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朱利斯·布莱尔提出的方法
注射死刑(英文名:Lethal injection 日文名:殺刑 韩文名:독살형 ),即采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终止被注射者的生命。它是一种直接源自医学科学的方法,单就技术层面而言,和医学上所使用的安乐死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其主要被应用于死刑的执行,不过也有可能用于安乐死以及自杀。在特定的死刑执行场所,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医技术人员采用从静脉注射给药的方式予以执行使犯罪分子即刻失去意识、肌肉麻痹,最终心脏停止跳动。
注射类药物通常含有两类药物,一类是麻醉类药物,可使生物体迅速失去知觉,对外界刺激不再有任何反应,使死囚感受不到恐惧和痛苦;另一类接着注射的药物,可使生物体心脏骤停、呼吸停止,使生物体发生不可逆的死亡。整个过程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内完成。
注射死刑是一种安全、高效且体现人道主义的死刑执行方式。其以人道主义为主要考量因素,能使死囚在完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迅速死亡。这种方式不仅能保持死囚遗体的完整性,使罪犯在死刑执行过程中感受不到恐惧和疼痛,还避免了枪决死刑时血腥残酷的场面。同时,也不会出现因枪决执行者偶尔的心理恐惧或其他因素导致死囚未能一枪毙命,而不得不补射几枪,给死囚带来不必要痛苦的情况。
注射执行死刑这一设想,最早于 1973 年由隆纳•威尔森•雷根(Ronald Reagan)提出的,技术问题在 1977 年由斯坦利·多伊奇(Stanley 德语)医生解决,即通过静脉注射毒物的方法执行死刑。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1977 年 5 月 11 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注射式死刑执行方式的法令。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于 1982 年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首度使用,当下,美国的 37 个司法管辖区均颁布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死刑法令。有些州将其当作本州岛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些州则允许被执行人选择此种方式。截至2015年,全世界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主要执行方式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刑、石刑、注射死刑等。中国是在美国之后,全球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国家。云南昆明是中国首个告别“枪决”,实施注射死刑的城市。1997年3月28日上午9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4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四人被注射过麻醉和致死性药物后的死亡时间分别为32秒、35秒、40秒和58秒,这标志着注射这一死刑执行方式的成功。
发展沿革
出现背景
注射成为执行死刑的方式,是伴随现代化学与医学的发展而兴起的,其中以人道主义为主要考量因素。死刑执行方式由枪决至注射的变革,乃是推动刑罚人道化的国际趋势。注射死刑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犯的人道待遇。
注射执行死刑这一设想,最早是由前总统隆纳•威尔森•雷根(Ronald Reagan)于 1973 年担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时所提出的,而技术问题的解决则是在 1977 年由斯坦利·多伊奇(Stanley Deutsch)医生完成的。1977 年,多伊奇医生提出了一种通过静脉注射毒物,无痛楚且能迅速导致死亡的方法,用以代替对已破旧不堪的电椅进行修理。他表示:“依据我在众多情况下使用巴比土盐酸来实施极速效的麻醉,以及使用这些剧毒物质接近 20 年的经验,我能够向你保证,这是一种可以迅速且无痛苦地导致死亡的方法。”
伴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伴随法律的持续完善以及人道主义的日益凸显,推进注射死刑也是出于对死刑犯权利的尊重。这乃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亦是国际人权运动的成果。从古老的酷刑,至近现代的枪决,再到如今诞生于人道主义的注射死刑,都基于世界对人权的尊重以及社会法治的进步。
发展历程
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于 1982 年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首度使用,现今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公认的一种最为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20 世纪 50 年代,英国曾计划以注射死刑替代绞刑,且打算让医生执行,此计划引发了医学界的强烈抗议,于是英国就此停止,继续保留原始的绞刑作为合法的死刑方式。美国也曾意欲让医学界参与死刑执行,但同样遭到了公众的强烈反对,在该问题上走了诸多弯路。直至 1977 年,美国的俄克拉何马州得克萨斯州才首度于世界上采用此种方法。第一个被实施该刑罚的罪犯是德克萨斯州的查理·布克斯,他于 1982 年 12 月被处决。
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1977 年 5 月 11 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注射式死刑执行方式的法令。这是全球通过的第一部关于使用静脉注射毒药来执行死刑的法令,俄克拉荷马州成为美国首个采用注射死刑的州。1977 年 5 月 12 日,在俄克拉何马州通过死亡注射法的 24 小时后,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用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的法令。然而,真正将这种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的是得克萨斯州,1982 年 12 月 7 日,一名叫做 Charlie Brooks 的死刑犯被注射执行了死刑。
