情况下,一名军人就己自觉地、肆无忌惮地犯下了如此可耻的、牵涉广泛的罪行时,上级命令也不能被视为从轻判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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