注射方式出现后,美国越来越多的州都倾向于运用此种方式执行死刑。在 21 世纪初,美国近乎所有保留死刑的州(包括联邦政府)都遵循了俄克拉荷马州的先例,随后跟进的是佐治亚州亚拉巴马州,有 6 各州准许在引入注射方法之前,由被判处死刑的囚犯选取老的或新的办法。缘由在于,和其他传统死刑执行方式相较,注射死刑能使受刑人的痛苦更小,也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甚至有人觉得,注射死刑乃是“迈向最文明死刑执行方式的最后一步”。当下,美国的 37 个司法管辖区均颁布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死刑法令。有些州将其当作本州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些州则允许被执行人选择此种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枪决成为中国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并在 1979 年被正式写入刑法典。
中国于1997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注射死刑的合法性,第 212 条规定:“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至此,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个实施注射死刑的国家。1997 年 3 月 28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中国将注射死刑应用于司法实践,上午 9 点对 4 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效果理想,标志着注射死刑的成功。同年 4 月,该法院再次实施并公布了注射死刑。云南昆明成为首个告别“枪决”、采用注射死刑的城市。
最高院分别在 2001 年和 2002 年于昆明市和南京召开了关于适用注射死刑的会议。在昆明举行的会议中,要求积极采用注射方式并推广到全国各地法院。此次会议还制定了《关于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随后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工作细则》。
最高院在南京举行的会议中再次强调,全国各地法院在条件允许时都要适用注射死刑。此外,注射死刑也是绝大多数死刑犯的自愿选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处饶文军曾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时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都选择注射。”
然而,鉴于注射执行需要开展药物研发、场所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注射死刑全面普及仍需经历一个过程,枪决依旧是执行死刑较为普遍的一种方法。中国已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大部分城市开始适用并推广注射死刑。当下,辽宁省、北京、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浙江省云南省重庆市等省份已全面推行该执行方式。
主要特点
优点
操作简易
在注射死刑的执行过程中,人工操作的部分相对较少,通常只有在对死刑犯进行固定和穿刺静脉时才需要人工操作,这也是唯一的人工操作环节,即打“通道”。一旦完成这个步骤,接下来只需要按下注射泵的启动按钮就可以开始注射。其余的操作都可以通过电脑来完成。此外,死刑注射执行的时间非常短,从开始注射到死刑犯生理死亡,仅仅需要几十秒的时间。
人体器官利用率高
当采用枪决方式的死刑犯达到临床死亡阶段时,会出现组织器官因严重失血导致热缺血时间过长的情况,这会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变性,进而降低人体器官移植的成功率。然而,在执行注射死刑时,使用的药物氯化钾可以通过大量快速的静脉注射产生心脏骤停的效果。而氯化钾本身就是人体电介质的组成部分,对人体无害,也不会对各种器官的功能产生影响,更不会出现因严重失血而导致热缺血时间过长的问题。因此,采用注射死刑方式的死刑犯的供体器官质量通常较好,利用率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无污染
注射药品无毒,因此罪犯被注射死亡后,尸体如要掩埋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会对土壤、水源等造成污染。这一点与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传统相符。对患有艾滋病或一些传染病的死刑犯来说,这种方式也比较安全。
无压力
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时,通常要求射击死刑犯的头部或胸部,这不仅给死刑犯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也会让被执行者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尸体也会因此不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其家属带来精神压力,而注射死刑则可以避免这个问题。同时,也不会出现因枪决执行者偶尔的心理恐惧或其他因素,致使死囚不能被一击毙命,而不得不补射几枪,给死囚带来额外痛苦的情况。在死刑注射执行过程中,死刑犯的感觉就如同生病时打针一样,使罪犯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不会感受到恐惧和疼痛,避免了枪决死刑时血腥残酷的场景。
人道化
现代刑法所彰显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念认为,即使是对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执行死刑,也应该让他以最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已经是最高且最重的刑罚,罪犯在离世时理应避免遭受痛苦并保持人的尊严。这就要求在执行刑罚,特别是死刑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给罪犯带来的痛苦,甚至让罪犯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看,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其目的是制裁罪犯,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利。让犯罪分子在肉体上承受巨大的痛苦和折磨而死并不是执行死刑的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对个人最崇高神圣的生命权的保护,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执行死刑也同样要体现出对生命权的保护意识。
中国在建国后仅规定了枪决这一种执行方式,正是从减轻犯人痛苦的角度出发。在后来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是因为注射死刑可以更好地保护尸体完整性,减少枪决带来的残忍场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道主义的日益凸显,推进注射死刑也是基于对死刑犯权利的尊重。最终,枪决将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所取代。
缺点
中原地区使用注射死刑多年,但仍未全面推广,原因是该方式实施难度大,经济成本高。例如,一个中级法院建一个固定刑场大约要200万元 。而且执行一次所需药物费用约 300 元,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配给,地方法院需派专人取药,药物的生产、运输和保管都需要经费支持。此外,注射死刑还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他们分别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以及监督、指导药物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由于中国各省份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还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注射死刑的物质条件,注射这一死刑执行方式在中国很难推广,对于大多数法院来说,成本低廉的枪决自然成为执行死刑的首选, 所以枪决方式仍在许多地方使用。
执行准备
准备工作
首先要召开协调会议,由参与死刑注射执行的各个部门共同制定执行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并定岗定责;同时要按时领取注射执行所需的药物,安排好执行所需的车辆;并安排被执行人与亲属见面。
使用药物
目前普遍使用的注射死刑药物配方为:大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如硫喷妥钠)+肌肉松弛剂(如泮库溴铵)+高浓度氯化钾
硫喷妥钠
硫喷妥钠(thiopental ,Ts)是一种脂溶性高的超短效巴比妥类药物,能迅速穿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发挥作用,常用于临床静脉麻醉。它由 L-精氨酸通过一氧化氮合酶(NOS)作用生成,但其全麻作用的分子学机制目前尚不明确,一般认为与增强 7γ-氨基丁酸(GABA)的抑制作用有关。当剂量稍大或注射过快时,可能会抑制呼吸中枢,导致呼吸停止。
泮库溴胺(巴夫龙)
肌肉松弛剂,又称肌松药,是 N2 胆碱受体拮抗剂,可分为非去极化型和去极化型两类。在临床应用中,非去极化型肌松药更易控制,安全性较高。常用的药物有筒箭毒、三碘季胺酚、泮库溴(本可松)、维库溴铵(去甲本可松)、阿屈可林等。此类药物与 N2 受体结合,本身不激动受体,通过竞争性阻断乙酰胆碱的去极化作用,从而阻止骨骼肌收缩。泮库溴铵是一种类固醇铵类中长时间起效的非去极化肌肉松弛剂,它在神经肌肉末端的交叉点与递质乙胆碱竞争 N2 胆碱受体,阻止乙酰胆碱的传递,使骨骼肌松弛。
氯化钾
钾离子参与糖和蛋白质的合成,以及5'-二磷酸腺苷三磷酸腺苷的能量代谢。同时,它还参与神经冲动的传导和神经末梢递质乙酰胆碱的合成。当钾离子含量低时,会导致心肌兴奋性增加,引起心律失常。而当钾离子含量高时,则会抑制心肌的自律性、传导性和兴奋性,过量摄入可能会导致高钾血症和周围循环衰竭等问题,使心肌收缩性减弱。因此,可以通过大量快速静脉注射氯化钾,使心脏迅速停搏。
氯化钾作为人体电介质组成的一部分,本身对人体无害,也不会影响各器官的功能,更不会因严重失血导致热缺血时间过长。所以可以推断出,用于死刑注射执行的供体器官质量通常较好,这使得死刑犯人体器官的利用率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
执行程序
押赴刑场
首先,需要在受刑人被羁押的地方对其进行身份核验,并宣布执行死刑的命令;其后,将被执行人捆绑起来,并戴上脚镣;最后,严格按照计划时间和路线将受刑人送至刑场。
死刑执行
首先,要准备好注射死刑所需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并提供)。罪犯被押到刑场后,会先被带进羁押室等待行刑。进入受刑室后,罪犯需躺在执行床上。执法人员会用规范且温和的语言告知罪犯应该如何配合。接着,法警会用皮带固定罪犯的上身、胳膊和腿部,然后将罪犯的一只胳膊从小窗口伸到一墙之隔的行刑室。专业的医务人员会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这与平时的静脉注射操作无异。当刑场指挥人员下达执行命令后,执行死刑的司法警察会启动注射泵。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仅需几十秒钟。
收尾工作
注射结束后,法医会依据电子检测仪上显示的死刑犯呼吸、心跳、脉搏等数据进行检验,以确认受刑人已经死亡。确认罪犯的死亡是刑场法医的重要职责,即法医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设备,判断死刑罪犯的生命体征是否符合法医学确定的死亡标准。在法医确认被执行人死亡后,会解除对其尸体的固定,并运送至火葬场,同时监督火化过程;最后,销毁所有注射死刑使用的一次性物品和残留药品。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法医会记录相关准备情况,记录心电图和脑电图,记录纸质死亡确认书、死刑罪犯照片的底片(芯片)、注射执行失败的情况及其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尸体和尸体器官的利用情况等,并及时装订成卷。然后,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归档,交由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与死刑案卷相同。
管理制度
对于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
执行注射死刑所需的专用药物和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配给。地方法院需派专人负责药物的生产、运输和保管。各省辖区内获准适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实际执行所需药物和器械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领,并对申领的药物和器械进行严格管理。最好由各中院的法医在法警队法警的陪同下,在执行前到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领取,并按规定比例领取备份药物。对于死刑注射药物的管理,应按照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建立死刑犯注射药物的申请、审批、领取、保管和使用制度,坚决防止事故发生。执行后剩余的药物由各中院法医在法警陪同下存放,待下次领取药物时抵扣。
对于执行场地和人员的管理
执行室通常由受刑室、行刑室、停尸间和观察室等部分构成,用于执行注射。这些场地既要相互分隔,又要有通道相互连接。
注射死刑还要求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对象主要为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他们的职责分别是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以及监督、指导药物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在执行过程中,专业的注射执行人员要确保正确使用注射器械,并保证药物足量且全部注入受刑者静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负责监督注射死刑的执行过程。
争议
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枪毙都算便宜他”
推广注射死刑面临的最大阻碍,是人们的重刑观念。在中国,受历史上重刑主义的影响,这种观念至今依然深厚。大多数人对死刑犯似乎都抱有“枪毙他都是便宜他了”的报复心理,因此更难以接受没有痛苦的死刑注射执行方式。有人质疑道,当初杀人的时候,为何没想到那些受害者也会怕疼。甚至有人主张恢复“凌迟”“斩首”等死刑执行方式。
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在被问及“是否支持注射死刑”时,有七成民众表示赞成;然而,在被问到“应如何执行注射死刑”时,超过 56%的人认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引起民愤的罪犯,还是应当执行枪决。此外,还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惩罚,也是最严厉的震慑。如果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且据称毫无痛苦地离去,那么这种方式能否对社会上的不法和不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从这样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人们对于执行死刑的看法,不仅在于预防犯罪,还在客观上与人们的报应观相符,满足了人们“同态复仇”的心理。而中国全面推行死刑注射执行的难度,或许可以从这些代表普通民众的心理中反映出来。
对此争议,在中央电视台 2009 年 6 月 13 日的《新闻 1+1》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以中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件报道参与者的身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白岩松认为,接近70%的选择了注射死刑,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第二个选题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在这个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长期的心理。换一个角度讲,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我们当然理解所有受害人家属那样的一种心情,其实枪毙一次可能都不解恨。但是再仔细一想,首先自己的亲属的生命已经失去了,而对他最大的惩罚就是让他失去生命,那么这一点法律已经给了你公正。当社会逐渐在前进的时候,当要以人为本的时候,全社会都知道剥夺生命就是最高的一种处罚之后,这已足够让大家明白要以法律为准绳。
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认为:“古代社会的行刑的目的实际上是给死刑犯制造痛苦以震慑犯罪。然而却起到了宣扬残忍人性的作用,与人道、人权背道而驰。”
“死的不平等”
被执行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依据,受各种条件限制,注射的死刑执行方法在中国没有广泛适用,大部分死刑仍采用枪决方法进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贪官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而普通的死刑犯大多被执行枪决,这引发了“官民死得不平等”的质疑和不满。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看,似乎是身份特殊的腐败高官享有被注射执行的“特权”,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死的不平等”。比如张德元、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吉林省的乔本平、成克杰等贪官,都是被执行注射死刑的。张德元是中国第一个注射执行死刑的贪官,而一般的死刑犯大多没有这种“特权”。这似乎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惯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选择通常由法院决定,但选择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有关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官民死得不平等”现象,社会上的质疑声愈发多了。
器官捐献
注射死刑具备非毒致死与尸体保存完整这两项特点,有益于死刑犯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利用。中原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七条针对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有着明确规定,必须构建于自愿、无偿的基础之上,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以书面形式表示移植或捐献的意愿。人权是平等的,法治社会要求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哪怕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器官的捐献也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应将死刑执行方式当作筹码,迫使被执行人违背自身意愿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
目前,中国法学界对死刑犯器官的捐献和移植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司法机关和死刑犯在法律地位上差距较大,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自愿捐献器官,这种意愿也可能不是真实的;即便司法机关没有对死刑犯进行劝导、威逼或利诱,也不能认定死刑犯捐献器官是基于其真实意愿。因此,原则上应当推定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和非真实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可能会导致法院通过增加死刑犯的数量来扩充‘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人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不仅符合中国的立法精神,也能满足死刑犯的最后愿望,是对死刑犯人权的充分尊重。
法律法规
美国
美国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1977 年 5 月 11 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州长签署通过了注射式死刑执行方式的法令,成为美国首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适用注射方式的州。
联合国
联合国发布了多项国际公约,如 1957 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4 年 5 月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以及 1984 年 12 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等等。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1984150号决议中《关于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在有死刑的场合,死刑应该以施加最小的痛苦的方法执行。”注射死刑的痛苦要比枪决的痛苦小得多,注射执行死刑时,死刑犯“唯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
中国
而中国则是在 1996 年引入注射方式来执行死刑。于1997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注射死刑的合法性,第 212 条规定:“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第二个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
1996年和2001年分别在昆明市召开两次关于实施死刑注射执行方式的大会,1996年的会议,使得死刑注射执行方式开始进入了司法实践。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在中国首次将注射死刑适用于司法实践,而同一年的4月该法院再次适用注射死刑并对外公布。在2001年和2002年最高院分别在昆明和南京召开了关于积极推广注射死刑的工作会议,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12 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规定于1997 年确立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
评价与意义
死刑执行方式乃是执行死刑的具体手段,也就是借助何种方式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致使其在肉体上灭失。让犯罪分子于肉体上承受巨大痛苦与折磨而死并非执行死刑的目的。尊重并保障人权,尤其是对个人最为崇高神圣的生命权予以保护,始终是中原地区宪法的基本原则,执行死刑也应当体现出对生命权的保护意识。
联合国发布了多项国际公约,像是 1957 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4 年 5 月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以及 1984 年 12 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等等。这些公约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以人权保障理念为原则,最大程度地减少死刑犯的痛苦,要求执行死刑的方式应简短、高效且痛苦最小。
曲新久教授认为:“注射死刑没有削弱死刑的威慑力,死刑本身就已经凝聚了法律震慑犯罪的作用,无须再通过执行方法的血腥和残酷来渲染这种威慑。同时,曲教授也指出,虽然由于条件所限,中国何时能在全国实现注射死刑尚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更为人道的注射行刑将会得到普遍推广,甚至最终取代枪刑。”
程雷博士认为:“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增设了注射死刑的执行方式,这一法律变动是人权保障理念与人本思想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体现。”与枪决相较,注射死刑更为文明、人道,可减轻死刑犯的苦痛。采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乃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重大改变,亦是死刑执行制度朝着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及必然趋向。
典型案例
雷蒙德·兰德里——“喷发”意外
雷蒙德·兰德里(Raymond Landry)于 1988 年在得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他被固定在执行床上后,得克萨斯的执行人员花费了约 40 分钟“持续地”用注射器扎他的静脉血管,以注入药物。执行开始两分钟后,注射器脱离了兰德里的静脉,朝着观刑者的方向喷射出执行药物,淋湿了房间中两英尺的区域。之后执行人员再次将注射器扎入兰德里的静脉。大约 14 分钟后,兰德里失去意识,被宣告死亡。全程约为 24 分钟。
约瑟夫·伍德
约瑟夫·伍德因被控双重谋杀在 1991 年被判处死刑。7 月 23 日,伍德于亚利桑那州州立监狱被执行注射死刑,行刑本应持续 10 分钟,然而伍德却是在用刑后 1 小时 40 分钟才断气。执行注射死刑用到了一种咪达唑仑和氢吗啡的混合药物。在行刑期间,伍德的律师曾请求紧急暂停执行死刑,缘由是伍德在行刑 1 小时后依然处于清醒状态。律师表示,伍德在此过程中极其痛苦,艰难喘息了数百次。此事发生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要求封存执行注射死刑剩余的药物。亚利桑那州州长简·布鲁尔则号令狱政局对这一事件展开全面调查。调查表明,药物的使用剂量应为 50 毫克,可伍德被注射了 15 次,每次各 50 毫克。该事件引发了美国注射死刑反对者的抗议。
目录
概述
发展沿革
出现背景
发展历程
主要特点
优点
操作简易
人体器官利用率高
无污染
无压力
人道化
缺点
执行准备
准备工作
使用药物
硫喷妥钠
泮库溴胺(巴夫龙)
氯化钾
执行程序
押赴刑场
死刑执行
收尾工作
管理制度
对于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
对于执行场地和人员的管理
争议
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枪毙都算便宜他”
“死的不平等”
器官捐献
法律法规
美国
联合国
中国
评价与意义
典型案例
雷蒙德·兰德里——“喷发”意外
约瑟夫·伍德
参考资料